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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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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平等、参与、共享”的要求,把残疾人事业发展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完善政策体系,健全长效机制,提高面向残疾人的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解决广大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维护残疾人基本权益、有效促进残疾人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努力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广大残疾人在积极参与小康社会建设的同时,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成果。

(二)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工作目标。通过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残疾人康复工程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使广大残疾人实现“六有”:即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共享小康生活。到2012年,使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有适应指征贫困残疾人的助明、助听、助行等康复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基本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

二、充分认识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重要意义

残疾人事业充分发展,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市委市政府十分关心残疾人,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是,残疾人是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全市有各类残疾人3.69万,占全市总人口的6.36%,特别是有1400多名(持证)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康复需求,还有待解决。为此,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广大残疾人全面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三、基本内容和实施要求

(一)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力度。从20*年起,对低保家庭中的持二级及二级以上《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00—150%(不含100%)的持二级及二级以上《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其本人参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低保补助金。这项工作由市民政局会同残联共同组织实施,保障金和补助金由市民政局统一发放。

(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程。从20*年开始,对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有适应指征并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由政府出资,实施助明、助听、助行康复行动。即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

(三)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从20*年开始,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对年满18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施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集中托养的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的重度残疾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由具有一定的基础设施、设备的,有专人管理和服务的福利院、敬老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托养;日间照料的对象一般为夜间其家庭可以照料而日间需要他人照料的重度残疾人,由工疗站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照料其日间基本生活。对其他符合托(安)养条件的残疾人,如因特殊原因或受条件所限无法实行集中托养或日间照料的,纳入居家安养,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照料护理残疾人居家安养的岗位,可作为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管理。

四、经费标准和资金保障

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的保障资金和工作经费要纳入市财政预算,并足额落实到位。具体经费标准以满足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康复和托(安)养基本需要为原则确定:

(一)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单独施行最低生活保障而增加的低保资金支出,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进行补助。

(二)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所需费用,按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的标准确定,其中省财政每例补助2000元,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进行补助。

(三)为符合条件的低视力残疾人验配助视器,按每人5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听障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按每台2000元标准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下肢缺失残疾人安装假肢,按平均每条10000元标准确定。其中省财政按60%的比例给予补助,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进行补助。

(四)对纳入集中托养的重度残疾人,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基本康复、医疗、护理等需求,保障标准总体上不低于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保障水平,并根据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增加必要的护理保障。纳入日间照料的,应提供用餐和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纳入居家安养的,给予其家庭不低于日间照料所需经费的补助费。集中托养经费由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和护理费组成,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参照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确定,护理费参照护理等级相应的护理标准确定。20*年省定费用补助指导线为:集中托养费用按每人每年7500元,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护理补助费按每人每年3750元。今后可根据省定费用补助指导线对集中托养费和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护理补助费进行适当调整。

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所需的费用,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承担(残疾人本人的低保金计入其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50%,财政补助50%。纳入日间照料所需的费用,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由财政全额承担;其他家庭的,由其家庭负担50%,财政补助50%。纳入居家安养的,对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家庭,给予全额护理补助费;其他家庭的,给予50%的护理补助费。其中省财政按60%的比例给予补助,市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进行补助。

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后,原有的其他保障待遇继续享受。

五、组织实施和评估考核

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是全面改善民生、建设惠及全市人民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残疾人工作的重点任务。这项工作事关广大残疾人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领导机构,加强对全市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各乡镇、街道要把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纳入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各项措施;市残联要切实加强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管理”的社会职能,健全完善工作体系,加强基层组织网络建设,严格规范操作程序,落实责任,并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保证这一工程的顺利实施;财政、民政、人劳、卫生、农办、统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这一工程的实施;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重大意义,在全社会积极营造扶残助残的浓厚氛围。

(二)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涉及残疾人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和收入状况等诸多因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运用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成果,核实到人,切实掌握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精心制定本地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实施方案,并逐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确保政策实施公开公平公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各项标准和条件,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动态管理。对申请相应救助保障的残疾人,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因家庭收入提高或通过康复使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应及时退出相应的救助保障或调整救助保障标准。

(四)强化绩效评估和资金管理。为确保实施残疾人小康工程取得实效,要认真做好基础性工作,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91号)文件规定执行,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机制,市政府将实行专项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在工作中成绩显著且具有创新经验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实,措施不力而造成影响工作落实和社会稳定的,给予其责任人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分。

(五)积极开展创建活动。根据省、衢州市的要求,我市自20*年开始,开展“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创建活动,并以此带动和促进我市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有效实施。在创建活动中,按照城乡统筹、全面共享的要求,要在康复医疗、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扶贫脱贫、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平等参与、权益保障等方面得到明显改善和提高,力争到2012年,我市进入“扶残助残爱心城市”的行列。

市残联要会同民政、财政、人劳、卫生等部门,根据本《意见》及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