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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
一、取消(停止)五项涉农建房行政事业性收费
1、取消在城市规划区(含集镇规划区)外向农民建房户收取定位放样费;
2、取消在城市规划区(含集镇规划区)外向农民建房户收取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
3、停止在审批环节向农民建房户收取白蚁防治费;
4、取消向农民建房户收取测量费;
5、取消向农民建房户收取质监费。
二、规范二项涉农建房服务性收费
1、建筑设计费。要与建房审批脱钩,在委托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委托的数量、质量、时限提供设计图纸服务后才能收费。凡未按委托合同约定要求提供单体设计图纸的,一律不得收取设计费。
2、土地费。土地中介机构驻所不得设在国土局(所)内,活动必须与建房用地审批相分离,严禁土管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活动。国土部门对未经中介机构的农民建房申请也必须受理,并按规定的时限办结。
3、其他中介服务收费必须依法设立,并不得违反自愿、委托原则。
三、停止“没收作价”的处理方法
要停止对未批先建的农民建房对象采用“没收折价”的做法,对违法建房的要严格依法处理。
四、保留二项农民建房行政事业性收费
1、国土部门的土地证工本费。标准为:普通证书5元/本,特制证书20元/本,由农民自愿选择。
2、建设部门的房产证工本费。标准为:10元/本。
五、对违规收费行为的处理
今后凡发现在上述可继续收取项目以外收费的,农民可以拒绝交纳,并向区物价局或区农负办举报,或向区纠风办投诉。凡属乱收费行为一经查实,违规收取的款项必须如数退还农户或全额没收上缴国库。同时依据《浙江省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