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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社会诚信和政府公信力。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揽食品安全工作全局,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增强大局意识、使命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地方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体系。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治,促进食品产品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总体目标
按“政府领导、部门履责、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使我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工作责任及进一步落实,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食品行业自律意识显著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意识、防范水平和监督能力显著提高;全县食品质量和信誉得到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得到保障。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抓紧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12号)精神,要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主管负责同志要切实抓好落实,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机构。各乡镇应成立食品安全管理站,隶属县食安办管理,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乡镇长兼任站长,日常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做到上下一致,统一协调,确保全县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加强农药生产源头监管,加大农药质量市场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农药科学合理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对标准茶园、标准果园和标准蔬菜园开展农药残留监测。加大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力度,重点监测禁用药物等抗菌剂类药物残留以及抗生素药物残留等,清查收缴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的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二)加强食品生产环节监管。严格生产许可制度,强化日常监管,依法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监督其落实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食品出厂检验等制度。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对生产加工环节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三)加强食品进出口环节监管。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原料基地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限期整改。对进口食品的经销商、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督促其建立和完善进口食品追溯体系。及时收集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加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对进出口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进行严厉查处。
(四)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监管。强化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管理,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对消费者申(投)诉及举报比较多和监管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重点加强抽样监测。健全和完善食品销售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鼓励、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和购销台帐制度。积极探索构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五)加强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监管。强化许可与日常监管,强化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幼儿园食堂、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单位等重点餐饮单位和农村集体聚餐的监督,督促餐饮单位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加强对餐具集中清洗消毒企业的监管。加强餐饮服务监管快速检测能力建设,增加快速检测装备。进一步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机制,强化应急处置措施,全面防控群体性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加强行业监管,建立行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入厂(场)检查验收、宰前停食静养、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不合格肉品召回、索证索票及购销台帐等制度。建设屠宰企业监管系统,形成县、镇(乡)二级监管网络,开展肉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形成从生猪入厂到肉品销售的完整信息链,确保责任可追溯,指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标准化示范改造,保障肉品安全供应,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
(七)加强保健食品安全监管。严格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严厉打击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及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等违禁物品的行为。严肃查处保健食品不规范标注标签标识的违法行为。严格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整治普通食品宣传功能疗效、保健食品夸大疗效和功能的行为。
(八)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制订我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开展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食源性致病菌及食源性疾病监测。进一步完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体系,以国家传染病报告网络为依托,整合食物中毒事故信息网络报告管理系统资源,逐步建立全县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网络报告管理和主动监测信息平台。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互联互通与资源共享。完善信息机制,及时权威信息,及时回应舆论关注热点。对于敏感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要以权威部门的信息为准。
(九)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力度,整合食品检验检测资源,尽快解决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设备和能力不足问题,保证检验检测设备和能力与食品产业发展相适应。农业、畜牧水产、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对食品质量进行抽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列支。
(十)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体系。完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针对各种重大食品污染事故、群体性食物中毒及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演练,加强预防和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物资、技术和人力资源储备。认真做好重大集会、重大活动期间的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将食品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处置在初始。
(十一)推进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在企业中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制度,鼓励支持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在食品行业全面推广。督促行业协会组织对食品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食品安全岗位专职人员,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制度,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监管能力。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解决县乡村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消除监管空白点和盲区,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力度,强化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联合开展监督检查,通报信息,提高监管效率。
(二)加大执法力度。对顶风作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厉打击,决不姑息迁就。对涉嫌犯罪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决不以罚代刑。对涉及其他地区和部门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地区和部门通报并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对各有关部门移送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进行依法查处,并配合各职能部门进行食品安全执法监管工作。
(三)完善监督体系。等群众性投诉举报平台作用,鼓励方便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
(四)落实经费保障。县财政要将县相关部门和乡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工资、办公经费、执法经费、检验监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保证落实到位。要加强县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技术装备建设,积极采用和推广先进科技装备,改善监管条件,提高监管能力。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使群众了解整顿工作的进展和成效,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充分发挥学校、基层组织和机关单位的作用,积极引导相关行业组织发挥优势和特长,向消费者普及食品安全常识和有关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宣传,提高企业的诚信意识、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企业不断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全面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同时,要正确把握舆论方向,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有针对性地曝光典型违法犯罪行为,增强人民群众的消费信心。
(六)加强督查考核。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的绩效考核和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工作任务和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对监管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地区,要给予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工作不实、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对各乡镇和县食品安全委成员单位的考核考评由县食安办承办,县食品安全委相关成员参加。县食安办、乡镇食品安全管理站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工作台帐。
(七)严格责任追究。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或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责任人由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食品中故意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非食品物质非法牟利的,依法从重惩处。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监管责任。
各乡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对知情不报、迟报、瞒报事故信息,或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