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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文化建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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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文化建设意见

一、目标

(一)发展的重点领域

1、战略主导型产业

旅游产业。以“三乡文化”为核心内容,以“*风情”为主体形象,构建“一湖四线”旅游发展格局,把*建设成集度假、休养、体验、观光为一体的生态休闲旅游胜地。加快发展中国*石雕文化旅游区、石门洞刘基文化旅游区、方山世界农业文化遗产旅游区、**风情旅游区、**宗教文化旅游区、温溪驮滩世界名品集散旅游区。加快建立六大旅游产业体系,建立健全旅游目的地体系、旅游交通体系、旅游要素体系、旅游营销体系、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旅游安全与质量保障体系。积极鼓励各种民间资本参与旅游项目的开发,重点引进能引领*旅游产品提质、产业升级的实力型企业,建设一批集休闲、培训、会议等为一体的星级酒店,提升*城市品质(县旅游局牵头)。

金融产业。整合现有金融资源,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机构体系、金融机制体系和人才要素支撑体系。积极创建“浙江金融强县”,发挥已有各类金融机构的作用,引进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改制农村信用社,发展村镇银行和华侨银行,引进证券公司,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壮大,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投向服务业经济实体,健全社会中介体系,规范做大现有的担保机构,着力培育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主体。加强支付体系建设,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创建外汇交易市场。推进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加快保险产品、服务和管理创新。积极发展各类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和公共评估机构,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县人行牵头)。

房地产业。积极利用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围绕建成欧式建筑特色,大力推进城市化建设,以改善人居环境和提高城市品位为目标,加快我县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增强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和廉租房建设。构建集开发、经营、管理、服务于一体的房地产业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建设“人居*”(县规划建设局牵头)。

2、培育发展型产业

文化产业。发挥文化底蕴深厚的优势,挖掘和保护民间特色文化,鼓励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建立石雕文化创意园。鼓励多元化主体投资设立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等文化场所。加强KTV、迪吧、网吧、游乐场和电子游戏房等娱乐场所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娱乐业的整体服务水平。加快体育馆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举办大型赛事和群体活动,引导全民参与体育健身运动,鼓励发展健身房、游泳馆等运动场所(县文广新局牵头)。

商贸、物流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依托*港物流基地建设,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物流服务。建设世界品牌商业集聚区,努力打造国际名品集散地。大力建设商业核心区,积极发展大型超市、连锁经营、专业店等现代物流零售业,加快发展雕塑、农副产品等专业市场。发挥“乡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作用,加快商品配送中心建设,推进现代农村商品流通网工程(县经贸局牵头)。

依托华侨资源,规模性、特色性地引进酒吧、咖啡吧等西餐业,鼓励发展有特色、高档次的农家乐,打造*侨乡特色餐饮服务,提升*餐饮业的竞争力(县工商局牵头)。

教育业。以特色教育基地为中心,整合教育资源,鼓励兴办国际化教育培训平台、基础教育和职业学校,吸引新一代华人华侨在本土接受学前教育、华文教育、外语教育及石雕、厨师等技能培训,发展侨乡特色教育(县教育局牵头)。

3、公共服务型产业

中介服务业。放宽中介机构的准入范围,凡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中介机构,工商部门均鼓励发展;规范、指导房产中介、汽车租赁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培育、扶持质量认证市场、技术市场、产权交易市场、人才市场、招投标市场等新型中介市场;鼓励有实力、上规模、守信用的中介机构到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县工商局牵头)。

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提升发展(县经贸局牵头)。

养老保健业。针对归侨、侨眷休闲养老的需求,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设高档次的国际养老中心,鼓励发展针对老年人的家政服务、医疗保健服务、修身养性等老龄产业(县民政局牵头)。

信息服务业。以建设总部经济大楼为依托,实施“华侨要素回流工程”,加强信息化服务,加快发展电子商务,促进投融资型、贸易型“华侨总部经济”发展(县经贸局牵头)。

加快县域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建立健全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技术评估、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移、专利、科技信息等各类科技中介组织。应用信息化手段,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县科技局牵头)。

(二)目标定位

围绕“接轨*,组团发展,建设和谐小康新侨乡”发展战略,以产业大集聚、项目大建设为载体,加大服务业扶持力度,全力推进服务业创业创新和品牌建设,大力发展战略主导型产业,积极培育发展型产业,全面提升公共服务型产业,努力实现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力争到“十二五”末期,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在40%以上,对地方税收占比在65%以上,力争将*建设成兼具浓郁*风情特色和秀丽山水景观特性的国际化休闲胜地(县发改局牵头)。

二、要素保障

(三)放宽市场准入。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各类资本进入服务行业和领域。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按行业发展规划,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项目外,其他审批项目均由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县工商局牵头)。

涉及前置审批的,各相关部门实行并联审批,按照“企业设立前置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要求,按时办理完毕(县审批中心牵头)。

设立公司制服务业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办理注册登记,但最低限额不得低于3万元,其余认缴的出资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凡中介服务企业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县工商局牵头)。

(四)保障用地供给。抓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契机,充分考虑服务业的用地需求,在符合“两规”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根据“365”节约集约用地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结合“五五行动计划”,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闲置土地的清理、盘活、调剂及转而未供土地合理利用,积极鼓励建设项目地下空间的开发,多渠道、多途径的挖潜现有存量建设用地,以确保服务业项目的用地需求(县国土资源局牵头)。

(五)加大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对服务业发展趋势、发展潜力、信贷需求等方面的研究,确定信贷扶持重点,扩大对服务业的信贷投入。金融机构应根据服务业企业的实际状况,单独建立符合服务业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简化信贷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积极开展产品创新,转变过分依赖抵押品的传统授信模式,不断开发出符合服务业企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开展应收账款质押、组合担保等业务,知识产权和经营权质押等各种灵活有效的担保方式。对服务业重点项目,要优先安排信贷资金,优惠贷款利率。建立服务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服务业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补偿,并研究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县人行牵头)。

鼓励扶持有条件的服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项目融资、产权置换和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县经贸局牵头)。

积极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加强与实施风险补偿的金融机构紧密合作,为服务业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对服务业企业增加贷款较多、风险控制较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为服务业企业贷款担保服务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予以奖励(县人行牵头)。

(六)加大财政扶持。加大财政资金对服务业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支持,把扶持发展服务业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县财政局牵头)。

1、引导企业实施服务业品牌战略。充分挖掘*的文化内涵,包装、推介具有地方特色服务业品牌,加大扶持和宣传力度。对依法评定(不包含司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且年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依法评定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且年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的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评定为丽水市著名商标、丽水市名牌且年纳税总额200万元以上的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省、市知名商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县工商局牵头)。

鼓励商贸企业大力推销本县农副产品,凡在县内外开设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经营时间2年以上且年销售额(以正式销售发票为依据)在500万元以上的*农副产品特产超市(店),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县经贸局牵头)。

对千镇连锁企业租用闲置的国有资产(房屋)的,在租金上给予优惠(县财政局牵头)。

2、引导企业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对被评为三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各类市场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通过ISO14000、OHSAS18000认证的服务企业且当年纳税总额4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首次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AAAA、AAA、AA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县工商局牵头)。

旅游业政策参照《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产业的若干意见》(青委〔20*〕32号)和《关于推进旅游业转型升级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执行(县旅游局牵头)。

3、鼓励服务业做强做大。竞争性服务行业(不含金融业),当年实缴地方税收净额超过10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10%以上,或当年实缴地方税收净额超过50万元且比上年增长15%以上,分别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3万元的奖励(县财政局牵头)。

对经发改部门立项并经工商部门登记企业当年新投资、新开业的重点服务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以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评审,财政部门认定,按工程决算数为准)的1%以内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可按年度分期贴息,总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县发改局牵头)。

4、引导和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扶持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和集聚区内企业成长,重点规划建设和培育现代物流、总部基地、生产性服务业、新型专业市场、特色专业街区等服务业集聚区。对集聚区中的建设项目,优先纳入县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给予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和投资贴息补助(县发改局牵头)。

引导物流企业规模发展。物流企业当年首次实现主营收入分别达到1000万元、4000万元、1亿元以上(凭会计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报告和报税务部门年报),同比增幅在10%以上的,每家法定代表人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县发改局牵头)。

大力扶持专业街区建设。对县里确定的餐饮、服装、文化娱乐、品牌专卖店等特色专业街区的建设,可给予一定的补贴(县工商局牵头)。

鼓励汽车4S店发展。鼓励各类品牌汽车在*设立4S店,有法人资格的每设立一家,按地方税收净额的10%给予奖励(县发改局牵头)。

5、大力发展文化娱乐业。培育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对挖掘、保护和发展本县民间文化业绩显著的企业和组织,新办演艺公司或成立民间文化企业和组织且当年有成效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县文广新局牵头)。

鼓励发展文化娱乐业。凡当年地方税收净额在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以上,且年增20%、15%、10%以上的,年终给予奖励法定代表人3万元、5万元、10万元(县文广新局牵头)。

6、全力拓展中介服务业。培育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实行专业资质认定制度的中介机构,鼓励资质升级,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发展行业协会。(县工商局牵头)。

7、鼓励服务领域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科技服务业有关优惠政策按《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强县的若干意见》(青委〔2007〕110号)规定执行(县科技局牵头)。

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业店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鼓励企业积极和国际优势服务企业合作,对开展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服务企业在土地保障、融资税费优惠等方面列为重点支持对象(县经贸局牵头)。

(七)实施税费优惠。大力支持服务企业发展。对从事货运、拆迁、保险、知识产权、广告、会展等企业取得的业务收入,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对在我县设立总部的大型服务业企业、新办高新技术服务企业、连锁超市、省重点物流企业和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我县新设立的金融组织或机构,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对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条件的服务企业,可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县地税局牵头)。

鼓励工业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由加工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两端拓展延伸,大力发展面向生产的服务业,促进先进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分离发展科技服务、现代物流业务、贸易营销服务、专业配套服务、设计策划服务和融合发展服务业。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开展工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试点,并研究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措施。分离后的税负如高于原税额,高出部分由县财政对该企业予以扶持补助,鼓励分离后的服务企业为社会服务,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如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其所购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有关部门要对工业企业组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全力支持,在市场准入、登记注册、资质认证等方面简化审批手续、降低相关费用、提高办事效率(县经贸局牵头)。

完善服务业用水、用电价格及收费政策。服务业用水(除桑拿、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外)与一般工业用水同价;商业用电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规范对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按照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费以及行政事业性费用,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低限收取。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对各部门行政性收费清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抓好落实;严禁向服务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检查和罚款行为必须依法执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行为(县发改局牵头)。

(八)加快人才引进。加快培养和引进社会急需的现代物流、信息服务、金融保险、旅游、餐饮、中介服务及国际贸易等管理和经营方面的人才。坚持人才培养与有效使用并举,培养与引进人才并举,创造吸引、用好、留住人才和人尽其才的良好政策环境。实施人才居住证制度,采取户口不迁、来去自由的柔性流动方式,吸引国内外人才来我县兼职、挂职、合作。具体有关人才政策按《*县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青委〔20*〕29号)执行(县人劳社保局牵头)。

三、组织领导

(九)加强对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乡镇、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发展现代服务业摆到与发展农业、制造业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在工作推进、引导投入、强化服务等环节上通力协作,形成加快发展的合力,确保服务业各项发展目标的实现。县委、县政府建立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组织协调服务业工作的重大事项;下设服务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做好服务业发展统筹协调、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统计分析、考核奖励等工作(县发改局牵头)。

(十)加强服务业规划引导。强化规划龙头作用,编制《*县服务业发展规划》,与城市、土地、产业总体规划等重大规划相衔接,提高规划的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行业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县发改局牵头)。

加大服务业招商引资力度,要引进有实力的服务业企业来我县设点布局。凡新建的大型服务业项目,在符合县域总体规划、服务业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县发改局牵头)。

(十一)继续深化服务领域的改革。促进服务企业改革重组。鼓励服务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尽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业龙头企业。推进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支持社会法人、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公用事业和文化科技改革。进一步推进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县发改局牵头)。

(十二)强化服务业统计和考核评价。建立健全服务业工作机构和工作网络,充实和加强各级服务业工作队伍,改善工作条件,提高我县服务业工作水平。建立健全服务业发展的监测、预警、预测和信息制度,充分发挥信息导向作用。县服务业发展工作成员单位要加强服务业发展形势分析,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建立对服务业发展工作的年度考核制度,细化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县发改局牵头)。

(十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服务企业以骨干企业为龙头组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协调、自我管理和行业自律作用。对已有的服务业行业协会,要加强规范和提高,充分发挥其市场维护、行业自律、沟通信息和加强合作的积极作用。县服务业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县服务业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县发改局牵头)。

(十四)企业的同一申报内容,涉及县级各项优惠政策及本《意见》两项以上奖励的,按“从高从优”原则只实行一次奖补。

(十五)本《意见》奖励补助由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及初审,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局审核,经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六)本《意见》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