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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体制机制转变,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市政府领导下的粮食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加强粮食宏观调控,完善粮食风险防范机制。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实际,有利于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需要的粮食流通新体制。
二、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强化粮食市场监管。
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价格。要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粮食购销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特殊情况下,由市政府或县区政府制定具体政策,对粮食供求实行宏观调控。
1健全粮食市场体系。一是积极培育多元化的粮食市场主体。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通过改制成为新型的市场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政策,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积极做好粮食购销工作,掌握更多粮源,协助各级政府对粮食市场进行宏观调控。鼓励、支持和规范多种所有制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多渠道搞活粮食流通,繁荣粮食市场。二是要加大对粮食市场的投入。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粮食集散地、交通枢纽建立一批兼备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等多种功能的区域性粮食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规范市场环境和交易程序,使之成为全市粮食市场体系的龙头。
2强化粮食市场监管。一是切实落实市场准入制度。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经营者,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经县级
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收购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粮食收购经营活动。粮食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市场准入,诚信经营和粮油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二是取消粮食区域封锁制度。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和粮食准运证制度,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市粮食市场体系。三是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粮食收购、销售、加工、储运、进出。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帐制度,定期如实地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或压级压价,工商、物价、质监、卫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检验监督,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和粮食食品安全,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组建市、县区粮食行政执法队伍,确保粮食市场依法监管。
三、发展粮食生产,完善直补机制,增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全市粮食安全。
市粮食销区特点明显,产不供需,粮食人均占有量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因此,要稳定粮食生产面积,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各县区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断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粮食生产条件,大力支持徽、成等地粮食生产重点县调整结构,建设优质专用粮食生产基地,继续促进粮食加工转化,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鼓励、支持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兴办粮油加工企业,拉长粮食产业链。
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机制,保护和调动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各县区要认真做好直补的组织和落实工作,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
为增强我市粮食宏观调控能力,根据甘政发[]45号文件规定: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没有建立地方粮食储备的市州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地方储备;已建立地方储备,但尚来达到规模要求的市州,要充实地方储备”和甘政发[]15号文件:各地应根据调控当地粮食市场的需要,安排一定财力,建立市、县级粮食储备”规定,市、县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布、县区粮食储备,确保全市粮食安全。
四、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一改革重点:
1全员置换职工身份。全市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全部参加改制,置换职工身份,解除劳动关系,按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双向选择,建立新型劳动关系。
2实现产权多元化。根据省政府甘政发[]15号文件规定,市、县区各保留一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其余粮食购销企业通过撤并、转让、拍卖、破产,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退出国有资本和国有序列转入非国有制经济发展轨道,实现产权多元化。
改制后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政府宏观调控、保障军需民食,维护市场稳定的主渠道。主要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军粮供应、农村救灾粮以及应急保障等政策性业务,同时享受相应的费和补贴。
3建立新型的企业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要积极推进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彻底明晰产权,转换职工身份,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劳动合同,确定新型的劳动关系。内部岗位管理上实行聘任制,公开选聘,竞争上岗。坚持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委派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区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要在当地县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改革方案必须上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自行其事。市直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2坚持政策连续性的原则。要避免因改革政策,执行标准前后不一给新一轮改革带来不利影响。
3坚持因企施策的原则.各企业在改制中,要因地制宜,因企施策,量力而行。经济补偿中,既不违规超标,更不能因无经济实力而盲目攀比,避免人为造成新的矛盾。
4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妥善解决职工身份置换的经济补偿问题和社保以及再就业等问题,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利益。
五、认真落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政策
一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标准以20003000元为基数,再按每个工龄年补助4001200元的标准,由企业对职工一次性安置。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足这些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所需的养老保险费,并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这部分职工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原企业改制后不复存在职工内退生活费一次性从净资产中提取,指定相关部门或一次性发给职工本人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交社保部门管理,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关闭、破产企业应桉规定预留离、退休人员养老金。
三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又暂时不能再就业的职工,原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其档案转到所在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托管,并到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期间和期满后,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通知国发[]104号文件精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工作满规定年限的应享受提前退休政策,提前退休后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五妥善解决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置换身份职工的经济补偿问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转换身份、分流安置所需的资金由省上下拔专项补助,包干使用。市、县区政府和企业也应多渠道筹资解决其不足部分。对资产一时难以变现或工龄年补偿金低于400元的由同级财政兜底解决。
六严格改制程序,依法规范操作。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职工身份界定和工龄年测算,方案的规定、审批、实施以及资产处置等方面要严格依法规范操作,并妥善解决好债权债务。对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伤害改制企业职工利益的要依法严惩。
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8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由粮食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调剂使用,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职工社保费。已抵押给农业发展银行的资产,处置前应及时与农业发展银行沟通,解除抵押关系后再行处置。年底以前,对国有困难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土地和用房,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3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行政性收费一律免征。办理资产、土地、房产、工商、税务以及水电、通讯等变更登记时,有关部门一律免收工本费,涉及房屋和土地勘测,二地登记及产权交易中心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交易鉴定等中介费用,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下限的30%以内收取。
六、妥善解决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包袱。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省政府决定对年底库存的老粮”一次性划断,交给企业包干销售,保管费减半,利息据实计算至年12月31日并纳入政策性挂帐。处理后不再存在老粮”问题。对库存的陈化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倒卖和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价差亏损省上已预估纳入政策性财务挂帐之中。
二对年4月1日至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新增财务挂帐,继续执行现行有关政策,过渡期延长至年。延长期年内新增财务挂帐利息由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对年6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亏损,省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清理认定,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分级负责”原则,省财政负担了65%,包括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利息,一并纳入了挂帐总额。
对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负担。经认定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实行挂帐停息,并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区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挂帐相应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及时解除抵押关系。
七、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省委、政府提出的4+1改革主要内容之一,为了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正、副组长,粮食、发改委、财政、编办、民政、国资、劳动、社保、农发行、审计、工商、国土、国税、地税、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领导小组要定期听取粮改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帮助协调解决改革中随时遇到困难和问题。同时,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粮改专项工作责任书,进一步靠实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沟通,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落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配套措施: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各级政府依法管理粮食流通的行政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的职能,加强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制定落实政策,依法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建立健全粮食市场预警机制,加强粮食市场宏观调控能力,搞好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同时,要进一步转变部门职能,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粮食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对企业收购、调销及加工粮食所需资金择优发放贷款。
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并对同级粮食流通企业改制中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编办、工商、质监、卫生、物价、国资、国土、审计、统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共同努力做好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深化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事关经济发展和稳定大局,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政策,确保全市粮食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确保年10月底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制任务,力争年底全面完成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