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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贯彻落实《纲要》和《决定》为主线,紧紧围绕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五个石柱”和建设渝东枢纽门户和两翼地区绿色生态经济强县工作中心,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规范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努力为全县改革和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新动力。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不懈努力,各级行政机关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率先在重庆市建成权责明确、决策科学、法制统一、行为规范、公正廉洁、和谐民主、监督有力的法治政府。
到2012年,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明显增强,基本形成推进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五个石柱”建设和建设渝东枢纽门户和两翼地区绿色生态经济强县的制度框架,构建起符合我县实际的法治政府行为规范体系,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合法规范,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到2014年,依法行政的能力全面提高,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效率与推动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推进“五个石柱”建设、建设渝东枢纽门户和两翼地区绿色生态经济强县相适应,全面实现《纲要》确定的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三、具体措施
(一)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贯彻落实《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办法》和《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决策程序规定和工作规则,要在法定的权限内,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依法作出决策。
2.健全科学决策机制。在形成重大决策方案前,要进行深入
的调查研究,听取相关领域专家或研究机构的咨询意见,参加论证咨询的专家、机构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重大决策事项要进行成本效益评估和风险评估,有条件的要进行多方案比选。
3.健全民主决策机制。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公示制度。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前要将有关依据、可行性分析、成本与效益分析等事项通过公示栏等方式公示征求意见,或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对其有代表性、普遍性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应予以公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必须组织听证。
4.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对决策实施的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决策实施机关要及时向决策制定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决策制定机关要采取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对重大决策实施情况和社会反应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决策中违反规定,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规定,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
1.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必须严格按照法定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义务、防止行政越权和行政失职行为。依法履行经济、社会管理职能、进一步提升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有效进行市场监管。改变对经济、市场管得过紧、干涉过多的壮况,行政相对人依法有权自主的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进行行政干预,政府部门的经济管理职能转到制定规范、强化监管、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和创造发展环境上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制。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建立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定期清理制度,切实减少许可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实施程序和方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重视和加强对行政许可审批的事后监管,积极稳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
3.完善公共财政管理。坚持科学理财、民主理财、依法理财,健全公共财政体系,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公共领域投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有效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化财政改革,健全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算、决算管理,深入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不断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4.规范行政服务行为。健全行政服务工作规范,明确并公开服务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限等事项。各级行政机关要贯彻执行政务公开制度,健全政务公开机制,依法、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务。逐步规范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扩大行政电子监察范围,逐步推行网上审批、咨询、查询和投诉等服务方式。注重网络等各类载体舆情的汇集研判和处置。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机制。围绕全县中心工作,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遵循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律,突出制度建设重点,优化规范性文件制定结构,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保持制度的稳定性,实行立、改、废相结合,着力推进事关改革发展全局和政府运行基础性规范等制度建设,依靠制度凝聚共识、推动各项改革,调整规范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平息各种矛盾。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义务的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经县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核后,再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审议通过后才能施行。各级行政机关应完善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机制,进一步拓宽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途径,建立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充分吸纳公众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推进对重大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进行成本效益评估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2.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审查。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严格按
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并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县政府制定的《石柱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审查制度,县政府法制办要依法严格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布登记和备案情况,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对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县人大和市政府法制办备案登记。未经登记备案并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3.加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规定定期对现有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对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不适应我县改革和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修订或废止,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行政执法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县政府法制办要依法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动态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全方位提高执法队伍和人员的政治、法律、文化、道德修养和行政执法能力。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与处罚并重,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绩效评估与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工作制度,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县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严格追究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粗暴执法的责任,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五)增强解决争议能力,防范与化解社会矛盾
(一)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在加强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行政复议机关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积极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坚持依法公正办案,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坚决予以撤销或变更。建立复议、信访、监察协同联动机制,加强对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理的监督。要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配备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相应编制和人员。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不具备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的质量,强化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树立行政复议权威。
2.规范行政机关应诉行为。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认真办理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证据材料,指派参与调查、办理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参加出庭应诉工作。影响重大以及社会关注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被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按照规定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县政府法制办要牵头建立行政败诉案件分析制度,严格过错责任追究。
3.建立矛盾纠纷解决联动机制。要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充分发挥村委会和居委会在自我管理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仲裁机构建设,加大仲裁制度的宣传推广力度,有效发挥仲裁制度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效能。县信访办、法制办、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应加强与人民法院的相互联系与沟通,完善调解、信访、复议、仲裁、诉讼等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增强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六)完善监督工作机制,改进和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各项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行政机关每年要分别向本级人大主席团和常委会以及县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充分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作用,推进政协民主协商、民主评议、专题调研制度化,虚心听取政协对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县信访办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定期交流分析行政执法情况、行政案件诉讼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3.健全政府内部监督。落实《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备案等制度,进一步强化县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的层级监督。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部门应充分发挥专门监督的作用。县效能办要严格行政效能监察,重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不作为、滥用权力、服务态度恶劣等现象进行监察,严格执行问责规定。
4.加强社会监督。要畅通监督渠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探索建立依法行政社会监督员制度。充分尊重和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发挥好媒体监督的作用,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查并依法处理,及时通报处理结果,引导社会舆情。开展社会公众对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评议。
(七)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建设法治政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切实加强对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冉茂忠县长任组长,汤平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政府法制办、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效能办、县监察局、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办。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对相关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各乡镇和县政府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定期研究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研究解决涉及工作推进体制、机制等重大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区域、本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提高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各级行政机关要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讲座、会议学法等方式,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进一步加强新公布法律法规宣传和学习,法律法规公布后、施行前,负责具体执行的部门要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集中学习培训,涉及政府共同行为规范的,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学习。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进一步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
3.加强法律顾问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行政机关中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和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石柱府发〔2009〕62号)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法律顾问工作,建立健全法律顾问聘任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中的作用。
4.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行政机关要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重点解决人员不足、工作条件保障不到位等问题。要把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综合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法制机构,并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法制机构的人员配备要符合有关规定并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5.逐步推进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考核评价。县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要制定实施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规范,逐步开展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