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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设施配套费征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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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设施配套费征收意见

一、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

(一)征收范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按地段分为二类:Ⅰ类地段范围为南起*经济开发区江电路、景星西路,北至迎宾大道,东至老46省道,西至西山山脊线;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除Ⅰ类地

段外其他部分均为Ⅱ类地段(具体地段示意图见附件)。

(二)征收对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各类建筑项目。

二、征收标准、执收单位和征收程序

(一)征收标准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

Ⅰ类地段:住宅每平方米55元;营业用房(商业、旅馆业、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建设项目每平方米75元;生产设施的业务用房(办公楼、业务楼、仓储库等)每平方米65元。

Ⅱ类地段:住宅每平方米40元;营业用房(商业、旅馆业、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建设项目每平方米60元;生产设施的业务用房(办公楼、业务楼、仓储库等)每平方米50元。

(二)执收单位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

(三)征收程序

1.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确定征收标准、面积和金额,并负责征收。

2.新建项目按规划审批的施工图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及拆迁改造项目按施工图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少报多建的,经依法处理后,在房屋面积确权时补缴。

三、免征对象和程序

(一)免征对象

1.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投资或民营资本投资的中小学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非营利性医院医疗用房、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用房、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2.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

(二)免征程序

属于免征范围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资金收支管理

(一)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用于城市市政道路、桥涵、供水、排水、路灯、绿化、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补充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应严格按

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管理办法执行,征收的资金全额缴入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手续费由市财政部门按实际征收总额核拨。其中,手续费按征收总额的3%计提,纳入执收单位部门预算管理。

五、监督检查

执收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时足额征收。市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

减免、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本意见由市物价、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江价〔*〕50号、江财综〔*〕236号)、《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范围的补充通知》(江建

设〔20*〕80号、江价〔20*〕71号、江财综〔20*〕2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