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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局加强体育运动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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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局加强体育运动管理意见

一、招生与学籍

初中一年级体育新生招生时间为每年四月中旬进行,并在全区普通新生招生日之前完成。招生对象面向全区小学,经由考核小组面试、专项素质和骨龄的测试合格确认后,报请区教体局备案审核录取。

小学三至六年级体育学生招生在每学年开学前进行,通过参考专项比赛成绩、原学校推荐输送、文化考核,经少体校考核小组和专项体育教练员评定确认后,报请区教体局备案审核录取。

学生录取后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凡是被吸收为体育训练的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上好文化课,按学校要求积极参加运动训练和比赛。专项体育成绩差(不适宜再继续进行训练)及主动提出放弃训练的学生,退回原学校就读。

必须严格执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正式录取学生时,原则上须将其学籍转入区少体校所在学校进行管理。在分校就读的学生由分校进行管理。

二、管理机制

本区少年儿童体育运动学校采用依附在普通中小学(*市*学校)办校的形式,实行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共同领导,共同管理,以教育部门为主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少体校文化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少体校的体育训练工作。

校长负责学校的全面管理工作。少体校下设学生处,负责运动员的招生、升学、以及日常教学管理工作;设训竞处,负责运动员的训练和竞赛管理,根据项目开设情况设置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日常项目训练。少体校本部设在*市*学校。根据我区的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可选择条件较好的学校设立分校,也可将部分项目管理中心设在分校。

三、文化学习

确保学生完成义务教育课程,各年级体训生训练实施计划每学期必须报区教体局审定。

学生因参加体育竞赛而耽误文化课或出现文化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辅导。在期末复习考试阶段,应适当减少或暂停训练。

在分校训练的运动员由分校负责文化学习管理。

四、体育训练与竞赛

贯彻“选好苗子、着眼未来、打好基础、系统训练、积极提高”的训练原则,认真抓好选材、育苗、启蒙和基础训练工作。坚持课余训练,必须遵循青少年儿童生长发育规律和生理、心理特点,进行科学的系统训练,严禁超负荷。

训练项目必须认真制定训练、竞赛计划及总结,包括年度、赛前后、每周训练计划及小结,建立体训生档案。

建立完善的会议制度,学校应每学期开展体育训练工作专项研讨和总结活动。定期召开关于学生学习、训练情况的通报协调会,了解反馈学生体训、文化学习情况,协调有关工作,共同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学生训练、学习的进步。

保证训练时间,体训生在校学习期间须坚持每天早晨和下午有一定时间参加专项训练,并有计划组织学生参加寒暑假训练。

在每年举行的区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上,体训生回输送学校参赛。向少体校输送的运动员属于升学的实行输送奖励计分政策,计入原输送学校团体总分。凡是少体校设立中心管理的运动项目组队参加市级及以上的竞赛活动原则上由少体校选拔组队,优先考虑少体校学生,报区教体局审批备案。非中心管理的项目参加市级及以上的竞赛活动由区教体局选拔组队。分校和各管理中心组织参加的比赛必须报少体校同意并备案。

五、教练员管理

由区少体校所在学校负责。本部的教练员由少体校管理,经少体校确认的分校的教练员由少体校和分校共同管理。教练员必须共同协作,相互尊重,关心学生的全面成长,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文化学习、体育训练和生活管理工作。

教练员需具备较高的专项体育知识和训练水平,有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教练员实行聘任制,由所在学校会同区教体局协商聘任,每年进行年度考核和专业技术考核,对不合格的教师、教练员及时调整。

教练员应加强自身的学习和钻研,努力提高专业水平,积极参加各类的培训活动,不断提升教练等级资格。

专职教练员编制(1:12)。专职教练员初期实行劳动合同制和人事制,条件成熟之后申请正式教练员编制。根据学校情况,可以聘请兼职教师、教练员任教。

专职、兼课教练员尽可能获得教师资格证,并参加所在学校组织的教师相关的思想业务学习培训,服从学校的管理。

六、保障条件

学校必须配足配齐体育教师和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确保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进行。

项目训练、竞赛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年度经费预算。

正常训练经费由区教体局根据训练规模给予补助,每年学生训练经费、专项体育训练器材由区教体局和少体校负责解决。

基本建设投资由区教体局向区政府申报解决。

教练员训练工作量,由所在学校负责考核,每月根据考核情况给予教练员工作补助。

学校要优先解决体训生午休、住宿,保证学生有充足体力进行训练。给予专职教练和正式体校生四类灶的实物标准伙食补助。

七、奖励与处罚

对于辅导学生参加由市级及以上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并完成预期目标和输送人才作出显著成绩的教练员,由区教体局及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体训生代表学校参加由市级及以上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取得较好名次或成绩,由区教体局及学校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