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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专项资金扶持力度
1.积极筹措和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市区(包括*区、宿城区、*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外向型农业示范区、苏州*工业园区,下同)要充分发挥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1500万元)、全民创业贷款贴息资金(500万元)、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基金(300万元)的作用,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对市区工业企业新上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新创品牌等情况定期进行汇总、考核,按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兑现各项补贴和奖励。各县原则上都要建立不低于1000万元的专项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发展。
2.鼓励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和5万元。对通过省级鉴定且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的新产品、新技术,每项补助企业2万元。对列入市、县(区)政府重点考核的企业技改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完成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3.推动企业加快品牌创建。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在企业取得证书后一个月内兑现。对列入当年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申报计划的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每个(件)给予企业一定申报经费补助。
4.扶持企业扩大出口。对企业出国或出境参加列入我市年度计划境外展会的每个标准摊位,给予50%摊位费补助。对年自营出口500万(含500万)美元以下的,每出口1万美元奖励150元人民币;超出500万美元部分,每增加1万美元,奖励200元人民币。上年度有出口实绩的自营出口企业超基数部分所形成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
5.鼓励发展风险投资基金。在我市对工业项目有实际投入的风险基金,一般按其实际投资额的1-3%给予奖励;经有权部门确认为投资高新技术工业项目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5%给予奖励。
以上补助和奖励资金,市区属企业从市区专项资金中支出;县属企业从各县专项资金中支出。
二、鼓励银行加大支持力度
6.积极筹措和管好用好金融发展基金。市区要充分发挥已经筹措的金融发展基金(1000万元)作用,扶持工业企业发展。各县设立的金融发展基金不低于500万元。
7.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年初工业贷款规模再提高15-20%。各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工业企业贷款增长率达到15%的,奖励5万元;以此为基数每提高1个百分点再追加奖励1万元。另外,各商业银行对全市工业企业信贷投入单笔5000万元的奖励2万元,以此为基数,信贷投入每增加2000万元再追加奖励5000元;单笔信贷投入3亿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全市工业企业信贷投入单笔1000万元的奖励1万元,以此为基数,信贷投入每增加500万元奖励5000元。
8.对工业企业贷款,各商业银行在授权范围内,在现行上浮利率基础上下调10-15个百分点;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在现行上浮利率基础上下调10-20个百分点。其中,由政府补贴5个百分点。
9.鼓励引进金融信贷机构,增设金融网点。每引进一个金融信贷机构奖励10万元;市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开发区每增设1个金融网点奖励2万元。
以上奖励资金由金融机构或网点所在地政府从金融发展专项基金中解决。
三、扶持担保机构做大做强
10.鼓励兴办担保机构。鼓励和支持国有、集体闲置资金及各类社会资金独资或参股成立担保机构。20*年底前,市区和各县都要分别建成1个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的担保机构。
11.鼓励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用。各担保机构对工业企业担保收费标准,在现有基础上下调0.5-1个百分点,由各地从金融发展基金中补贴所降费用的50%。
12.鼓励担保机构放宽担保条件。企业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参照总部信用等级)免收保证金;其它企业保证金降低50%收取。放宽非固定资产抵押和担保贷款条件,采取设备、股权、应收账款以及个人信誉、公务员信用等多种抵押担保形式贷款,并适当延长抵押和担保期限。对为工业企业提供担保业务量达到70%以上的担保机构贷款(按规定标准收费),各地从金融发展基金中对其实际发生的呆坏账给予5%的补偿。
四、进一步落实税费减免返还政策
13.及时办理各项税费减免手续。对现已出台的各项税收激励政策,坚持当月征缴、次月返还;凡政府和部门规定的减免费用,一律在事项办理时减免。
14.对上级政府组织的产品展销、项目推介等活动,企业摊位费等由同级财政承担50%。对投资1亿元以上且符合“两高两低”(高技术、高效益、低污染、低能耗)要求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其环评费、安评费待项目投产达效后由同级财政补助50%。对涉及工业企业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收费,在现有基础上再降低30%。
五、进一步加大企业用地支持力度
15.优先保障工业企业用地。全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按不低于60%用于工业项目;各级各类工业集中区盘活的存量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工业项目。
16.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其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六、进一步完善开发区(工业园区)功能配套
17.加快开发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区内服务体系,实现基础设施建成区内全覆盖。供电、金融、邮政、通信、广电网络等都要把网络体系延伸到建成区,并在建成区内设有相关服务网点。供电部门要对每个新建企业的电力设施建设安排专人帮办,直至验收合格,同时加强各类企业供电保障,减少停电次数,如需停电应提前两天告知企业(突发事件除外)。交通部门要将公交线路延伸到区内所有路网。开发区(工业园区)要在规划建设上予以支持,提供合适的办公用房,对网点、工程建设等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七、进一步搞好企业人才引进与用工服务
18.对新引进企业急需适用的和高层次人才,免费为其办理人事。对引进硕士、博士学位或副高、正高职称人才且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的,一次性补助给企业6-8万元/人。奖励补助资金按引进人才的企业所在地分别从各地人才引进专项基金列支。
19.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企业免费提供招工服务。对为企业免费提供招工、求职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凡企业招录员工在市内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由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给予50%的培训费补助。
以上有关补助奖励资金,省补不足部分由各地财政补足。
八、进一步落实劳动保障政策
20.企业因特殊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依申请暂缓缴纳,待企业生产经营好转后再分期补缴,缓缴期不收滞纳金。对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暂时参加住院医疗费用统筹,职工享受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待遇,待生产正常后,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1.企业暂不具备条件全部参加“五险”的,可先参加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新投产的企业可优先为中层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熟练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九、进一步加大机关干部帮办力度
22.推进干部帮办。从市、县(区)党政机关特别是经济主管部门选拔千名干部,开展“千名干部帮千企”活动,由四套班子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挂钩企业,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凡是企业有需求的,相关部门要及时上门集中会办解决企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土地证、房产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消防手续以及电力供应、银行贷款等涉及现场查验审核事宜。凡党委、政府或牵头部门召开的涉企会议,无故缺席部门对会议意见一律视同默认,并坚决贯彻执行,承担有关责任。
本意见自20*年10月1日执行,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会经贸委牵头组织实施。如已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意见为主。如遇国家或省政策调整等情况,将适时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