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为你精心整理了出租车行业纠风工作意见范文,希望能为你的创作提供参考价值,我们的客服老师可以帮助你提供个性化的参考范文,欢迎咨询。
一、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转让各县区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转让政策。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转让和倒卖经营权。已实行经营权有偿转让的县区要组织交通、财政、物价、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对年以来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时间、数量、方式、程序和价格以及出让金的用途等进行认真清理,登记造册,并于9月底前报市整顿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有偿转让费用过高、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无法收回成本的要降低标准;对清理整顿期间继续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单位和部门,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大宏观调控力度,严格控制新增运力和投放程序
各县区应优先鼓励发展公交客运,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客运,逐步形成城乡客运一体化格局。
各县区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要综合当地的GDP增长、人口数量、出行频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旅游业的发展等情况,对市场需求进行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合理制定辖区出租汽车投放规模,实行由政府交通部门领导,运政管理机构实施的服务质量招投标制度。出租汽车拥有量市政府所在地原则上控制在15辆/万人以内,县政府所在地原则上控制在10辆/万人以内,已超出控制总量或现有城市出租汽车载客里程利用率达不到70%的未达到控制总量且确有市场需求的要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听证,制定合理的投放数量、投放时间、车辆标准、经营期限、服务承诺要求等报市级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核准后实施。对于不按新增程序,盲目投放运力,造成出租汽车群体事件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三、清理收费项目,切实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者负担
各县区要组织财政、物价、建设、交通等部门全面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基金。对国家及省上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征收或变换名目征收。凡保留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要重新进行核定,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区要加大对各类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以及擅自出台新的收费项目或变换名目征收行为的查处力度。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行要求驾驶员接受汽车设备和设施的购置、安装、检验、检测、维修以及有偿的车厢广告、标语、标贴、保险等经营服务。各县区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于9月底前将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税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并制作“缴费登记卡”发放给出租汽车经营者。凡不在缴费登记卡”之列的收费项目,经营者有权拒交,并可向物价部门举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单位和负责人要予以严肃处理。
严禁向城市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和驾驶员安全管理费,不得对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收取客运附加费,同时,要根据出租汽车的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出租汽车企业、司机、旅客的承受能力等因素,严格审核运营成本的基础上召开听证会。对城市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进行调整,对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要采取由企业、司机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
四、各县区交通运管机构应积极探索公路出租客运的运营模式和监管方法,合理界定出租汽车经营范围
经营者自愿的前提下,重新确定其经营范围。凡申请自愿经营城区以外公路出租客运的应按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重新办理经营许可、换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内注明“公路出租客运”按有关规定征收规费。凡在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不得征收“两费”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内注明“城市出租客运”公路出租客运”和“城市出租客运”车辆应在营运标志和标识上有明显区别。
五、严厉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市场秩序
交通、运管、公安、交警、工商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出租客运市场的监督管理,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
交通、运管部门要履行行业管理的职责,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行为,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督,规范出租企业和经营业户的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无《道路运输证》伪造营运证照的出租车辆。
公安、交警部门要重点打击无牌无证的黑车”坚决取缔机动三轮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从事出租客运,并负责出租汽车客运安全、治安的监督、管理和防范工作。
财政部门、物价部门要对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出让程序、价格、出让资金的用途等进行认真清理,并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运价执行情况进行规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用工行为的整顿,督促出租汽车运输企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交通、运管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计价器使用的监管和计量标定,全方位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负责整顿规范的日常工作,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存在问题。
六、加强营运主体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规范驾驶员与出租汽车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做到责权平等、风险共担、收费合理。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收取一次性“买断金”风险抵押金”资产抵押金”经营管理费”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经营风险,牟取暴利的行为。要强化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资格管理,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关,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凡安全驾龄达不到3年,或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件,违法带头聚众闹事的人员,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要监督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签订规范统一的劳动合同,对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内部管理松散、只收费不管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或整合,逾期不改的依法取消其经营权。同时,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七、建立健全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持信息渠道畅通,落实出租汽车行业稳定责任
要建立健全报告制度,明确各部门联络人员,及时互通情况,保持信息渠道畅通,将有可能引发行业不稳定的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失职、追究谁”要明确责任,对因监管不力和企业管理不善导致群体事件发生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
八、积极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努力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
各县区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对于创建活动中在安全、稳定、服务质量方面成绩突出的出租车辆,出租运输企业和优秀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于涌现出的拾金不昧、遵章守纪、安全运行、带头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好人好事,要通过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弘扬正气,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对于不重视安全、传播谣言、制造不稳定事端和拒载、宰客、私自改装计价器、乱停乱放的经营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为全市社会和谐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