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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实施创新服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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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实施创新服务意见

一评选条件

(一)从20*年开始,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3亿元、1亿元、0.5亿元;

(二)上缴地方财政收入(扣除当年度财政实际返还数)分别达到*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二、、评选范围

在本区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的工业企业

三、奖励办法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评选条件,且首次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区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经营者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在此基础上,企业上缴地方财政收入每增加50万元,奖励5000元。

四、申报程序

(一)在有关媒体上公告评选条件;

(二)由企业填报申请表自行申报;

(三)区统计部门审核销售收入指标;

(四)区国税、地税、财政部门审核上缴地方财政收入指标;

(五)区经贸部门根据企业申报和区统计、财政部门审核意见,拟定入选企业名单,报区政府审定后予以表彰、奖励,同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评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