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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企业投入
(一)资助设备投入。对符合产业布局规划要求、有利于产业集群形成和实现产业升级(不含市内异地搬迁技改项目)的“410工程”项目,其引进的国内外先进设备,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的2%(特别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关联度大的项目可按3%)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财政资助。鼓励企业购买大吨位多轴车辆,对企业新增50吨/辆及以上大吨位多轴车辆,当地政府按投资额4%给予一次性财政资助。
(二)降低创业门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资本金3年内能全部到位,首期认缴达到3万元,即可创办;凡不使用政府资金的工业项目,取消立项审批,实行备案、核准制;设立公司制的企业,经市及市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技术出资可占注册资本的35%,其中“410工程”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的技术出资可占注册资本的35%以上。
(三)实行项目奖励。“410工程”项目和其它重大技改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第二年,企业新增入库地方税金达到300万元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入库税金50万元,增加奖金1万元。
二、鼓励做大做强
(四)实施做大做强战略。每2年从“410工程”中确定一批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重点骨干企业和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视其发展潜力和成长性列入做大做强对象,实行动态管理,重点培育。做大做强企业发展中遇到需政府帮助解决的重要事项,可直接向当地政府报告,各级政府要及时作专题研究,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优先给予解决。
(五)加大技改支持力度。做大做强企业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410工程”项目,优先列入市重点技改项目计划,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及省技改项目计划。做大做强企业因技改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购置国内外先进设备的,在项目竣工投产后,除按第二条规定给予投资额2%的资助外,由当地政府再按购置先进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财政资助。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在拓展融资网络、构筑信贷体系、办理贷款担保和企业联保等方面,要积极创新工作,加强金融服务。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把做大做强企业和技术领先、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列为信贷支持重点,增加授信额度,帮助拓宽融资渠道,并视企业信用情况给予发放信用贷款和利率优惠。
(七)鼓励企业创品牌。对获得“*省著名商标”、“*名牌”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原产地域保护产品”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及各协作体增强原产地意识,统一打造“*制造”品牌,实现品牌共享,促进共同发展。对品牌联合体成员企业,免收市级产品抽检费,对假冒企业品牌的,要予以严厉打击。
(八)培育发展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母子公司总资本达到3000万元的企业组织,即可申办集团公司。
(九)环保服务优先。各级环保部门对做大做强企业的环保治理项目,要优先予以立项,收取的排污费除上交国家、省以外的部分,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优先用于做大做强企业污染防治项目的补助和贷款贴息。
三、转变增长方式
(十)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市政府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防止新增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列入对县(市、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市有关职能部门每年要制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工作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列入国家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企业要坚决取缔,对限期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要及时淘汰。
(十一)鼓励利用被淘汰企业的存量资产和土地。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名录的企业,在原地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扩建或其他企业租用其腾空的厂房、场地进行投资的工业项目,免收项目建设中涉及的政府性收费和用电过户的费用,同时给予享受技改项目优惠政策。
(十二)鼓励企业节能、节水生产。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节能、节水标准,分类设定最高限额,对推行节能、节水生产先进与落后的企业,在用电、用水、排污总量分配等方面实行差别管理。鼓励企业推行节能、节水生产。
(十三)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利用余热、余气、余压发电,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对积极开展废物回收利用的企业,经职能部门认定合格,给予增值税的退、抵优惠。
(十四)鼓励推行清洁生产。当地政府都要安排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用于清洁生产推广工作。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帮助申请国家和省的有关专项资金补助,同时按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资金补助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考评合格的,其用于清洁生产审核与培训的费用,可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税前列支。
(十五)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企业推广循环生产,实现达标排放。对符合循环生产要求的企业在土地、资金、用水等生产要素的配置上给予优先安排,并享受有关技改项目配套优惠政策。
(十六)鼓励集约用地。在用地规划布局上,要向产业龙头企业适当倾斜,以提高土地利用率。要建立工业项目审查制度,由各级经贸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投资强度、规划布局、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没有通过项目审查的,不予安排建设用地。项目建成后,经验收达不到投资强度规定要求的,取消所有优惠政策,依法收回闲置土地。
四、提升产业竞争力
(十七)鼓励企业形成产业集群。凡利用本企业产品的产业链,通过招商引资实现相关业务扩散,在本市范围内形成具有关联度的产业集群,其关联产品销售额达5亿元以上,上交当地财政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属“410工程”项目的,给予50万元奖励。按照专业化协作形式在本市扩散加工上下游产品或零部件的,各开发区优先安排用地或标准厂房,并享受开发区各项优惠政策。
(十八)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凡完成省及省级以上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完成省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创建省及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且有市级以上科技成果的企业,由当地政府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发省级工业新产品,通过省级鉴定并投产的,由当地政府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列入国家级新产品的,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金用于奖励项目的有功人员。
(十九)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人才资源。工业企业吸纳本科以上毕业生和市外中级以上职称人才,2年内按每年每人1000元由当地财政给予奖励。凡引进国外专家来衢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的工业企业,由当地财政按每个引智项目1万元给予补助。邀请专家来衢进行技术攻关(包括网上招聘的“项目攻关”),达到预期效果,并经上级职能部门认定的,由当地政府给予每项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鼓励企业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和失地农民。企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失地人员的招工委托培训或订单培训,由政府有关部门帮助免费培训。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大批量招工的,劳动力市场优先给予举办劳务交流大会,并免收职业介绍费。
(二十)鼓励引进人才。“410工程”项目和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能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化发展,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邀请的专家或引进的高级人才,要在本市落户的,由当地优先安排入住人才公寓。企业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市外人才,可以不迁户口、不转人事关系,由各级人事劳动部门发给《人才绿卡》,在职称评定、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与当地常住人才同等对待,并根据有关材料为其建立人事档案,其工龄给予连续计算。
(二十一)鼓励申请国家专利和开发专利产品。凡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由当地政府给予每项1万元奖励,获得其它专利给予1000元奖励。专利技术转化应用后产生显著效益的,由当地政府再给予奖励。
(二十二)支持企业走产、学、研发展道路。鼓励企业积极引进、设立技术研发中心,对在本区域同行业企业中起核心作用的技术研发机构,可比照“一事一议”政策,在用地上给予倾斜,并给予必要的财政资助。企业在本埠保留制造、营销、结汇中心,到高校院所所在的城市建立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开展产学研、借脑引智及项目孵化,研究成果在本埠消化吸收形成产业化并产生效益的,可享受配套优惠政策。
(二十三)鼓励企业加大对技术开发的投入。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四)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步伐。对列入省企业信息化建设示范企业的单位,由当地政府一次性补助10万元,列入省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企业的单位,由当地政府一次性补助5万元。“410工程”企业给予优先安排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其一次性补助由当地政府给予增加50%。
(二十五)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市工业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建设,设立工业咨询、政策法规、招商引资、技术开发、产品供求、网上办事等服务企业的专题栏目,与国内外电子商务专业知名网站对接。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预算资金专门用于“*365工业品网交会”等工业综合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资助企业加入行业性专业网站。鼓励相关部门利用电子网络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对取得成效的予以奖励;对企业利用网站在招商引资、技术攻关、产品开发、产品交易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当地政府给予一定资助,支持企业发展电子商务。
(二十六)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认真落实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扩大外贸出口的扶持政策,自营出口企业可在此基础上,再享受各级开发区的出口奖励政策。鼓励和引导工业企业积极参加境内外商品交易会,由当地政府组织参加的,对参展企业给予50%的摊位费补贴,其中“410工程”企业给予50%至80%的摊位补贴。
(二十七)扶持企业发展中介组织。引导和鼓励企业以龙头企业为载体,以产业链企业为服务对象,创办研发、测试、信息、营销、法律及技术孵化等中介组织。效果特别明显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中介组织的服务性收入,允许三年内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八)鼓励建立行业协会。对列入“410工程”的行业,各级政府要优先帮助成立行业协会,引导行业自律、打造品牌、协作互助,防止恶性竞争。每个行业协会,当地政府一次性资助3万元,“410工程”的行业协会一次性资助6万元;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针对贸易壁垒开展起诉应诉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政府将放权的管理职能,交由行业协会行使;政府委托行业协会承担的行政职能,将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给予补偿。
五、激励经营管理者
(二十九)宣传、表彰优秀经营者。对发展快、财政贡献大、解决就业人员多的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要给予宣传与表彰,全市每年开展一次“30强企业”排名,每两年进行一次“*市十大优秀企业家”评选,对当选的企业家由市政府授予荣誉证书、奖杯及奖金,并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进行宣传。
(三十)设立台阶奖。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且企业当年上交当地地方财政收入分别达到8000万元、4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的,由当地政府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经营者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若获奖企业再进档的,则一次性补发所进档与已获奖档之间的奖金差额。
(三十一)建立企业创业绿卡制度。全市范围内,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当年实际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际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企业以及“410工程”的重点企业,均可向市委市政府申领创业绿卡。投资规模较大的企业可适当增加创业绿卡的发放数量。
(三十二)激励企业经营者提高素质。对当选的“*市十大优秀企业家”参加*大学苑及其推荐的大学进修,凭荣誉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推荐表,由当地财政按规定对其学费予以全额补助;对企业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个私企业主、企业技术蓝领的委托培训或企业订单培训,凡列入政府创业素质工程人才培养计划的,凭本地企业用工证明和等级证书,由当地人劳局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鼓励面向本地需要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大对技术蓝领、熟练工人的培训力度,形成合理的人才结构。
(三十三)鼓励工业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引导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鼓励企业募集境内外资本。企业上市公开发行股票后,由当地政府奖励企业经营者20万元。
(三十四)鼓励企业家创办劳动密集型企业。为加快城市人口集聚,推进城市化,鼓励现有企业或创业者创办可充分吸收本地劳动力资源的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凡新办企业一次性招收员工在500人以上的,当地政府对企业的设备投资财政资助比例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一个百分点,对企业经营者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十五)鼓励来料加工业发展。对创办加工企业或发展块状经济的来料加工经纪人,在本地扩散来料加工业务,并在市域范围内,年发放加工费100万元以上的,由当地政府奖励1万元。
六、加快开发区建设
(三十六)鼓励企业利用营销网络和信息招商引资。引进市外投资项目进入开发区的,除可享受开发区引资奖励外,其引进的市外投资项目,可视作引进项目企业的技改项目,符合各级财政资助条件的,可享受各级财政资助。
(三十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对外开放,引进市外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的投资项目,由当地政府或开发区给予引进者按实际投资额0.6%的奖励。着力在引进外资方面求突破,把生产要素有重点地向外资项目倾斜,优先安排外资项目落户。引进国内500强企业或境外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0.8%进行奖励,市政府对引进重大工业项目的有功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记功。
(三十八)提高开发区服务效率。对入区企业及其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由开发区管理机构全程代办和协办,在企业提供资料齐全的条件下,当地范围内办理各种手续的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特殊项目或投资较大项目须报省级以上部门核准的,各级政府部门应抓紧组织报批。
(三十九)坚持开发区建设优先原则。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和工作考核奖励,并视财力增长而逐年增加。开发区内的项目优先列入重点建设项目,优先上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当地政府对开发区企业生产要素配置应给予重点倾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要素配置规划要求,优先加大对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和功能服务区的项目安排和建设。从循环经济的角度逐步培育生态企业链的特色园区,取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关键技术和国家重要产业技术开发专项补助的,当地财政再给予补助额50%的补贴。
(四十)鼓励投资建设高标准的企业创业基地。在合理规划的前提下,凡是在开发区及乡镇工业功能区内投资创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建设标准厂房的项目,优先推荐列入省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除享受省补助外,项目所在地政府补助标准为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3%至5%。
(四十一)合理规划和发展重点乡镇工业功能区。按照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要求,鼓励市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在开发区、重点乡镇内建设相对独立的工业小区,对列入省级及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孵化基地的乡镇工业功能区给予当地开发区同等的政策优惠,除享受省级及省级以上补助外,并由当地政府酌情给予贴息资助。
七、加强领导和优化环境
(四十二)加强对工业立市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原则上由懂经济、进党委常委的副县(市、区)长分管工业。开发区和重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的任用,原则上要从懂经济的优秀干部中选拔。要进一步把工业发展指标作为干部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坚持工业立市不动摇,持之以恒地抓工业,通过对加大工业立市的宣传,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十三)制定“410工程”规划。按照*制造业“410工程”的培育目标,市级各职能部门和各县(市、区)都要根据本地本单位实际,制订出规划和培育措施报市政府备案,同时抓好规划、布局、项目、要素配置、责任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把*制造业“410工程”培育工作列入对县(市、区)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四十四)建立“410工程”项目和工业项目联系服务制度。对“410工程”重点工业项目,建立市领导挂钩联系制度,每个产业由一至二名市级领导负责联系,指导和帮助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制订年度目标和任务,协调项目推进和产业招商,落实产业发展措施。对列入市级及市级以上计划的重点技改项目建立联系服务制度,其中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成立相应的服务工作班子,确定1名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担任责任联系人。项目建设中涉及的有关评价、评估、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企业有权自主选择,各职能部门不得行政干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尽量归并工业项目建设中涉及的有关程序和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四十五)控制和规范对企业的经济检查和收费。各有关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规范检查制度,做到统筹安排、注重效率、保证质量、避免重复。对企业履行的执法检查实行预告制,未经预告,被查单位在拒绝检查的同时,可以向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投诉;执法收费遇有异议,有关部门应主动、热情地向企业说明依据;企业遇到乱收费行为,在拒绝收费的同时,可以向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投诉。情况属实的,将按照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十六)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要建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做大做强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财政资助;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发展;用于突出贡献工业企业经营者奖励、工业园区建设贴息、工业经济工作考核奖励,以及各级政府专项支持工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四十七)改善融资环境。进一步加快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风险补偿制度,对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由当地财政按该机构上年对工业企业的累计贷款担保总额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
(四十八)尊重企业家爱护创业者。全力营造尊重企业家爱护创业者的社会氛围,以企业家协会为桥梁,建立政府领导与企业家沟通制度,及时听取企业呼声,沟通会每年不少于两次;分配党代会代表、人代会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名额,要适当提高企业家、创业者的比例;地方党委和政府出台经济政策和措施要给企业知情权和参与权,注意倾听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评选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在同等条件下企业家、创业者优先;企业家、创业者到境外进行经济考察,可由政府牵头,企业家协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