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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养区、限养区的区域划分
根据《*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将以下区域划分为禁养区:一是碗窑水库水系保护源头二个村:*田、*二村。二是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四个村:迎宾、大夫弟(不包括原湖川头村)、*、*。以下区域为限养区:一是省道两侧500米以内的范围;二是镇核心区及人口居住集中的区域:大溪滩、上余村上余片、湖珠;三是工业园区周边500米以内的范围;四是*港干流河溪两侧500米以内的范围。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外的其他区域为非禁养区。
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意义和原则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事关食品安全和农民增收致富的基础产业。加强规范管理,有利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节能减排,有利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鼓励采用生物发酵舍零排放生猪养殖技术,从源头控制污染。根据畜禽养殖业发展状况,逐步向生态养殖小区建设发展,实施清洁生产,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规模养殖场建设的审批办法
禁止在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若在禁养区内已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对新建、改建、迁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防疫条件审核,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原有500头(指常年生猪存栏数,下同)以上生猪养殖场未经审批且符合条件的,要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养殖场应当领取营业执照,5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必须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建设1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的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时,须经市农业局审核,并按养殖规模实行分级管理。
10头以上100头以下的小规模养殖场,必须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由镇生态环境监管站审批,报市环保局备案。
100头以上500头以下的规模养殖场必须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由镇生态环境监管站初审把关,报市环保局审批。
500头以上3000头以下的规模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市环保局审批。
3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环保局审批。
其他畜禽按60只鸡(鹅、鸭)折算一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进行计算。
四、畜禽养殖场建设的环保保障
新建、改建、迁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在受理环保审批时承诺建设规范的畜禽废渣储存设施和场所,防止恶臭气味、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采取雨污分流和粪尿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对废渣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和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要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对病死的畜禽尸体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对随意丢弃畜禽尸体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确保畜禽粪便、污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向环境排放经治理的污水,应符合《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且只能设置一个规范化污水排污口。对超标准排放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由环境监管站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环保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或关闭。
五、规范畜禽养殖管理的其他措施
1、加强技术指导。在日常管理及动物防疫上,镇动物卫生监督站及动物诊疗所加强对养殖业主的技术指导,养殖户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做好动物免疫工作,记好免疫台帐及养殖档案,出售畜禽时提前报检,禁止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
2、落实好政策扶持。配合上级农业、环保部门完成省“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任务,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做好群众工作,切实解决工作难点,将各级给予的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3、规范执法检查。在对畜禽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阻扰和隐瞒。检查机关和人员应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以上实施意见由镇生态环境建管站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