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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有效形式,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改进监督方式,健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的作用,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二、述廉的对象和时间
(一)述廉的对象为各乡镇、区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二)领导干部述廉工作每年年底前开展一次。
三、述廉的内容和形式
(一)述廉的内容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央、省、市、区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其他要求、规定为基本依据。区纪委每年11月10日前对领导干部述廉内容提出指导性意见,各级党组织可以结合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实际情况增加有关内容。确定述廉内容,应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要注意把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干部群众意见比较集中、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对党风廉政建设影响比较大的问题作为述廉的重点内容。必要时,可以事先就述廉内容在干部群众中征求意见。
(二)述廉采取两种形式进行。①公开宣读述廉报告。即通过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由领导干部公开宣读述廉报告,可以与党政“一把手”年度述职工作结合进行;②公开张贴述廉报告。即在政务公开栏内公开张贴述廉报告。
1、各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述廉,必须在乡(镇)村两级干部大会上宣读报告,同时将述廉报告在公开栏中张贴;各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述廉报告,在公开栏中张贴。
2、区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本机关全体干部大会上述廉,有下属单位的,应吸收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述廉报告在公开栏中张贴;单位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的述廉报告,在公开栏中张贴。
3、领导干部述廉时,各级党组织可以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代表、本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党风和行风监督员、领导干部居住社区的居民代表或者其他方面的群众代表参加。
四、述廉的工作程序
(一)撰写述廉报告。领导干部要根据当年的述廉内容,逐项逐条进行对照检查,并写出述廉报告。述廉报告必须由领导干部本人撰写。撰写述廉报告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准确、简明扼要地回答述廉内容要求说明的事项,对存在的问题不隐瞒、不回避。
(二)召开述廉会议。述廉会议由各级党组织负责召开,会前应向区纪委报告,区纪委可派员参加。会后,即可将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述廉报告一并在政务公开栏中张贴。
领导干部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述廉的,由党组织指定专人代其宣读述廉报告。
(三)收集和反馈意见。述廉会议结束后或述廉报告公开张贴后,应认真听取和收集与会者或干部群众对领导干部述廉报告和廉洁从政情况的意见。收集意见可采取填写测评表、设置意见箱、开设电子信箱以及民主评议等不同方式进行。收集意见工作以各级党组织为主,区纪委参与。对干部群众提出的意见和民主测评的情况,应及时如实反馈给领导干部本人。
(四)报告述廉工作情况。各级党组织应于每年年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单位领导干部述廉的情况及领导干部本人的述廉报告,统一上报区委、区纪委。
五、述廉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领导干部述廉工作由各级党组织统一领导。各级党组织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区委的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实施。纪委(纪检组)要积极主动地协助党委(党组)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发扬民主,加强监督。实行述廉制度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把组织监督与民主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当年的述廉内容及相关的政策规定,应通过一定的方式让参加述廉会议的人员知晓,以便于群众进行监督。对述廉时有隐瞒、回避重要情况,或者本人述廉报告的有关内容与事实有重大出入,或者存在其他不正常情况的、群众意见较大的领导干部,区纪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可视情节轻重,对其实行诫勉谈话,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上述问题的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参加述廉会议的人员公布。
领导干部的述廉报告、民主测评的情况以及对重大问题调查处理的结论性材料,按有关规定分别收进领导干部本人的人事档案、廉政档案,并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在领导干部中实行述廉制度,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反腐败监督机制的需要,是新形势下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一项新措施。各乡镇、区机关各部门都要从实际出发,大胆实践,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同时。又要注意与落实已有的监督制度紧密结合,使各项监督措施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形成整体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