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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业安全服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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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业安全服务意见

一、明确目标,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要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形成能满足各类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一)加大投入,加快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各乡镇(街道)要从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出发,把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在增加财政投入的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为困难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服务。到“十一五”期末,全市要基本形成覆盖全体老年人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政府兴办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形式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全市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床位数实现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20张以上。加强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在满足集中供养需要的前提下向社会老年人开放,使其成为区域内城乡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按照“一场(所)一会一家”的要求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即:各乡镇(街道)建成一个可容纳50人的室内活动室和200平方米以上的室外老年文体娱乐场(所),各村(社区)成立老年人协会和组建一个“星光老年之家”;各乡镇(街道)要力争建成1-2所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进一步加强81890社区服务求助中心及加盟企业、“星光老年之家”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等社区为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加强规划,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在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村)改造中,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增长和养老需求提高的实际,将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建设纳入规划,落实建设用地或提供相应的场所,鼓励民间组织、企业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创办养老机构。同时,各乡镇(街道)要重点办好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敬老院和示范性、窗口性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要稳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引入市场机制,开展低偿为老年人服务的项目,不断吸纳其他老年人入住敬老院,提高敬老院床位的利用率。

(三)加强引导,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以及临终关怀的服务机构,加大对以康复护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业的扶持力度;支持医疗机构发挥优势,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

二、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人口老龄化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我国已于2000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据预测,今后30年全国人口老龄化将会呈加速趋势。而我市则早于全国13年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到20*年末,全市老年人口已达84810人,占人口总数的14.46%,呈现出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高龄化、家庭小型化和空巢化比例高等特点,广大老年人对社会化养老服务的迫切需求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的矛盾日益凸现。

为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力度,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长期以来,养老服务业主要依靠政府投入,存在资金不足、服务设施缺乏、受益面小、社会化服务水平低、民办养老服务业发展不快等问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要。为此,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

(一)搞好养老机构工作的登记管理。养老机构按其机构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福利性养老机构(即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各公办社会福利机构重点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各有关登记机关要认真做好养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改革和完善养老机构收费制度。除政府性投资的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应报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外,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养老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政府按规定支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接收符合分层分类救助的其他困难老人,收费应适当减免或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三)加大对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免征收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企业所得税、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营利性养老机构要照章纳税,如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法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减免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费。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予以扣除。

(四)优先安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养老机构建设一般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地,对符合规划要求并具备划拨条件的养老机构用地,国土、建设部门要优先予以保证;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也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但应严格审批,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五)加大财政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投入,在继续安排好养老机构建设资金的同时,根据需要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机构补助、购买服务和贷款贴息。对社区成立的养老服务机构,经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1年后,每家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补助。要因地制宜,抓好试点,逐步推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

(六)鼓励金融部门充分发挥信贷支持作用。金融机构要支持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

(七)加强养老机构的日常管理。对辖区内申请认定社会福利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对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床位设置、服务设施、服务从业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验收,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符合规定条件方可认定为社会福利机构。

(八)放宽市场准入。放宽社会福利机构注册资本限制,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得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应在注册之日起两年内缴足。鼓励社会民间资本以合资、控股、购买和租赁等形式参与公有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经营。支持专业化连锁经营,培育、鼓励大型民营集团提供养老服务。

(九)建立健全年检年审制度。依照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民发〔20*〕24号),市民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或享受扶持政策后改变功能设置的,停止享受社会福利机构的各种扶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盗用社会福利机构名义骗取各种扶持政策的,应中止并追回相应的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民政和劳动部门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试行)》,开展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持证上岗。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培养老年学、管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四、加强领导,推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发展养老服务业列入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提高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民政、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制定养老服务行业有关设施建设、服务规范的标准和分类管理的政策和措施,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业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