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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放管辖
驻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负责受理全市企业和城南、城北所辖区内个体户的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含变更、延续、注销、补办)、申请材料的书式审查和许可证发放工作,窗口受理人员均为食品流通许可受理人员,各类食品经营主体许可申请原则上由相应的登记受理人员负责受理,现场核查由城南、城北所依据中心窗口签发的现场核查通知书自行组织实施,并按时反馈给中心工商窗口。*、*、*、*所负责受理各自辖区内的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含变更、延续、注销、补办)、申请材料的书式审查、现场核查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局消保科负责对食品流通许可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和督查。各许可发放机构(驻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和*、*、*、*工商所)要及时向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工作告知函》,做好工作衔接和新证暂缓发放的解释工作。
二、发放原则
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按照“统一窗口、集中受理、属地管理、先证后照”原则实施。
三、发放对象
凡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均应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相应法定证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地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自制食品,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对与其他监管部门职责可能有交叉的许可申请事项(例如前店后厂、现做现卖等形式的经营主体),暂缓受理申请,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待政策法律明确后依法办理。
四、发放条件
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的条件、程序、管理等依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4号)操作。
食品经营人员需提交的健康证明由疾控中心或乡镇中心医院等具有开具健康证明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
五、许可证及相关文书
许可证正副本由省局统一印制并下发。申请书等相关文书从市局政务网下载,待省局明确后再印刷。现阶段可适量打印。
六、许可证监管
在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过渡期内,对应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的经营户,可以以行政建议、行政告诫等行政指导形式先行予以规范。
七、基础数据建档
许可证申请所有表格、提供的相关材料各受理窗口应指定专人统一保管,表格内所有信息应该填写齐全,实地核查时需留存经营场所外景与内景或仓库等照片至少2张以上,目前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以便以后许可证登记软件下放后的数据补录工作。
八、其它
根据省局《关于明确近期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工商办[2009]29号)精神,在过渡期内,以“食品流通许可审核通知书”的形式暂时过渡。即对新设企业的许可申请和原有企业的换证申请,由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对照《食品安全法》第27条第(一)至(四)项的规定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出具“食品流通许可审核通知书”,并告知注册窗口,注册窗口凭食品“流通许可审核通知书”先行办理注册事宜。待食品流通许可证式样正式确定后,再通知申请人凭通知书前来换领食品流通许可证(此通知书可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注册窗口、一份交申请人)。
本指导意见将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总局规章和省局规定正式出台后,作进一步的修改。如有特殊情况,各窗口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在执行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消保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