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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发展残疾人服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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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发展残疾人服务意见

各乡镇、街道,市机关各部门: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总体目标。力争到2012年,全市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使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九年义务教育。到2020年,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生活和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完善,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使广大残疾人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有实惠、生活上有保障、精神上有尊严,同全市人民一道向着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迈进。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扎实推进“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为抓手,以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普惠特惠、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突出重点、突破难点,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切实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三)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服务,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农村一、二级及低保家庭的持证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解决;脑瘫、自闭症、智障、聋哑儿童康复和肢残矫治手术及康复训练、假肢装配、精神病人用药等项目分别纳入报销范围。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逐步扩大重大疾病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看不起病的问题。

(四)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建立公益性专业康复服务机构与设施,有计划地在市级医疗机构中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卫生资源,逐步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站,培养、配备基层康复专业指导人员,形成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康复组织网络和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将残疾人康复人才专业培训纳入政府教育计划,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培训内容,加大对基层社区康复人员培训力度。到2012年,市残疾人康复专业机构要达到相应的建设标准。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医疗康复需求。残疾人康复救助纳入公共财政支付范围,建立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基金,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贫困残疾人发放康复和购置基本辅助器具救助券,免费为孤残和贫困家庭残疾儿童提供拯救性康复治疗,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时效。

(五)建立健全残疾预防体系。建立综合性、社会化预防和控制网络,形成信息准确、方法科学、管理完善、监控有效的残疾预防机制。广泛开展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抓好婚育咨询指导和保健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免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优生检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残疾预防。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等领域的执法监察,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与发展。建立健全全市出生缺陷与残疾的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出生缺陷监测和0-6岁残疾儿童的监测方案。开展新生儿出生缺陷免费筛查,建立0-6岁残疾儿童报告制度。

三、全面提高残疾人生活保障水平

(六)切实保障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相结合的原则,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全面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落实覆盖城乡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救助制度,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全额施保。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家庭中的持证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参照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金,并享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逐步将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民政部门要妥善安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

(七)切实改善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居住条件。将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纳入住房救助范围,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安全住房”的目标。继续将农村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优先落实救助措施。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30%的残疾人家庭,城镇的,要纳入城市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提供实物配租,减免租金或优先购房;农村的,要实施住房救助。

(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积极鼓励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对其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相应的补贴。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鼓励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农村持证残疾人家庭住房保险由市财政解决。

四、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九)完善和落实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完善和落实对残疾学生的救助政策,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予以免除学杂费、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免除学费、住宿费。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免除学费、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将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纳入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免收学费、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确保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导致失学或辍学。对考取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取得录取通知书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一定的补助,其中子女为残疾学生的,分别按每学年中专1000元,大专2000元,本科及以上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子女为健全学生的,分别按每学年大专500元,本科及以上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他考取中专以上全日制院校的残疾学生,分别按中专1000元、大专1500元、本科及以上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自学成材的残疾人,通过国家自学考试取得中专、大专、本科及以上国家承认学历的,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十)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科学规划,特别扶持,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半或免收保育费。对于需要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凡家庭生活困难的,免收教育康复训练费用,相关经费由市财政给予补助。加快培智学校搬迁升级,以满足我市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需要。提高残疾人随班就读质量,建立随班就读资源中心,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设立特殊教育教研员和随班就读指导老师。积极开展特殊教育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晋级等方面,予以优先和照顾。

(十一)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各乡镇(街道)和文化、体育等部门要将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纳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反映*特色的创业文化体系。加快发展为残疾人服务的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文化体育权益”。在推进“文化低保”工程等工作中,加大向残疾人提供免费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和文化服务的力度。公园、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要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支持残疾人参与各类公共文体活动,并提供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服务。城乡健身公共场所要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器材。公共图书馆要积极为盲人提供有声读物并建立盲人图书室,配置盲文版书籍。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加大对残疾人体育事业的投入,建设残疾人文化体育设施,完善管理和训练功能。积极开展残疾人体育运动和比赛,要积极创造条件,定期举办残疾人综合性运动会。积极参加2011年第八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和上级残联举办的残疾人体育赛事。文化、体育、教育部门要为残疾人运动员训练提供场地、教练员等方面的支持,积极开展残疾人国民体质监测,建立残疾人国民体质数据库,科学指导残疾人开展健身活动。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注重对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和运动员的培养,鼓励和支持他们参加国内外重大残疾人文体赛事。建立引进、激励机制,完善残疾人优秀运动员的就学、就业、医疗和生活保障,对获得衢州市级以上比赛前三名的残疾人体育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健全人运动会奖励标准。

(十二)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所属机构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新录用人员时,除特殊岗位外,录用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录用标准;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单位,要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建立残联、国税、地税、民政等部门联系会议制度,解决执行政策中出现的问题,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政府要积极出资扶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将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优先提供就业援助。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残疾人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和其他新型就业形式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相关政策。将农村扶贫开发和支农惠农政策落到贫困残疾人家庭,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来料加工和多种经营。完善残疾人扶贫基地扶持政策,凡具有一定规模、安置残疾人就业和带动残疾人脱贫致富成效明显、被列入省、市、县级以上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依照同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给予扶持。积极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组织和推动残疾人异地就业。创新职业培训模式,充分调动残疾人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培训的积极性。举办残疾人职业技术竞赛和技术比武,充分调动和鼓励残疾人钻研技术,提高职业技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增强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的能力。

(十三)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和管理。依法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安置比例的由地税部门按月足额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严格按照规定,用足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加强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其促进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重要作用。

五、改善对残疾人的社会化服务

(十四)加强残疾人服务网络建设。以残疾人全面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为目标,针对残疾人特殊性、多样性、类别化的服务需求,建立健全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主体、其他社会服务机构为补充、社区服务为基础、家庭邻里服务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权益维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要将残疾人服务纳入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实施计划,建立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托养照料、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辅助器具服务、专门协会活动等基本公共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同时推动其他公共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便捷、优惠、周到的服务。将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保证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正常有效运转,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残疾人需求。通过民营和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兴办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残疾人康复医疗、特殊教育、托养机构。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服务业,大力支持面向残疾人家庭的家政服务等社会中介组织及依托信息产业的现代残疾人服务业的发展,为残疾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居家服务。加大对残疾人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运用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奖励等方式扶持残疾人服务业发展。优先保障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公益类项目用地需要,优先安排残疾人服务业建设项目用地。

(十五)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严格执行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社区、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场所等项目,要实行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各乡镇(街道)要积极推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要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列入审查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对不依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要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查、审批与验收公共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时,要听取残疾人代表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建设单位要吸收其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强化无障碍设施养护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保证无障碍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加强宣传引导,加大适宜残疾人居家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公共交通工具和站所要配置残疾人无障碍设备,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公共停车区要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盲人、二级以上重度肢体残疾人免费搭乘城市公共汽车。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电视台要积极创造条件,定期播出手语或配有字幕的新闻节目。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六、建立健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支持保障体系

(十六)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制定、修订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依法推进残疾人事业。进一步拓宽残疾人组织在各级人大、政协的民主参与渠道,支持残疾人和残联代表残疾人参政议政。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要有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代表,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社会事务管理。尊重残疾人对相关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制定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共政策,要听取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的意见。人民法院要落实对残疾人的司法救助措施,法律援助中心和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劳动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治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十七)建立完善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残疾人事业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增长的保障机制,残疾人事业经费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等优先纳入市政府为民办实事计划,给予重点扶持。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加大彩票公益性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从2009年起,每年从福利、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要成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积极培育扶持为残疾人服务的慈善公益组织,广泛募集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创新残疾人慈善募捐的方式和手段,促进为残疾人服务的民间慈善机构的发展。通过山海协作、对口援助、结对帮扶等形式,积极争取经济发达地区对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支持。

(十八)加强残疾人工作信息化建设和调查研究工作。加大投入,逐步将残疾人工作信息化网络向乡镇(街道)、社区(村)延伸,拓宽信息渠道,提高信息反馈速度。从2009年开始,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建立、完善以残疾人基本情况、康复救助与服务、教育培训、就业扶贫、生活保障、社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和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信息数据库,完善信息网络体系,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质量、效率和水平。围绕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做好残疾人工作当好参谋。

七、加强残联组织和残疾人干部队伍建设

(十九)健全残疾人工作机构。各级残联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服务,并受政府委托行使部分行政职能。要支持残联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健全残联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基层残联组织,乡镇(街道)要通过整合、调剂现有人员编制,落实残联专职理事长,按照干部任免程序,与同级人民团体负责人享受同等待遇,乡镇(街道)残联要做到有牌子、有办公场所,残疾人工作经费按照残疾人人均不低于10元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城乡社区(村)要建立残疾人协会,落实残疾人活动场所,专职委员补贴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残疾人专职委员的聘用条件、程序、经费补贴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加强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建设,支持各专门协会按照各自章程开展独立自主活动,充分发挥协会在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财政部门要为协会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十)加强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要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选好配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大力选拔优秀残疾人干部充实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要按照有关规定,在残联组织中配备残疾人领导干部。在残联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在选配残联领导干部时,要充分听取上级残联意见。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全市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加大培养、选拔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爱护。积极推进残疾人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专业化,逐步完善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建立和规范任职资格评定体系,稳定专业人员队伍。特殊教育教师和从事残疾人工作的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八、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完善残疾人工作的领导体制。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建立每年专题研究残疾人工作的制度,在组织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工作中做到残疾人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考核。要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明确一名市委领导和一位名政府领导分别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经常听取汇报。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要承担第一责任,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检查评估、督促落实,并列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将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纳入社会事业发展的评估考核体系,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纳入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创强”的重要内容。

(二十二)积极开展扶残助残爱心创建活动。按照党政主导、部门参与、社会支持、残工委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的原则,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扶残助残爱心城市、爱心乡镇、爱心单位创建和“自强模范”、“助残先进”等评选活动,并纳入各级各类文明创建内容,扎扎实实为残疾人办实事、办好事,营造社会良好氛围,全方位提高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城市文明形象,力争到2012年,达到省级爱心城市创建标准。

(二十三)努力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残疾人工作格局。残工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本职工作范围,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要强化职责,规范制度,建立有效的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督办反馈、检查评估等制度。落实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制,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市残联承担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要健全工作制度,配强工作人员,加强工作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并列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将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考核结果纳入文明城市和新农村建设的考核体系。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加大残疾人事业宣传力度。宣传、文广、新闻等部门、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自强模范及助残先进事迹,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今日*》、电台、电视台要开设专版专栏、残疾人专题节目、刊登播放相关公益广告。教育部门要将人道主义思想纳入中小学德育教育内容。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加大对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儿童、残疾妇女和残疾老人的扶助力度。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