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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经济科学规划发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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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经济科学规划发展意见

一、加强经济运行监测

1.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建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经贸、人行、人劳、财税、统计、开发区及有关乡镇(街道)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运行中苗头性、趋势性问题的研判,突出对企业生产、融资、投资等方面变化的跟踪,特别要加强对规模较大、关联方较多、影响面较广的企业生存状况的联合监测,做到早发现,早防范。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

2.建立经济运行监测机制。各职能部门要针对当前经济运行的新情况,分产业选企业建立运行监测点。其中,市经贸局要重点加强对市场、要素、投资情况的监测;市人行要重点加强对企业资金链的监测;市人劳社保局要重点加强对企业用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测;市财政局要重点加强对企业上缴税收情况的监测;市统计局要重点加强对企业销售、效益情况的监测;*经济开发区和相关乡镇(街道)要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全面、综合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馈,对发现企业关停、歇业、资金链断裂、一次性减员20人以上(累计减员100人以上)等重大事项,要做到实时报告。企业发生生产经营的重大事件,应主动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二、加大财税支持,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3.减轻企业工业用地税收成本。企业在2007年度新获得出让工业用地,项目主体工程已开工建设,其所缴纳的2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全额扶持;在20*年度新获得出让工业用地,项目已开工建设,其所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二年的全额扶持。当年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机电产业、木业加工产业、电光源产业、消防器材产业、纺织服装产业的工业企业,和当年实缴税金200万元以上的其他产业工业企业,其20*年工业用地所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30%的扶持,2009年视经济运行情况再行确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社会福利企业当年工业用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30%以内的减免。

4.加大企业融资支持。年实缴税金500万元以上信用优良的工业企业,转贷单笔到期银行贷款800万元以上及20天内3笔到期银行贷款累计1000万元以上、资金周转短期有困难的,由市财政给予还贷额70%以内的融资支持,周转期限最长不超过10天。年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信用优良的工业企业,转贷单笔到期银行贷款200万元以上及20天内2笔到期银行贷款累计300万元以上、资金周转短期有困难的,并提供金融机构转贷证明,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给予还贷额70%以内的融资支持,周转期限最长不超过10天,费用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市财政要加大对市担保中心的支持力度,合理做大注册资本金规模,积极发挥其职能作用,信用优良的工业企业向市担保中心申请银行借款担保的,风险保证金由20%调减为10%,担保费率由2‰调减为1‰,单笔担保最高额由200万元调增为500万元。由商会、协会牵头产业工业企业依法注册登记成立机构并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市财政按其开展资金业务年日均余额0.7%的标准给予风险补偿。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市财政按其贷款年日均余额0.2%的标准给予风险补偿。

5.适当下调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办法,在确保社保基金健康运行的基础上,报经省级部门批准后,2009年度用人单位统筹部分的养老保险费费率由现行的18%下调为15%;在此基础上,20*年、2009年两年对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企业缴费统筹部分各1个月的额度。失业保险费缴费按20*年的优惠缴费办法延续1年。

三、加强信贷服务,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6.加大工业企业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控制对企业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确保做到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企业信贷规模、授信额度合理增长;建立企业信贷绿色通道,优化信贷流程,加快放贷速度;市金融服务中心、担保中心等要积极向市外银行推介工业项目,做大市外银行在我市的贷款规模。

7.创新金融服务产品。试行股权、无形资产、仓单质押和封闭贷款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开展融资。

四、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政策兑现

8.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政策。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布后的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未经批准,不得增加收费内容和调高收费标准。2009年新落地、新开工工业项目,在办理手续过程中涉及的行政性规费,按公布后的收费标准再给予50%的即收即返政策支持。

9.鼓励企业加快投资。调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及科技进步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方式,支持力度由按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调高到3%,拨付方式由项目竣工验收申报拨付改为项目备案即预安排并按工程进度实行季度申报拨付,拨完为止。

10.深化“三服务”活动。各涉企部门要不断深化“三服务”内容,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全力为企业排忧解难。

11.加快政策兑现。按照应退即退、应退尽退的原则,加快出口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福利企业符合条件的退税办理速度。认真落实《关于推进工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方法的通知》(江政办发〔20*〕181号),及时兑现各项政策。上级出台的各类扶工惠企政策,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执行到位。

12.本政策意见由市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