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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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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意见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准入负总责。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市县(区)工商、质监、卫生、城管、公安、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市场准入的实施工作。

二、各县(区)要尽快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检测网络,正式机构未成立之前,要尽快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检测检验临时工作机构,承担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准入的业务指导工作。各县(区)要保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所需经费,要将农产品监管和检测检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凡进入我市销售的农产品必须具备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委托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和具备国家认可资质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单,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方可准入市场。对国外进口的农产品必须具备我国政府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单和检疫证明,方可准入本市辖区内销售。

四、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食品)认证或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出具由认证单位颁发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后,可作为进入我市市场销售农产品的质量证明,实行入市抽检制度。

五、对未取得相关认证证书,但出具有产地证明和检测合格报告单进入我省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实行入市抽检。对无产地证明和检查合格报告单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测制度。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点、室)现场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入市场销售;检测不合格的禁止进入市场准入销售,并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处置。

六、农产品生产企业(基地)批发市场、超市、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配备检测人员。检测中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后不得经销,不得自行处理,应及时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七、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部门按规定对本辖区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主要农贸市场应当自觉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抽检,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明资料。

八、准入市场的农产品,要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生产者要向经销者,经销者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做出质量安全承诺保证。实行召回制度,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不合格农产品应当免费召回。

九、对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其产区的相应品种农产品六个月内禁止进入本市辖区内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十、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主要农贸市场,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每天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产地、质量等级、销售价格进行公布,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专销柜台,实行优质优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十一、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应当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识管理要求使用标识。鼓励农产品包装销售,其包装、标签等必须符合国家农产品包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采收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等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上市销售。

十二、农产品经营者应对其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农产品销售、运输者拒绝、阻碍检查或拒不提供相关资料,将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