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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修金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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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修金管理意见

一、物业保修金交纳方式及标准

20*年10月1日以后,新建峻工的用于销售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应当按照建筑面积12元/M2,一次性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交存物业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的保证,并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经批准开设的物业保修金专户内。上述交存标准,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和公布。

其他物业保修金的管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交纳或者补交物业保修金的,由建设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移交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二、物业保修金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物业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保修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柯城区、*区建设局会同同级财政负责指导和监督所属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对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物业保修期限、范围和责任

保修期限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交付给首个消费者之日起计算(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分别计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对物业的保修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修。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修的,应当在物业交付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物业委托保修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以及保修费用支付方式。

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物业保修期限为:

(一)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

(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不低于8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上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五)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基础设施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四、物业保修金启用及退还

物业保修期内,业主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物业小区未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或有关设施不配套,而建设单位又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由相关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相关业主提出申请的须由业主委员会签章,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章),经区建设局核实后,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组织维修。建设单位如仍不履行保修责任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维修。工程竣工后,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凭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及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签章证明,在物业保修金中列支。

因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业主委员会按照《*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及本《意见》动用保修金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保修金使用后15日内足额补存保修金。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物业交付给首个业主之日起满8年的前一个月内,将拟退还物业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无异议的,将结余的物业保修金本息退还给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因歇业、破产或出现其他情形,致使单位不存在的,由区建设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其原交存物业保修金本息余额,转入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五、物业保修金管理费用

物业保修金管理费用由区财政按实际需要核定,在保修金的增值收益中提取,缴入区级财政专户,并纳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年度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