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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增强完成灾后重建扫尾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我市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经过全市各级党政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全面胜利,各项工作进入扫尾阶段。但是,由于全市灾后恢复重建任务量大面宽、时间紧迫,部分已完工项目未能及时开展竣工验收和审计决算,少部分已竣工项目受资金短缺影响,配套设施不完善,不能尽早投入使用。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省驻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灾后恢复重建扫尾工作,切实增强全面完成任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正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工作力量,全面完成灾后重建扫尾工作。
二、加强力量,全力推进在建项目建设进度。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驻有关单位要按照省上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切实做到思想不松懈、工作不松动、力量不减弱,全力推进在建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全面完成灾后重建任务。
一要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继续落实领导干部包抓灾后重建项目责任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每人联系一个在建项目,一抓到底,直至竣工验收。建设单位主要领导要经常深入项目工地检查指导工作,并选派业务骨干常驻工地,督促施工进度,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要督促施工企业倒排工期,不断加强施工力量,落实“24小时三班倒”工作制度,确保在建项目于明年上半年竣工验收。对于目前个别尚未正式开工的项目,要由县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狠抓督促落实,确保在今年底前开工建设。成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成县暴洪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陇政办发〔〕181号)精神,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措施,合力推进,科学有效地推进暴洪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确保城镇居民住房在年内开工建设。
二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省驻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灾后重建项目监管工作,要按照项目建设程序要求监督业主单位严格兑现项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廉政合同和质量安全责任书。切实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建筑材料、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要在每一个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明确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靠实施工管理责任,加强施工管理,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坚决防止“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严禁出现“豆腐渣”工程,千方百计确保工程质量。
三、多措并举,全面完成灾后重建扫尾工作。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省驻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灾后重建扫尾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快已竣工项目验收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完善部分已竣工项目的配套设施,努力解决灾后重建农村重建户贷款难的问题,同时,要进一步抓好灾后重建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全面完成扫尾工作。
一要严格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加快已竣工项目验收进度。要高度重视项目验收程序,集中精力抓好已竣工项目的验收工作。第一,及时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项目竣工后,主管单位要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尽快收集、整理验收资料,及时开展竣工决算和审计,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组织终验或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终验。对已验收合格的项目要尽快完成固定资产移交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认真研究竣工项目有效使用的办法和维修管理措施,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目前已竣工的灾后重建项目,在今年12月底之前完成决算和审计的项目比例必须达到98%以上。第二,全力加快决算、审计工作进度。市、县区财政、审计部门做为审计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组织有效力量,加班加点开展工作。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开展工作,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省内外中介机构或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各行业会计、审计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从事决算、审计业务,所需经费可由县区或部门在灾后重建项目施工结余资金中列支。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省驻有关单位要对决算、审计工作做出全面部署,逐项目限定工作时间,倒排工作日程。市审计局要主动协调县区审计局落实好“审计工作十天一通报”制度,并确定一名联络员,定期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同时将相关情况抄送市重建办。
二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努力完善已竣工项目的配套设施。要积极向上争取各类财政及项目资金,着力解决好整村重建村基础设施配套问题;要使用好已竣工项目的结余资金,将土建工程的结余资金优先用于学校、医院等民生项目的附属设施、设备配套完善;要积极鼓励有一定盈利能力的灾后重建项目(如医院、影剧院等)申请银行贷款,解决配套设施资金短缺问题。
三要着力解决农村重建户还款难问题。要积极宣传国家灾后重建贷款政策,树立贷款农户的还款责任意识,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积极主动还款;要不断加大劳务输转力度和劳动力技能培训、发展农业特色产业力度,为重建农户谋划短平快的赚钱项目,增强农户自身造血功能,提高还贷能力。
四要进一步抓好重建资金使用监管。要按照工程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同时,要不断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按照《市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拨付资金,建立明细的使用台账,做到用途清晰,使用规范;要加强审计、监察,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中存在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防止出现挤占、挪用、滞留重建资金等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