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财政局保险费征收意见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一、征缴标准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缴费额,按照统一的缴费基数和各险种的规定缴费比例确定。
1、缴费基数
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单位当月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除五费合征的用人单位以外,其他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参保人员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停薪留职人员缴费基数按缴费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确定;经缴费单位批准离岗退养人员,其缴费基数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在本年度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期间执行。
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超过全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缴费基数;低于全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照80%确定缴费基数。全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在本年度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期间执行。
2、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为16%,参保人员个人缴纳部分为8%;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为18%(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工缴纳8%,雇主缴纳10%)。
基本医疗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为9%(其中1%为大额医疗费补助基金),参保人员个人缴纳部分费率为2%;建立个人帐户。企业、未纳入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协议参保的为6%(其中1%为大额医疗费补助基金);破产、解散企业下岗人员协议参保的为3.6%(即按60%征缴),不建立个人帐户。
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为2%,参保人员个人缴纳部分为1%。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为0.6%。职工个人不缴纳。
工伤保险费:一类行业为0.6%,二类行业为1.2%,三类行业为2.4%,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为0.2%。职工个人不缴纳。
二、征缴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由县地方税务局负责统一征缴。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为本县境内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征缴方式
1、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按照规定的征缴标准自行计算、申报缴纳。
2、企业按照统一的缴费基数和规定的费率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暂按以下办法确定: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要达到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0%以上,并且不得少于本单位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工伤保险要达到100%;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要达到20%以上。
缴费单位申报缴纳的缴费工资总额大于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允许缴费单位在年度结算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增报参保职工名单,并提供劳动合同及有关资料。逾期未报的,超过部分的征缴额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3、用人单位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应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地税部门核定的用工人数确定缴费基数,依照规定的费率申报缴纳。
4、不论采取何种缴费方式,单位缴费基数均不得少于本单位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少于的,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并对社会保险费进行年度清算。
5、参保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按规定的征缴标准计算并代扣代缴。
6、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的征缴标准自行申报缴纳。
四、征缴管理
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2、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足额发放或者发不出工资的,可向县地方税务局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缴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3、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社会保险费的专项检查活动。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开展税务检查活动时,应同时向被查对象下发《社会保险费检查通知书》,一并检查纳税人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情况,对违反规定不缴、少缴或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4、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缴费单位,不得享受减免税(费)等各种优惠,不得参加县政府及各部门组织的各种先进荣誉评比。
五、其他
1、本意见从20*年5月1日起执行。
2、本意见由县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