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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抓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为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42号)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着力提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自主创业,推动经济社会和国防军队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自愿自主选择,免费参加培训。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复员转业士官,下同)退出现役1年内可自愿报名、自主选择专业(工种)及教育培训方式,免费参加1次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士兵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申请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技能培训为主,学历教育为辅。以提高退役士兵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重点抓好就业市场急需、紧缺的技能人才培养,同时鼓励支持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3.实行属地管理,就地就近培训。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行属地管理,由其接收安置的县、市、区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承训学校(机构)具体实施。学历教育由市级负责组织实施。
二、培训对象与形式
一)教育培训对象
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安置工作岗位,以及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劳教和刑事犯罪的退出现役的不享受教育培训政策。
二)教育培训形式
1.短期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经考核合格,发给培训证书;经鉴定合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给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2.中等职业技能教育。退役士兵参加所在县、市、区组织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制一般为2年。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经鉴定合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3.学历教育。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统一纳入全省统招体系,按有关规定执行投档加分政策。原从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三、报名与入学办法
一)自愿报名入学。退役士兵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置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报名申请,填写《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因特殊情况不能报名的报名时间可延至1个月,确有特殊原因,可自退役之日起1年内报名参训。
二)预测参训人数。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兵役机关根据退役士兵报到时的培训报名申请,通过调查摸底,预测当年退役士兵参训人数等情况,编制培训计划。
三)培训信息。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以及承训学校(机构)于每年月底、底前,将培训信息、报名方法、参训程序及有关事项,办公场所、政府网站等公开。
四)发放入学通知。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参训资格的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培训学校(机构)应于开学日前发放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
五)统计汇总数据。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将学员名单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农业等部门,同时将培训计划、培训方案、培训学校(机构)等相关培训资料以纸质和电子版方式报市民政部门备案核查。
四、教学组织和教学管理
一)审定教学机构。各地要本着对退役士兵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特别是确定教育培训机构时,要注意选择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育质量优、就业率高的职业学校、技能院校和培训机构承担退役士兵培训任务。
二)规范教学规程。确保落实教育时间、教学内容,理论课以实用、适度为原则,技能课以操作、实训为主体,强化实践环节,退役士兵培训期间的实习、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培训时间的一半。
三)创新教学模式。积极探索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教学模式,采用模块化、一体化等教学方法,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推行“订单式”培训。认真组织考试考核和相关职业技能鉴定,确保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四)严格教学管理。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混合编班,与其他学员同学习、同实训、同生活。各承训学校(机构)要完善各项制度,严格校纪校规,增强退役士兵学员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使之努力成为思想、技能“双过硬”新型实用人才。
五、扶持退役士兵就业
一)面向社会需求,积极推荐就业。各地要根据自主择业、学校(机构)推荐、市场调节、政府促进的原则,加强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服务工作。各承训学校(机构)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要求,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指导、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二)开展校企合作,实现培训就业。承训学校(机构)可根据需要选择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根据企业需求设置专业和课程。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为学员提供实习场所,优先接收安置符合条件的学员,促进学员稳定就业。
三)搭建就业平台,创造就业机会。要依托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建立并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四)落实优惠政策,鼓励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培训后选择自谋职业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19号)规定的社会保障、收费、税费、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帮助他自主创业。
六、教育培训经费保障和管理
一)教育培训补助标准。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标准予以全额补助,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可比照执行。
二)教育培训经费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实行分级负担,专款专用。中央给予专项补助的基础上,省财政从省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承担。市直退役士兵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按实际参训人数给予补助。各级政府应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专项工作经费,并根据经济发展和中央、省财政的安排,逐步增加对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
三)教育培训经费管理。由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和教育培训成效核定补助资金。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及承训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追踪问效制度,对承训学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
七、教育培训工作检查考核
为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总体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检查考核,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一)对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市将对县、市、区政府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情况进行考核,要求做到政府及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部门职责明确,相互协调配合,工作组织得力;严格执行培训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有关措施,规范操作程序;财政安排培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规定渠道和标准拨付。
二)对相关部门的考核。民政部门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对其培训工作的统筹衔接、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要求做到广泛进行宣传发动,有序组织实施培训,制订计划科学合理,考核检查及时到位,使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100%知晓教育培训,有意愿的退役士兵100%参加教育培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农业等部门为承训学校(机构)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招生计划制订、承训学校确定、指导教学管理、帮助推荐就业等情况进行考核,要求做到及时下达招生计划,择优选择承训学校,指导承训学校科学设置专业、统筹调配师资力量、合理安排理论教学和实操实训。
财政部门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主管部门,要对其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要求做到培训资金安排及时足额到位,资金补助达到规定标准,经费拨付符合程序,经费管理严格规范。
三)对承训学校(机构)考核。承训学校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主体,要把退役士兵学员的培训合格率和实际就业率作为考核评估承训学校绩效的重要内容,要求做到明确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校培训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按规定使用培训经费;保证培训质量,学员技能培训结束时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双证”获取率达90%以上;坚持以实现稳定就业为培训目标,学员取得“双证”后3个月内实现就业的达90%以上,就业后用人单位满意率达80%以上,学员就业满意率达80%以上。
四)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核。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品德、学习态度、培训成绩等方面的考核,要求做到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端正学习态度,勤奋努力学习;增强自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理论知识,积极参加技能训练,按时完成学习培训任务,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地方政府或承训学校的指导帮助下,顺利实现就业。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由市政府组织,对县、市、区有关部门的考核由市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对承训学校(机构)考核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核由承训学校(机构)组织。
八、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是新时期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一项重要部署,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一件利国利军利民的好事和实事,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摆在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明确分工,健全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精心组织,积极推进。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农业等部门分别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教育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及就业服务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安排与监管,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军分区系统负责利用新兵征集和预备役登记等时机进行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协助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在学习培训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三)严格考评,加强监督。加强对培训日常工作及培训绩效的督查,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对达不到教育培训工作要求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取消其承训资格;对违规使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查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市)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有关部门、承训学校(机构)不能评为双拥合格单位。市政府、军分区将定期对各地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信、报读指南、政府网站、座谈会、家访等多种形式,加大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宣传和政策解读工作力度,营造浓厚氛围。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广大退役士兵中努力营造自立自强、创业创新、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要及时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努力促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