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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处重点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积极履行政府监管职能,依法查处和遏止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群众根本利益。
三、职责分工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严格查处取缔各类无证无照经营活动。
(一)市工商局。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市公安局。负责对从事旅馆、公章刻制、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拍卖业、爆破作业等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市国土局。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规建局。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市文广局。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音像制品经营等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市卫生局。负责对从事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餐饮、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市质监局。负责对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进口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等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市环保局。负责对从事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放射源安全许可等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九)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市安监局。负责对从事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市经贸局。负责对从事成品油、煤炭、民爆器材、典当、报废汽车回收、拍卖等等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市交通局。负责对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及相关辅助业等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市人劳局。负责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等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五)市农业局。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检疫诊疗等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加强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其供水、供电和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不得为违法经营场所供水、供电、提供互联网服务等便利条件的协助执行通知后,应及时予以执行。
(十七)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以上各职能部门还应负责查处本部门涉及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各乡镇、街道和社区、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并做好经营户、出租户的教育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市政府成立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市工商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工商局等上述相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工商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违法活动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行动的长效监管机制。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职能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营造氛围,使广大群众、经营者充分认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自觉抵制和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三)坚持原则,讲求方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依法行政,又要有情操作。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始终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要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无证无照经营的低保户、困难户、残疾人,符合经营条件的,给予规费、税费优惠政策;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予以坚决查处或取缔。
(四)严格把关,依法行政。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前置审批规定,依法审批或核发许可证。要对所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未经审批或未取得许可证,市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五)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