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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家乐”旅游经营行为,提高“农家乐”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农家乐”旅游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家乐”指利用农村庭院、湖泊、塘堰、果园、林地等农,林、牧、渔业的自然条件,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观光、娱乐、餐饮、住宿、购物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活动和“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税务、安监、卫生、环保、质监、物价、公安等管理部门负责对“农家乐”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开业资格的认定;
2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相关许可证照;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农家乐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
4国家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农家乐”开业基本条件
第五条农家乐”开业须具备以下从业资格
农家乐”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持证经营。需到旅游局、卫生局、工商局、地税局办理:
1开业资格认证书;
2卫生许可证;
3工商注册登记;
4税务登记注册。
需提交下列材料:
1开办申请书;
2经营场所证明;
3管理及服务人员健康证明;
4负责人身份证、简历;
5当地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审核推荐意见。
农家乐”旅游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以及就餐环境、垃圾处理、污水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农家乐”开业须具备以下服务场所
1生态环境良好,具有乡村风情。接待区域面积与接待能力相适应,有必要的地面硬化处理,房屋结构坚固,通风良好,光线充足。
2提供住宿的农家乐”客房应宽敞,通风好,照明好,有电视,卧具齐全,门窗无破损。
3应提供游客休憩、娱乐场所,同时提供沙发椅、凳茶几和娱乐设施,提供茶水服务,有经物价部门审定的各项收费标准、游客须知及投诉电话。
4有停车场地,并负责看管。
5能提供当地风味的农家小吃,能按客人要求提供适合口味的家常便饭。
6环境卫生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庭院宽畅、绿化好、干净整洁,牲畜圈养,防蚊蝇措施有效。
b家庭成员有健康证,衣着整洁,个人卫生好。
c客房被罩床单一客一换,保持干燥、整洁。
d厕所使用方便,清洁无异味。
e厨房干净,布局合理,餐具卫生,防蝇防鼠措施好。
f饭菜酒水新鲜无质变。
8应加强消毒工作,防止食物中毒。
7经营场所无安全隐患,对可能出现危险的地方,应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章农家乐”经营
第七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接受旅游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
第八条农家乐”接待户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合理收费、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为游客提供健康文明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服务。
第九条农家乐”旅游经营力戒千篇一律,应根据当地民俗、民情、自然风貌、土特产品特点,努力办出特色。
第十条农家乐”旅游经营户发展数量,应根据各县区旅游业发展状况和人口基数进行适当控制,以防止多、杂、乱和经营效益滑坡。
第十一条农家乐”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应参加旅游管理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旅游者与“农家乐”旅游经营方发生争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旅游者应责成经营方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农家乐”接待户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1削价竞争,强行拉客;
2降低服务标准和餐饮质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3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
4提供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以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其他服务项目。
第四章农家乐”管理
第十四条对“农家乐”旅游服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市旅游局负责全市“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县区旅游局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农家乐”开业资格认证及旅游服务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农家乐”旅游服务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由“农家乐”自愿向当地旅游局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市旅游局会同市旅游协会组成“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具体负责“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评定。
农家乐”等级评定按市和区市县两级进行。一星级和二星级农家乐由县区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农家乐”由市“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十七条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评定与划分,以《旅游服务质量农家乐等级标准》为依据。
第十八条经“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对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农家乐”发给相应的等级标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农家乐”等级评定管理和等级标志牌、证的设计制作,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者可以在经营活动和宣传促销中使用。
未经“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农家乐”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
第十九条对“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已评定等级的业主进行复核。对服务质量达不到质量等级标准的应帮助提高质量,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的应降低或取消旅游服务质量等级。
第二十条对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实行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依法实施对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农家乐”旅游经营点农户有上述行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公告,取消经营资格。
1服务质量严重滑坡,有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2不注重基础设施建设,丧失经营条件的
3拒不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的
4发生不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对未取得《农家乐”旅游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接待旅游者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农家乐,擅自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