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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援助对象和认定程序
(一)援助对象。援助对象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办理提前退休人员除外)。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6个月以上的,且无经营性、投资性等收入的家庭;农村低保户劳动力是指经民政部门核准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人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进行就业援助登记的人员。
(二)认定程序。符合认定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持户口薄、身份证和失业证明等材料,自愿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与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登记,经初审公示7天后,填写申请认定表,报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实行城镇“零就业家庭”退出制度,被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1人实现就业或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不再作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对待。
符合认定条件的农村低保户劳动力,持户口薄、身份证和农村低保证等证明材料,自愿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与社会救助服务中心提交申请并登记,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申领《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
二、就业援助目标
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府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援助长效机制,通过落实扶持政策,开展帮扶援助等措施,帮助“零就业家庭”实现稳定的就业再就业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获得稳定收入。
三、就业援助内容
(一)加强政策扶持。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劳动年龄段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按申领程序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在证件“是否困难对象”一栏注明“零就业家庭”);对农村低保人员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发给《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并根据浙政发〔20*〕21号和江政发〔2006〕71号文件精神享受以下优惠政策扶持。
1.城镇“零就业家庭”扶持政策。
(1)“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其他培训证书,在500元限额内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申请者实际支付的培训费、鉴定费。
(2)“零就业家庭”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并能够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到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交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经审核属实,给予2000元以内的择业补助。资金不足的可向市贷款担保中心申请不高于2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利息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3)各类用人单位每录用1名“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中男50周岁以上(含本数,下同)、女40周岁以上人员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
(4)“零就业家庭”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
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培训补贴、择业补助费、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支付,参照《关于贯彻落实〈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江人劳〔2006〕93号)执行。
(5)城镇低保户中的“零就业家庭”劳动力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1年内原享受的所有低保待遇不变,1年后由市民政部门重新核定。
2.农村低保户劳动力扶持政策。
(1)持有《农村低保人员就业援助证》的人员和招收这类人员的单位,可享受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样的就业援助政策(税收减免政策除外),包括社会保险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免费职业培训(每人享受1次)、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
(2)农村低保人员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市农业部门应给予实用技术指导与服务。乡镇、街道应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农村低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3)建立低保待遇渐退机制,鼓励农村低保人员通过就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状况。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人员,市民政部门视其就业稳定情况,在1年期限内,对其家庭保留全部或部分低保待遇。
以上扶持政策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时间截止20*年12月31日。各项扶持政策自开始享受之日起,最长期限为3年。
(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运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针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的就业愿望和自身条件,结合市场需求,有的放矢,开展实用技能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重点推荐投资少见效快的创业项目,并提供创业培训和指导。
(三)拓宽就业渠道。城镇社区要围绕社区服务、卫生保洁、家政等便民利民服务,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顺利就业。乡镇(街道)要针对农村低保人员的特点,积极开发合适的就业岗位,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开发农村社区公益性岗位。鼓励各类企业优先招用农村低保家庭人员,落实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扶持农产品加工、来料加工以及种植养殖业基地发展,更多地吸纳农村低保人员就业。
(四)强化就业服务。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与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掌握辖区内的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数量、劳动能力、就业愿望等基本情况,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就业基础台帐和“就业援助”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和动态援助,并为每户“零就业家庭”每次提供不少于3个就业岗位的就业服务。对连续推荐3次因个人原因拒绝接受的,视作无就业愿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适时开展就业援助活动。
(五)建立援助基地帮扶。要在我市电光源、竹木、纺织、服装等产业中选择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作为市“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基地,开展“真情相助、定向帮扶”活动,对重点帮扶对象提供即时服务,只要不挑不拣,随时推荐到援助基地上岗,努力做到“零就业家庭”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责任。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要把“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援助行动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为民办实事,促进稳定就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发挥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二)明确工作职责。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指导工作,以乡镇(街道)社区就业服务平台为依托,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市农办负责农村低保户劳动力的素质和技能培训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农村低保户的统计、动态管理、服务等工作;市残联负责残疾人的就业指导、服务和援助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对农村低保人员从事种植养殖业的技术指导服务工作。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与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要积极推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社会保障事务进社区(村),使各项扶持政策惠及到每一个“零就业家庭”和每一位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三)加强资金保障。要根据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合理安排扶持政策所需专项资金。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就业再就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就业援助工作。各乡镇(街道)、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把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就业作为一项应尽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就业援助帮扶活动,帮助城乡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和转移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