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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污染减排预警监控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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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污染减排预警监控工作意见

一、实行污染减排预警监控的重大意义

年,我市计划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2756.77吨以内,比年的2938.37吨下降.40%;计划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3628.03吨以内,比年的3705.02吨下降2.39%;计划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763.94吨以内,比年的2784.53吨下降0.74%;计划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8260.77吨以内,比年828.吨下降0.25%。

前8个月,列入今年我市污染减排的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不正常,脱氮除磷升级改造工程尚未实施;污水处理厂灾后重建工程建设明显滞后,没有达到年度计划进度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养殖小区污染减排项目刚刚起步;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尚未开展;全市污染物减排项目数量严重不足,污染减排任务欠账严重。

随着我市水泥、有色金属等主要耗能行业产量、城镇人口数、畜禽养殖数量和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全市4项主要污染物的新增量将进一步增加,污染减排形势将会更加严峻。后4个月,既要消化前8个月的欠账,又要完成当期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污染减排预警监控的重大意义,切实统一思想,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大污染减排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全年减排目标任务。

二、实行污染减排预警监控的工作重点

(一)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抓紧做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及运营工作。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发挥减排效益,抓紧实施脱氮除磷升级改造工程,年2月3日前实现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8-2002)一级B要求。确保污水处理厂2月底建成并通过环保验收。同时,完善污水管网建设,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率。市发展改革委要争取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所需中央预算内资金尽快到位;市建设局要做好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的管理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情况的监测和监管。今年0月份,省建设厅将会同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单位,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一次联合督查。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对建设进度滞后、运行不稳定的减排项目所属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并在2月底前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

(二)加快实施畜禽养殖业减排。全市纳入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范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共8家。“十二五”期间,至少需要65家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才能完成减排任务。按照减排计划,市、县区政府要加大投入,确保2月底前完成6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污染减排项目建设任务,达到国家减排核查要求。市农牧局要抓紧搞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规划。

(三)努力完成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务必在2月底前完成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的资质委托和环保标志核发及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机动车辆注销牌照证明、报废拆解数量证明和环保标志作废证明等国家机动车减排核查核算所需材料,为机动车减排提供科学依据,确保完成今年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市环保局负责做好全市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申报工作,组织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落实机动车报废制度,配合市环保局组织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与管理工作。

(四)加强对重点工业减排项目的环境监管。将污染减排预警作为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对长期超标的企业和重点项目实施限期治理和挂牌督办,对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企业进行停产整治或直接关停。市环保局要加强对重点工业减排项目环保设施和在线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的检查。特别要加大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监察力度,确保发挥减排效益。切实加快污水处理厂重建进度,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环保验收。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监督管理,严防已关停的造纸、淀粉、铁合金等高污染企业重新开工生产。

三、实行污染减排预警监控的基本方式

(一)预警监控范围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年上半年省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落实情况及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甘政办发〔〕86号)确定的年第一批预警监控项目、整改目标及要求,涉及我市2户企业。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的通知》(甘政发〔〕89号)确定的我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减排任务、报废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不达标城镇污水处理厂限期改造任务等。

(二)预警警示分类

.污染减排重点项目预警警示方式。对建设进展缓慢、已建成但运行不正常的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实行蓝色预警警示;对环保部、省环保厅、市环保局督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实行黄色预警警示;对已实行黄色预警警示但未按期完成整改要求的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实施橙色预警;对已实行橙色预警警示仍然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实行红色预警警示。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减排任务预警方式。自9月份开始,对不能完成月度减排任务的,实行蓝色预警警示;对连续2个月超月度监控指标的,实行黄色预警警示;对连续3个月超月度监控指标的,实行橙色预警警示;到2月底仍完不成年度监控指标的,实行红色预警警示。

3.报废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预警警示方式。自9月份开始,未启动实施机动车尾气检测资质委托和环保标志核发与管理任务的,实行蓝色预警警示;到2月底未全面完成上述任务的,实行黄色预警警示。

4.不达标城镇污水处理厂限期改造任务预警警示方式。自9月份开始,对月底未启动实施不达标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升级改造建设任务的,实行蓝色预警警示;到2月底未开工建设的,实行黄色预警警示。

(三)实施分类惩处措施

根据预警警示级别,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受警示项目所属单位和所在县区采取相应惩处措施。受双重预警警示的县区,按较高级别警示并采取相应惩处措施。

.蓝色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的项目所属单位,在全市进行通报,由所在县区政府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工作结束后,经检查达到整改要求的,向市环保局报送整改报告,经市政府检查确认后,解除蓝色预警。

2.黄色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项目所属单位,在全市进行通报,项目所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各县区政府须在警示后5日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对警示项目进行挂牌督办。整改工作结束后,经检查达到整改要求的,向市环保局、市监察局报送整改报告,提出解除预警申请,经市政府上报省环保厅、省监察厅确认后,解除黄色预警警示。

3.橙色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的项目所属单位,在全市进行通报,各县区政府须在警示后5日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督促项目所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对警示项目进行挂牌督办。停止项目所在县区除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和公益性项目以外所有新建项目的环保审批,并进行行政问责。

4.红色预警警示:对受此警示的项目所属单位,除采取橙色预警警示惩处措施外,对项目所在县区所有新建项目实行区域限批。

四、实行污染减排预警监控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污染减排预警监控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建立健全专门的工作机构,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预警监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逐个企业抓推进,逐个项目抓落实,确保预警监控措施取得实效。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各项目所属单位要针对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尽快制定整改方案,抓紧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责任要求,确保按期完成各项整改任务。要切实加快在建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进一步加强对已建成投运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确保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减排任务、报废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任务按期完成。

(三)强化调度分析。按照“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的总体要求,各县区政府要在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预警监控的污染减排项目和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对策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要加强调度和形势分析,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陇政发〔〕5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的通知》(陇政发〔〕56号)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环保局、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要加强预警监控项目整改情况和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市监察局会同市环保局,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县区和重点项目所属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五)加强督查考核。将污染减排预警监控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各县区和相关企业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干部考核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