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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报认定:
1.有1年以上的运营期,从事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软件开发企业除外)。
2.企业经营者重视科技创新,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企业内部有完善的科技管理和激励制度,并得到贯彻实施。
3.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员工队伍素质良好,技术依托单位相对稳定,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达15%以上;科技投入到位,每年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与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3%以上(以统计报表为准)。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或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总量达2个以上,其销售收入和企业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产品(技术)销售利税率10%以上。
5.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防治环境污染的技术措施到位,设备良好,“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6.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二、认定对象
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的工业(含软件开发和农产品加工)企业,重点认定属“4+X”重点培育产业的企业。
已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不再进行重复认定。
三、认定程序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审查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委员会负责,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定的办法。
1.企业申报。申请认定的企业,如实填写《*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章程或相关管理制度;
(3)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及学历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企业年度科技开发经费使用情况汇总表;
(6)环保证明、统计证明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申请表一式12份,其它相关附件资料一式2份,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市科技局)。
2.初审。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结合现场实地考察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委员会审核。
3.审核认定。经初审合格的企业,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委员会讨论审核,条件符合的予以认定。
4.公示审批。经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委员会审核认定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科技信息网(*)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发文公布,颁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和授牌。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后,确定是否报批公布。
四、监督管理
1.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年报制度。在每年1月底之前,企业将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2.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经认定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每3年考核1次,对其中不合格的企业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限期内仍未整改合格的,取消资格,停止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在考核期内,经认定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如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资格,并停止其相应的优惠待遇。
3.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由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委员会发文取消其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4.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五、优惠政策
1.科技项目优先立项或优先向上推荐争取立项。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的市科技计划项目、技改贴息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并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相关科技项目争取立项。
2.科技资金扶持从优安排。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科技补助(奖励)资金和技改贴息资金的支持上,通过加分或提高贴息补助比例等形式,从优安排。
3.申报上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等优先推荐。经认定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是申报、推荐上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基础,享有优先推荐权。
4.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新认定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科技项目资金补助。
5.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办的独立科研开发机构,享受国家和省对科研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
六、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之日起实施,原江政发〔2003〕29号文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