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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领导鼓励全民创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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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领导鼓励全民创业意见

一、降低创业门槛

1、放宽注册资本和出资比例限制。新设立的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到位,可先按注册资本额的20%给予注册,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万元。对从事科技开发、咨询、中介服务以及专为物流企业提供服务的服务业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注册资本不作任何限制。

2、全面拓宽准入领域。按照“非禁即许”的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各类资本都可平等进入;凡是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和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都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入,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

3、放宽经营场所规定。在符合城市规划、市容、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创业者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保持原房产性质的前提下可视为创业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房协议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4、放宽证照办理限制。支持民营企业在县(区)投资设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在市工商部门直接注册。

创办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欠缺,由工商部门先予以核发营业执照,后补齐相关手续。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工商登记,免收一切税费。

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使用“商行”、“超市”、“中心”、“物资”、“物贸”、“商贸”、“贸易”等组织形式和行业特征用语,并允许冠市名名称。

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除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卫生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其他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对在本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批复或批准文件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复或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5、允许并鼓励1名自然人或1个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6、降低注册成本。对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一律免收工商注册登记费和税务登记费,对上交省费用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给同级工商和税务部门;对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两年内营运并形成税收的私营企业,由同级财政对其工商注册登记费和税务登记费上交省部分实行一次性奖励,总额不高于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二、培育创业主体

7、支持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头创业。根据民营企业发展的需求,经组织批准,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服务1—3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可以离岗创业,保留编制、职级3年、工资及福利保险等待遇1年。到企业服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和离岗创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辞职创业,也可以在1—3年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对辞职创业人员,除按规定发给辞职金外,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务员,在本地领办、创办企业的,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8、扶持农民大胆创业。允许合法民间组织作为投资主体,吸引农民投资入股。积极发展和规范农民协会、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各类服务“三农”的社会中介组织,鼓励其到民政或工商部门登记,不受注册人数和注册资本的限制。对进入农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免收市场管理费。

9、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将应享受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10、倡导大中专毕业生开拓创业。大中专(职、技)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性收费。免费为到民营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11、引导军转干部、城镇退役士兵主动创业。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军转干部和城镇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创办或领办企业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2、帮扶残疾人员自主创业。对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残疾人证》和当地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证明,优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减免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13、鼓励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返乡创业。对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返乡创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有关鼓励创业的优惠政策外,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在公办学校免费自主择校;投资兴办公益事业的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50%以上的,可根据本人意愿为项目冠名。

14、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创业。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可以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担任技术顾问、技术指导,或参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允许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对个人转让著作权、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入驻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并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可享受第一年免房租,第二年按市价50%收取房租,免费使用有关仪器设备,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全额资助专利申请费用等科技方面优惠政策。

三、实行税费优惠

15、鼓励创办工业企业。凡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的,均享受开发区内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即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三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五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三年内免收市权范围内所有规费。

每个省级开发区、重点乡镇工业集聚区都要建立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10000平方米和5000平方米的创业园,其他乡镇也要利用闲置土地,建立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创业基地,并要逐年增加。省、市、县各类用于扶持开发区、集聚区建设和民营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要重点用于创业园建设。各地创业园要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厂房,支持初期创业者创业。建设廉租厂房,经批准可优先获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可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并按低限缴纳规费,可享受与支持大项目同样的土地价格。要积极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厂房出租,发展工业项目。

16、鼓励创办农业企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产品初加工一般纳税人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和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按13%抵扣进项税额。对农村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从事农技、植保、畜牧兽医服务的机构,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7、鼓励创办服务型企业。对市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后三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网上商店”企业或经营单位,视同新办商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对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网上商店”,月销售额不足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网上商店”的,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通过开办“威客”等网络信息交易服务平台取得的收入,视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承接国际服务业务外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实行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实行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年。对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后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咨询等)、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减半征收。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企业所得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对新办创意设计、动漫游戏、影视制作、音像制作、艺术创作、工艺美术、文化旅游、传媒印刷、报业、出版、发行、广电、放映、演艺等文化企业,给予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进入市“55210”工程中新建市场从事商贸流通的经营者,前两年免收工商管理费,后三年减半收取工商管理费;年缴纳税收达5000元以上的部分,税收实行先征后奖的政策,由同级财政按年度结算,前两年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奖励地方留成部分的50%。

18、鼓励企业二次创业。企业新、扩、改工业厂房建设项目,自项目建设之日起,三年内免收市权范围内所有行政事业性规费。

民营企业因扩大再生产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当年由同级财政实行全额奖励返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按年度利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因扩大再生产新增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

由同级财政出资,通过招标方式逐步设立小企业记账公司,无偿为个体生产者和营销额5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提供记账服务。

19、鼓励发展“三来一加”。凡利用现有住房从事家庭作坊式加工项目的,免予工商、税务登记,免收各种税费;用电价格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标准收取。对临时的加工场所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按农业用地对待,免办土地变更手续。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认定之日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奖励,免征地方性规费。农林、水产、发改、经贸、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优先对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的企业予以支持。

四、强化财政金融支持

20、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从20*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各县(区)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设立全民创业发展基金,通过贴息、补贴、风险补偿、奖励等措施,鼓励全民创业。支持各类创业项目通过公平竞争,享受工业技改贴息、新增长点扶持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贴息、出口贴息、农业产业化龙头贴息等各项扶持性资金。

市、县(区)政府成立创业服务中心,并设立创业服务网站,定期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技术进步、外经外贸和劳务供求等资讯。市内主要媒体、人才市场、劳务市场、科技市场要定期开设创业专栏。鼓励建立为各类创业主体服务的商会、协会和同业工会等自律性组织。加快发展法律援助、产权交易、信息咨询、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知识产权等各类创业中介服务机构,为创业人员提供准确的信息服务。

2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设立市金融发展基金,规模为4000万元(其中地方筹集2000万元),用于鼓励金融类企业支持地方发展。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汇集经济、行政、司法、金融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经营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纳税信用和法人行为信用等情况,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备案查询制度,实现资源共享,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提供方便。鼓励发展信托、租赁、财务公司、担保、抵押、典当等机构,拓宽创业融资渠道。

鼓励各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降低信贷门槛,增加信贷品种,简化信贷手续,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授信额度,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发放贷款提供宽松便利的融资环境。支持保险公司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22、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县(区)以经贸部门为主体,通过财政拨款、个人融资、企业参与等方式投入,建设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为创业者提供担保服务。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不少于1亿元,每县(区)不少于2000万元。

鼓励法人资本、民间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投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职、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

23、实行个人授信制度。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城乡有志创业青年和其他有稳定收入者,个人创业所需经营性贷款实行授信制度,创业人员可自主选择金融机构网点办理创业贷款业务。对创业业绩突出、个人信用记录优良的创业者,可发放信用贷款,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适当提高贷款授信额度。

24、推广青年创业卡制度。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者,由所属县(区)团委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审核并申报,团市委审批核发创业卡。持卡人可直接到所在地农村信用联社或农村合作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贷款额度为信用贷款5万元(含)以下、担保贷款15万元(含)以下,贷款利率按同档次贷款利率下浮10%。

25、鼓励培训机构为地方企业培训人才。凡培训机构将培训合格学员输送到市内企业就业,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就业满两年的,受益地财政按每人50元给予奖励;一年内为市内企业输送500人以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就业满一年的,由受益地财政给予5—10万元的专项奖励。

26、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免检产品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江苏省名牌出口商品、江苏省名牌产品、江苏省著名商标或在境外注册商标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奖励5万元。

27、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8亿元、10亿元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对年度纳税(消费税除外,下同)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税比上年增长的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奖励给企业经营层,奖励金额的60%奖励给法人代表;年度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且在本区域内实施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税比上年增长的部分,由同级财政按8‰奖励给企业经营层,奖励金额的60%奖励给法人代表;对首次入库税收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工业企业,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60万元。同时,所有规模以上企业实际入库税收(按同口径计算),每年比上一年增幅超过10%的部分,全额奖励其地方留成部分。

企业当年经营业绩的认定,必须经中介机构审计,并由同级经贸、财政、统计、国税、地税等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对涉及企业经营层和法人代表的所有奖励以最高奖励金额为准,不重复奖励。

五、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已出台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