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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规划编制,提升发展档次
1.强化产业规划实施。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旅游建设项目,需经市旅游局许可或备案后方可实施,促进旅游项目有序建设,切实提高旅游产业的发展水平。
2.加大规划编制支持。围绕“一中心、三大核心景区”旅游空间布局,按照系统化、特色化、品牌化的要求,不断编制完善旅游发展规划体系和景点开发规划。由政府部门负责编制的规划(可研报告),通过市政府组织会审(审查)后,编制经费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由非政府投资主体负责编制的规划(可研报告),经市政府组织会审(审查)后,编制经费按3万元/平方公里的标准给予补助,每个规划补助经费最多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多元投入,提升产业基础
3.鼓励支持非政府性资金投资旅游产业。遵循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鼓励支持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旅游产业重点项目,重点支持景区(点)的经营权租赁和功能性配套建设项目。
4.推动景区(点)经营权租赁。引导鼓励非政府投资主体租赁景区(点)经营权。租赁景区经营权的,市政府实行“一事一议”。租赁景点经营权的,其开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部分、1000万元-2000万元部分、2000万元以上部分,市财政按1%、2%、3%的比例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自租赁经营权之日起,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以上年度实缴数为基数,对超基数地方留用部分,前三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后三年给予减半补助。
5.支持开发建设新景区(点)。鼓励支持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开发建设新景区(点),其开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内部分、2000万元-3000万元部分、3000万元以上部分,市财政按1.5%、2.5%、4%的比例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自投入经营之日起,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地方留用部分,前三年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
6.鼓励投资建设星级饭店。鼓励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旅游饭店,加快提高旅游接待能力,项目建设补助标准参照执行第五条政策;新建饭店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在批文有效期内,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市财政分别按20%、40%、50%的比例给予扶持。
7.加大旅游交通投资支持。促进旅游运输企业车辆更新,增强旅游运输能力,提高运输安全保障。对旅游运输企业购买新旅游车,单车价格在40万元以上、报市旅游局备案、且在我市营运3年以上的,经交通、旅游部门审核认定后,按车价的5%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8.增强旅游建设项目要素保障。对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确保满足建设用地需求;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经营性质,其供地方式及供地价格实行“一事一议”。金融机构对重点旅游企业的贷款,要优先给予安排。
三、强化产业配套,提升服务水平
9.促进景区(点)品牌升级。鼓励支持旅游景区(点)品牌创建、提升,不断增强对外影响力。被国家旅游局评定机构新评定为AAA、AAAA、AAAAA级景区(点)称号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10.提高旅游饭店服务水平。鼓励支持旅游饭店创星,提高接待档次。被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饭店,由市财政局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升星的按同星级标准给予补足);被评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餐馆,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升星的按同星级标准给予补足,与评钻级酒店不重复奖励)。鼓励四星级及以上饭店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合作,对引进或委托全球300强、国内20强的著名酒店集团进行管理,其委托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星级酒店,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
11.做优做强旅行社。激励市内旅行社做大地接业务,对年组织游客1000人以上的,其超过部分按5元/人的标准,由市财政给予奖励;景区(点)对旅行社的奖励,由景区(点)管理机构自行制定奖励办法。对新获得全省百强旅行社、全国500强旅行社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在江开设国际旅行社,开展境外游客接待业务,对接待境外游客来江景区(点)旅游的,市财政按1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自营业之日起,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市财政二年内给予全额补助。支持旅行社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全程办理经审批获准的公务接待、考察等活动,旅行社开具的发票可作为正式报销凭据。
12.扶持做大旅游特色商品店。支持做大旅游特色商品店,引导游客在江消费。经市旅游局认定挂牌的旅游特色商品店,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经市财政局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3.加快发展乡村旅游。支持和引导“农家乐”旅游景区(点)建设、农业旅游商品开发和农家旅馆、农村特色餐饮等旅游服务产业的发展。对年接待旅游团队3000人次、5000人次以上的星级农家乐,经市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的奖励;被新评定为省级农家乐特色村、点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3万元,被新评定为*市级农家乐特色村、点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新获得农家乐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经营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0元、4000元、8000元的奖励(升星的按同星级标准给予补足);对新获得省特色旅游村称号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公共环境的提升。
四、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发展实力
14.加强对产业发展的领导。强化旅游产业在第三产业的主导地位,坚持市领导及部门领导挂联旅游产业重大项目制度。完善市旅游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建立旅游产业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
15.加大市场营销力度。鼓励、支持景区(点)、旅行企业加强对外营销宣传,组织参加各类旅游交易会,积极开拓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对参加由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大型旅交会(全国旅交会、省旅交会、华东旅交会等),由市财政给予摊位费100%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景区(点)、旅行企业自行参加其他旅交会,经市旅游局批准,由市财政给予摊位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支持旅游企业到市外电视、平面媒体、网络媒体制作营销广告,推介*旅游产品、线路,经市旅游局批准,由市财政给予版面广告费30%的一次性补助。
16.鼓励引进专业人才。景区(点)引进旅游高级专业人才,并在企业服务一年以上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万元/人的补助;招聘旅游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服务企业三年以上,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万元/人的补助。旅行社、星级饭店引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并在企业服务一年以上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万元/人的补助;招聘酒店管理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服务企业三年以上,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万元/人的补助。
17.开设旅游绿色通道。支持旅游运输公司开通AAAA级景区至*、*等目标市场的旅游班线车,经市交通局、旅游局审核,给予免缴线路费;对来江参与重大旅游活动的旅游车,经市旅游局确认,免收市内收费站通行费;允许旅游车进入市区,公安(交警)部门主动做好引导工作。
18.设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09年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资金作为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后视财力情况力争逐年有所增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政府投资旅游项目的建设和贴息,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宣传,以及旅游业发展和优惠政策的兑现。
19.享受政策前置条件。强化旅游企业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依法纳税、社会保障、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责任意识,对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重大旅游投诉、未完成年度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责任目标以及有偷漏税、欠缴税费、严重侵权行为等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享受政策的资格。
20.政策兑现。企业申报。凡符合补助奖励条件的单位,本年度奖励补助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填写《*市旅游业补助奖励申请表》,并附有关资料一式二份,报送市旅游局(乡村旅游政策兑现材料报送市农办)初审。市旅游局、农办接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好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送市财政局。复核及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接到初审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好复核工作,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兑现。对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