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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发展平台
(一)推进工业园区建设。树立经营园区的理念,实行“政府贴息、举债经营、滚动开发、自求平衡”的园区开发机制,每年区财政在工业发展基金中至少安排800万元用于沈家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贴息,同时安排30万元用于廿里、上方重点乡镇工业功能区基础设施建设贴息。另外,要积极通过以商补工等措施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土地出让收益返还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开发区和重点乡镇工业功能区的授信力度,对园区内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二)区财政建立工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贴息,招商引资突出贡献者奖励,工业经济工作考核奖励,支持做大做强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兑现企业优惠政策等方面的财政资助,以及专项支持工业发展的其它支出。从20*年起,每年筹集工业发展基金不少于2800万元,以后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
二、支持企业投入
(三)降低创业门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工业有限公司,资本金3年内能全部到位,首期认缴达到3万元,即可创办;凡不使用政府资金的工业项目,取消立项审批,实行备案、核准制;设立公司制的企业,经市及市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技术出资可占注册资本的35%,其中市“410工程”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的技术出资可占注册资本的35%以上。
(四)资助设备投入。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经批准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当年抵免不足的可在五年内延续抵免。
(五)实行项目奖励。市“410工程”项目和其它重大技改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第二年,企业新增入库地方税金达到300万元的,区政府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入库地方税金50万元,增加奖金1万元。
三、鼓励做大做强
(六)实施做大做强战略。每年确定一批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重点骨干企业和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列为做大做强企业对象,实行动态管理,重点培育。上述企业发展中遇到需政府帮助解决的重要事项,可直接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将及时作专题研究,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优先给予解决。
(七)加大技改支持力度。做大做强企业实施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市“410工程”项目、投资规模在千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在500万元以上项目优先列入区重点技改项目计划,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及省、市技改项目计划。对享受市财政技改贴息的做大做强企业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市“410工程”项目,区财政给予其不超过1:1的配套资金奖励。
(八)鼓励企业创品牌。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名牌”、“浙江省知名商号”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给予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发展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万元,母子公司总资本达到3000万元的企业组织,即可申办市级集团公司。
(十)环保支持优先。环保部门对做大做强企业的环保治理项目,要优先予以立项,收取的排污费除上交国家、省、市以外的部分,优先用于做大做强企业污染防治项目的补助或贷款贴息。
四、转变增长方式
(十一)加快工业结构调整。积极培育壮大列入省金衢丽产业带规划和市“410工程”的产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取缔列入国家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企业。按照“治旧控新”的原则,坚持在全区范围内不再新上规模小、污染重的化工企业或化工项目。
(十二)鼓励集约用地和盘活存量资产。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名录的企业,在原地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扩建或其他企业租用其腾空的厂房、场地进行投资的工业项目,减免项目建设中涉及的政府性行政收费,并给予优先申报省、市技改项目,争取技改贴息。
(十三)鼓励推行清洁生产。积极帮助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有关清洁生产专项资金补助,被列入国家和省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并通过相关验收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其用于清洁生产审核与培训费用,可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税前列支。
(十四)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应用循环生产,实现达标排放。对符合循环生产要求的企业在土地、资金、用水等生产要素的配置上给予优先安排。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对积极开展废物回收利用的企业,经职能部门认定合格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
五、提升产业竞争力
(十五)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列入国家级和省级的技术创新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计入成本费用。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的新产品并通过相应级别鉴定且投产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创建省及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且有市级以上科技成果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六)支持企业技术队伍建设。完善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和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办法。积极推进企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社会化和个性化服务,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技术优秀的职工,经用人单位推荐,可破格进行技术等级考核,为各类人才发挥聪明才智营造更为宽松的环境。
(十七)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步伐。鼓励加快发展电子商务,支持企业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业利用电子网络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资助企业加入行业性的专业网站,对列入省级以上的示范性和试点性信息化项目,区政府分别给予8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市“410工程”企业给予优先安排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
(十八)鼓励建立行业协会。根据产业和企业发展,政府支持和鼓励企业自愿建立行业协会,引导行业自律,打造品牌,协作互助,防止恶性竞争。每个区级行业协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市“410工程”的行业协会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六、激励经营管理者
(十九)宣传、表彰优秀企业经营者。全区每年开展工业企业“争优创先”评选,对当选企业及经营者由区政府授予“明星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称号,进行表彰宣传。同时,适当提高企业家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中的比例;评选先进个人、劳动模范时,在同等条件下企业家优先。
(二十)设立台阶奖。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3亿元、1亿元、0.5亿元的,且当年上交地方财政收入(扣除各类优惠政策奖励后)分别达到*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由区政府分别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此基础上,企业上交地方财政收入每增加50万元,奖励5000元。
(二十一)鼓励来料加工业发展。对创办加工企业或发展块状经济的来料加工经纪人,在本区区域范围内扩散来料加工业务,年发放加工费200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奖励5000元。
七、加强领导和优化环境
(二十二)加强对工业立区的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要大力培养经济实用型干部。重点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工业领导的任用,原则上从懂经济的优秀干部中选拔。把发展工业作为全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做到人人重视工业、合力扶持工业。
(二十三)营造工业立区的社会氛围。切实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区委发[2005]25号文件)精神,每年8月份开展工业企业投资环境服务月活动,着力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事效率,真正做到知企情、解企忧、排企难,营造发展工业经济的浓厚氛围。
(二十四)解决企业职工子女就学问题。我区工业企业职工子女在本区范围就读小学、初中和高中的,经区教育部门认定,与本地生源同等对待。
(二十五)健全工业经济运行分析例会制度和投融资信息制度。适时组织工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调查研究,总结典型,分析问题,解决矛盾。区经贸局要不定期向金融部门通报项目与资金的供求信息,加强银企合作,推进我区工业的快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