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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深化医疗卫生改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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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深化医疗卫生改革意见

一、深化医疗卫生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深化医疗卫生改革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定信心,继续按照管办分开的原则,采取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完善配套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不断深化完善医疗卫生改革,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医疗保障和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步伐,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大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二)加强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市区和县城区每个街道(乡镇)、居委会都要按照省定标准分别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到20*年底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不低于70%,到2010年覆盖率达95%以上。加快乡镇卫生与计生服务中心工程建设,20*年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全部建成卫生与计生服务中心。

(三)加快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各地要引导乡镇卫生院、乡镇医院职能向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型,村卫生室职能向村卫生服务站转型。20*年,*县、*区分别要建成10个、6个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它县区各建成5个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村卫生服务站,在现有村卫生室基础上择优产生,由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四)完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功能。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公共卫生部和医疗服务部。乡镇卫生院增挂“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部”牌子,开展疾病控制、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卫生监管、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从乡镇一级医疗机构中择优一家增挂“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部”牌子,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村卫生服务站主要开展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服务。

(五)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和定期体检制度。由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为辖区内城乡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实行微机管理,所需经费从公共卫生专项基金中支出。坚持以预防为主,着眼疾病的早期诊断与治疗,建立不同年龄段的参保对象基本体检项目制度,定期为参保对象体检,所需经费从相应的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

(六)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各级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优秀人才引进和开发,通过举办农村卫生人才专场招聘会、外出招聘等方法,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充实卫生人才。对现有农村卫生人员要围绕培养、使用、稳定等环节,采取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短期培训等途径,提高基层卫生服务队伍素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和骨干人员及乡村医生培训工作,并将学员培训考核合格作为其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七)建立城市医生服务基层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和其它卫生机构卫技人员在晋升中级和副高技术职称前必须到乡镇医院、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医疗卫生单位要完善支援方案,明确相关政策,确保每个乡镇医院、乡镇卫生院都能享受到城市卫技人员的定期服务和指导。

(八)重视城乡中医药工作。各级中医院要加强中医专科建设,发挥中医特色。各乡镇医院、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部要设立中医科和中药房,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逐步配备一名能开展中医医疗服务的医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医疗费用补偿中使用中医药治疗的,中医药费用补偿比例可提高20%。

三、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形式、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

(九)建立完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努力实现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全覆盖。从20*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人均不低于150元/年标准筹集,其中一般居民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90元,个人缴费不低于60元;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困难居民,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20元,个人缴费不低于30元。

(十)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巩固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2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面要达95%以上,全市基本实现医药费用即报即结,资金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努力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从20*年起,将城镇非职工居民(包括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十一)进一步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实行政府和社会资助方式,引导困难群众参加相应的医疗保险。建立健全惠民医疗服务体系,通过设立惠民医院和惠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困难群众减免相应诊疗和药品费用,减轻困难群众用药负担。20*年,全市选择一半以上二级医院、各县(区)选择3个以上乡镇(街道)进行试点,20*年在全市全面实施。做到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城镇医保定点单位,鼓励社区参保人员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

四、加快建立基本药物制度

(十二)建立不同层次的基本药物制度。药监、卫生、劳动、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惠民医疗服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四个不同层次的基本药物制度,推广能够满足一些常见疾病用药需求的基本药物,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十三)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管理。按照安全、有效、必需、价廉的原则,针对四个不同层次的基本药物制度,分别确定四个不同层次的基本药物目录。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按现行政策执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药品目录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本药品目录执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基本药品目录暂定60种(由市卫生局确定并对外公布)。对60种基本药物,通过政府集中招标形式实行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惠民药品零利润出售给惠民对象(城乡低保人员和五保户,凭惠民医疗卡就诊),按政策规定利润部分由财政部门补贴给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五、继续加大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力度

(十四)逐步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投入。各级财政要不断加大对卫生事业的投入,保证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每年财政投入增长的比例不低于地方一般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十五)加快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投入,保证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取证工具、现场快速检测设备、执法车辆、办公设备、信息化建设等必备工作条件。

(十六)完善“以奖”机制。各地要改进“以奖”考核办法,将医院规模、业绩、履行社会责任和技术水平等作为主要内容纳入考评指标,形成利于激励、公开、公平、公正的医疗机构考评制度。进一步加大奖励力度,确保每年市级财政安排不少于100万元、县(区)财政安排不少于80万元的“以奖”资金当年奖励兑现到位,不累计,不顺延,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年增加“以奖”资金数额。

六、不断强化医疗机构行业监管

(十七)严格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卫技人员执业注册规定和医疗技术准入条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进一步完善考评指标体系,改进评价方法,建立动态评价机制。对考评不合格的医院予以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等级资格。

(十八)建立医疗机构诚信档案和卫技人员医德档案。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诚信管理办法,卫生行政部门为所管理的医疗机构建立诚信档案,将其虚假广告、非法行医、无证行医、超范围行医、违规转诊、收受回扣以及履行社会责任等行为记入档案,作为医疗机构评比、校验、换发证的依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为医务人员建立医德诚信档案,对其不良执业行为实行记分管理,作为评优和晋升职称的评价依据。

(十九)加强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编制并定期向财政、卫生等部门上报财务报表。财政、卫生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成本核算、收入分配、资产管理等方面的监督,确保其非营利性质。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征管。

(二十)进一步控制医疗服务价格。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价格管理办法,落实医疗机构医疗、药物价格公示和收费清单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机构价格行为。实行单病种限价收费,自20*年起,全市一级以上医院都要逐步实行单病种限价管理,其中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实行限价的单病种不少于10个,一级医院和专科医院不少于5个。各级卫生、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单病种限价的监管,保证医疗质量和价格合理。

(二十一)大力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各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医患纠纷预防机制,完善各种突发医疗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长效机制,不断提高突发事件处理能力。各地要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从事医疗责任纠纷的调查、调解处理及防范指导。严格落实医院各项内部安全保卫措施,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或配备警务人员,严肃查处和打击影响医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探索建立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七、维护改制医院职工合法利益

(二十二)切实解决改制医院职工社会保障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改制医院职工利益,切实解决好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确保改制医院职工按照“可企可事”政策一个不漏地纳入社会保险范围。要针对职工的不同情况细化职工养老保险“可企可事”政策,原则上由医院法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维护改制医院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委、市政府以前下发的文件及规定,内容凡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十四)本意见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