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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加快学前教育改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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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加快学前教育改革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确立发展目标

1.发展目标。到2012年,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5%以上,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9%以上,85%以上的幼儿在等级幼儿园就读;各乡镇均有一所规范的中心幼儿园;全市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5%以上,高学历比例达到40%以上,教师资格证持有率达到80%以上,幼儿园保健医生和保育员均持有岗位资格证书;城区要积极拓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的指导服务功能。到2020年,所有幼儿园均达到省定办园标准;95%以上的幼儿在等级幼儿园就读;全市适龄儿童均能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幼儿园按有关规定配齐配足专任教师、保健医生和保育员;培养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名优园长和幼儿教师;全力构建0-6岁学前教育整体、系统、科学的一体化管理体制。

2.指导思想。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十个部门《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81号)文件精神,确立学前教育的基础地位和公益性质,坚持“多元、均衡、优质”的发展思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发展格局。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优化学前教育空间布局,健全学前教育投入和质量保障机制,促进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之间的均衡发展,促进学前教育城乡之间的均衡发展,切实提高学前教育水平,实现我市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二、理顺管理体制,强化规划实施

1.明确管理职责。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市政府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统筹管理和扶持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各乡镇(街道)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学前教育,负责全市学前教育规划实施的日常管理,做好幼儿园申办行政许可、管理和督导评估,承担对幼儿园业务指导和教师培训等。市财政、人事(编办)、劳动保障、物价、卫生、民政、*、消防、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指导意见》及有关文件规定,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2.强化规划实施。根据《*市市域总体规划》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真落实《*市域幼儿园空间布局专项规划(20*—2020)》。根据人口出生及人口流动趋势,合理确定办园规模,优化公办幼儿园布局,加快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强化实施科学合理的城乡幼儿园空间布局。

3.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强化公办幼儿园的示范作用,市财政加大对公办幼儿园改造、提升的支持力度。鼓励公办幼儿园探索集团化办园的新路子,在符合布局规划的区域投资建分园,与民办幼儿园联合办学,带动提升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水平。

4.加快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各乡镇要通过多种投资方式,负责办好一所示范中心幼儿园,其中省级中心镇中心幼儿园必须达到省一级标准,平原乡镇中心幼儿园必须达到省二级标准,山区和偏远乡镇中心幼儿园必须达到省三级标准。

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扶持

1.落实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学前教育事业经费纳入公共财政体系,逐步提高事业编制幼儿教师的工资、福利、津贴等财政补助比例;探索建立规范幼儿园的教育券制度;逐步提高财政性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事业经费的比例。乡镇(街道)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学前教育经费,力争逐年增长。

2.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实施“学前教育发展提升工程”,市财政从2009年开始安排专项经费50万元,今后逐年增加,并主要用于规范幼儿园的考核奖励和教师培训。

3.促进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幼儿园。按照“民弱公进,民强公助”的发展思路,进一步完善“国有民营”、“民办公助”、“公建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在经济发达、人口集聚的城镇,举办上档次、上规模的民办幼儿园,鼓励中心幼儿园在本乡镇(街道)所辖的偏远地区举办分园(幼儿班)或教学点。市财政对投资新办的省二级以上幼儿园,或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扩建工程,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过程中规费收取等方面享受政府性投资教育项目政策;布局调整后闲置的农村中小学校舍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对一次性投资2000万以上(含2000万)的新建民办幼儿园项目,相关激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乡镇(街道)对新建的等级幼儿园也要制定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

4.鼓励幼儿园上等级。积极鼓励办园主体加大对幼儿园建设的投入,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升保教水平,争创等级幼儿园,对新评为省一级、二级的幼儿园,由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民办幼儿园分等定级、教师培训、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市物价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合理制定不同等级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四、优化师资结构,强化教师保障

1.完善幼儿教师事业编制。合理确定全市幼儿教师事业编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事业编制幼儿教师。有序推进乡镇中心幼儿园教师公派制度,逐步实现乡镇中心幼儿园有公派教师;市财政对公派教师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2.提升幼儿教师素质。严格执行幼儿教师准入制度和园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持证上岗情况纳入幼儿园等级评定和年度考核。有计划开展按需、分类、分层培训,鼓励幼儿教师取得高学历。实施“名师名园长”培养工程,选派骨干园长、教师,通过挂职锻炼、名师结对等多种途径提升素质。

3.保障幼儿教师权益。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彻实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完善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社会保障制度,幼儿园应依法为教职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女工生育等社会保障费用。逐年提高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非事业编制幼儿教师在职称评定、评奖和评优等方面,享受事业编制教师同等待遇。

五、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

1.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各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进一步转变教育观念,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和创新,严禁举办各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的实验班和兴趣班活动,尤其要克服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

2.积极推进幼儿园课程改革。确立以儿童发展为本的理念,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的实践研究与教育行为的研究,突出素质启蒙教育,注重儿童潜能开发和个性发展。探索适合儿童的教育,开展各种有益儿童身心发展的活动,培养儿童形成健康活泼、好奇探索、文明乐群、勇敢自信、有初步责任感等良好基本素质。

3.发挥优质资源的辐射作用。实施“资源共享、名园带动”策略,搭建全市学前教育资源共享平台,加大幼儿园结对帮扶力度,通过名园、优质园帮带和扶持弱园、小园,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加强城镇与农村师资对流,通过园长、教师带教、对口科研课题指导、教研活动交流等,提高农村幼儿园园长与教师管理和教学水平。

六、加大管理力度,促进规范办园

1.完善学前教育考核督导制度。将学前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从2010年开始,把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幼儿园布局调整实施情况列入乡镇(街道)工作目标考核。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定期开展对学前教育的专项督导评估,并将结果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2.建立市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府办牵头,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参与的市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全市学前教育发展工作,定期协调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3.加大幼儿园依法管理的力度。依法规范办园行为,严格执行幼儿园审批和年检制度。建立市政府牵头,教育、卫生、*、交通、安监、民政、物价、建设、规划、乡镇(街道)等部门(单位)参与的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定期开展非法幼儿园清理整顿行动,依法坚决取缔非法幼儿园。物价等部门要建立完善以“成本核算、等级收费、备案公示”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制度。同一乡镇、同一性质、同一等级的幼儿园,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4.高度重视幼儿园的安全工作。根据幼儿特点,按照就近方便入园的原则,做好幼儿园招生工作。加强幼儿园园舍安全检查和教学活动中师生安全的预防。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共同做好幼儿的防疫和保健工作。幼儿园要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建立晨检记录、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教育、*、交通、安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接送车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坚决查处非法接送车,取缔幼儿园不规范接送车辆。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