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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加强财政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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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局加强财政管理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1、研发中心的宗旨是充分利用高校院所的人才、科研、设备优势,实施开放、稳定、多形式、全方位的产学研合作,培养企业科技人才,研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高校院所广泛参与、资源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双赢”合作机制。通过市场经济手段,优化资源配置,逐步在我市建立一批以企业研发中心为依托,以产学研合作为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

2、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本企业研究开发具有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展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工艺装备的应用研究;对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新。利用研发中心所在地的的人才和科研优势为本企业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培训企业急需的高素质技术人才。同时鼓励企业研发中心向本市同行企业扩散先进适用技术,逐步成为区域创新服务中心。

3、研发中心的组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外地建立研发中心的企业必须在本地企业内建有市级以上高新技术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并具备一定的高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能力和二次创新能力。

(2)研发中心必须是在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高校院所所在地依法设立的机构。它可以是企业独资,也可以是和高校院所合资建立的研究院(所)、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等,但必须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分工合理。

(3)研发中心必须是从事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研究、高技术应用研究以及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等。

(4)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研发场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必要的研发经费和其它科研条件。

(5)配有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80%。

(6)研发中心所需经费应在主办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中单独列帐,单独核算。

4、研发中心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和《*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建与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实地考核评审后,予以认定,对经认定符合省及省级以上的研发中心要求且有市级以上科技成果的,由主办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10万元奖金,用于奖励研发中心的有功人员,属*、柯城区的企业,由市和区政府各出50%;对经认定符合市级研发中心条件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2万元奖励,属*、柯城区的企业,由市和区政府各出50%。

5、研发中心享受在我市设立的企业研发中心的同等待遇,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予以立项或向上级部门推荐,市县政府的科技经费也应予以重点支持。

6、研发中心的科技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技术职称评定时,可以不受指标限制。

7、研发中心应依法开展研发活动,维护“诚信*”的形象,研发中心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研发活动。研发中心完成的科技成果首先应在本企业转化及产业化。

8、研发中心取得的科技成果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实施企业应从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中按约定比例提取奖金,奖励给研发有功人员。研发中心取得的技术成果转让给我市其他企业的,经当地科技部门认定登记,其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

9、设立研发中心的盈利企业,其技术开发经费按有关规定比例列支,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0、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研发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11、研发中心每年应将其上一年度研究开发活动情况于3月31日前上报*市科技局。

12、本实施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年10月颁布的《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在外地建立研发中心的实施办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