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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加强现代物流业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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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加强现代物流业发展意见

一、鼓励重点物流项目建设。投资新建符合现代物流(专业市场)发展规划的重点物流中心建设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物流配送仓储中心建设项目用地按工业仓储用地实行招拍挂有偿使用;投资新建符合现代物流(专业市场)发展规划的重点专业市场建设项目用地按商服用地实行招拍挂有偿使用。其中:用地出让价格超过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部分,重点物流中心和以第三方物流为主的重点物流配送仓储中心按90%,与“4+X”特色产业对接的重点专业市场建设项目按70%,其它重点专业市场建设项目按30%,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上述重点物流项目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区配套费和绿化补偿费,其他行政性收费减半收取;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连续三年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补助。

二、鼓励改造提升物流项目。物流信息系统改造项目,当年新购置(开发)计算机网络信息硬件、软件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其他物流设施改造项目,当年新购置先进物流技术装备(非计算机网络信息类装备)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重点物流企业发展。重点物流企业是指投资经营第一条所指的重点物流项目的物流企业。对新设立的重点物流中心、重点专业市场和以第三方物流为主的重点物流配送仓储中心的物流企业,自经营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留用部分,前三年全额补助,后五年减半补助;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地方留用部分,给予三年全额补助。新设立的其它重点物流配送仓储中心的物流企业,自经营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留用部分,前二年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地方留用部分,给予二年全额补助。重点物流企业货物运输车辆享受我市“绿色通道”政策。

四、鼓励物流企业向重点物流园区集聚。自新建立的重点物流中心、重点专业市场、重点物流配送仓储中心经营之日起,对新进入从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仓储、运输、信息服务和经销的物流企业,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留用部分,前二年按80%、后三年按40%给予补助。入驻重点物流中心、重点专业市场和重点物流配送仓储中心的物流企业的货物运输车辆享受我市“绿色通道”政策。

五、鼓励工商企业将物流业务分离出来。工商企业将原材料采购、运输、仓储等物流业务从主业中分离出来组建新的物流企业,在办理资产过户手续中涉及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留用部分,给予全额补助;从经营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留用部分,前二年按60%、后三年按30%给予补助。

六、鼓励物流企业联合做大做强。物流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留用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市外物流企业参与我市物流企业兼并重组,重组后工商登记注册地在我市的,自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以兼并重组前我市企业实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和为基数,超基数地方留用部分前二年全额补助,后三年减半补助。

七、鼓励物流企业提升品牌。对首次评定为浙江省1A--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浙江省一星级--五星级文明市场称号的专业市场,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升级的按标准给予补足。

八、鼓励物流企业引进人才。对物流企业引进博士、硕士、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服务企业一年以上的,给予每人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招聘专业对口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服务企业三年以上的,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九、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经营者。以经营规模、税收贡献、社会认同度等为主要评选指标,开展物流明星企业和明星个人评选活动,获得“物流行业明星”的企业和个人,由市政府通报表彰。

十、享受政策前置条件。强化物流企业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依法纳税、社会保障、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责任意识,对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重大服务质量投诉被查实、未完成年度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责任目标以及有偷漏税、欠缴税费、严重侵权行为等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享受补助(奖励)资格。

十一、补助奖励资金兑现。企业申报:凡符合补助奖励条件的对象,当年度补助奖励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填写《*市物流业财政补助奖励申请表》,并附有关资料一式二份,属于以缴纳税收为依据的补助奖励项目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其它补助奖励项目资料报送市发改局。初审:申请受理单位接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好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送市财政局。复核及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接到初审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好复核工作,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兑现。对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补助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十二、本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试行。本意见由市府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