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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作风行政效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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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作风行政效能意见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恪守为民之责,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建立健全机制,促进政务运行高效、有序;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民政局作风行政效能工作意见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落实决策机制,强化科学决策、严格落实会议制度,提高行政效率、规范文件办理,提高公文运转效率、加强局机关内部监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具体材料请详见:

一、恪守为民之责,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

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两个率先”的战略目标,发扬民政“四自精神”,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观念,努力实践“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构建和和谐社会中应有的作用。机关工作人员要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开拓创新、勤政务实的精神,正确、全面地履行职责,完成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部署的各项目标任务。对职责涉及不同机关处室的,主要负责的处室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其他处室积极配合,防止因相互推诿、拖延不办而贻误工作。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的办事原则,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努力让基层和广大群众满意。

二、建立健全机制,促进政务运行高效、有序

(一)落实决策机制,强化科学决策。

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健全并落实重大事项的决策前论证制、决策中讨论制、决策后责任制。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调查研究制度、专家咨询制度、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和论证制度。以决策的科学性确保实践的正确性。

(二)严格落实会议制度,提高行政效率。

1、定期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议定重要工作事项。有关处室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事先要充分酝酿,提出初步意见。局领导要对相关议题认真研究,并有明确的处理意见,对会议议定的事项,必须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2、加强会议的统筹,控制会议的规模。本着精简会议,提高质量的精神,要大力压缩精简会议,能合并的会议尽量合并,力求开短会,以集中精力办实事,求实效。处室召开需区县民政局和基层单位领导参加的会议,须履行审批手续,召开需区县民政局领导参加的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限定2次,每次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天。所有会议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经费开支等,会议工作人员不得超过正式与会人数的10%。

(三)规范文件办理,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1、属市局主管业务处室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直接报送主管业务处室处理。各处室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

2、对报送市局审批的公文,应由局办公室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领导同志对送签的文件,无特殊情况,应在1至2个工作日内签批。

3、对请示市局的事项,在核报各局长批示时,办公室应先提出建议。一般请示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4、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对市局批办或转办的事项,属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市局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单位的初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属主办单位会相关单位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必须抓紧会商,并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特殊或重大事项,以市局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

5、市局及机关各处室发文必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注重实效,简明扼要。上级下发的文件,本局没有具体贯彻意见的,可采取翻印形式下发执行;对开会已部署的工作,不再以文件形式重申。

三、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一)加强局机关内部监督,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对群众和媒体报道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要充分重视,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加强信访工作,重视发掘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机关作风问题,发挥信访工作的监督作用。

(二)大力推行行政问责制。机关各处室必须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防范行政越权或不作为现象的发生,凡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市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必须按照《*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对那些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处室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