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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价格监管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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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价格监管工作意见

一、继续加强对化肥生产和流通环节的价格管理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仍为1500元/吨,上浮幅度为15%上限为1725元/吨下浮不限。具体价格为:中油石化公司生产的尿素出厂中准价为1500元/吨,上浮幅度为15%(上限为1725元/吨下浮不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尿素出厂价格参照此政策执行。年我省中型化肥生产企业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控制措施。张掖化肥厂、远东化肥有限公司尿素最高出厂限价为1650元/吨,下浮不限;化工集团公司生产的磷酸二铵最高出厂限价为2410元/吨包衣2480元/吨下浮不限。进口钾肥港货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后,按每进货批次执行省物价局制定的指导价,上浮幅度为3%,下浮不限。除尿素、磷酸二铵以外,市自产的碳铵、磷肥、复混肥等小化肥的出厂价格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物价部门管理并进行生产成本监审,必要时由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出厂和零售最高限价。

加强对化肥流通环节价格管理,必要时实行最高限价。年,对化肥批发零售环节价格继续实行差率控制措施。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超过7%包括银行贷款利息、管理费、仓储费等流通环节发生的费用,不包括直接运杂费其中进销差率为3%,批零差率为4%。对国家管理价格统一计划调拨的进口和省内自采的进口磷酸二铵,经营者必须将实际购进价格按批次向市、县区物价局备案,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超过7%,作价公式为:批发价=[出厂价或港口码头实际进价含税1+3%+实际运杂费]零售价=[批发价×1+4%+实际运杂费]市小化肥生产企业下设的批发零售点自销的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超过7%。同一城市只允许一道批发环节,禁止层层加价。化肥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最高出厂限价政策。经销企业、化肥生产控股或关联交易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销企业销售化肥,以及化肥生产和经销企业下设直销点方式销售的均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差率控制措施,不得违反进销差率,不得哄抬价格。

二、继续做好化肥等主要农资价格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各县区要切实加强对化肥等农资价格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对当地市场出现的异常价格波动情况,要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物价局,以利于采取措施,加强对化肥等主要农资价格的监管。物价部门要对化肥等主要农资价格的变化和走势及时预测、预警、预报,及时为农民市场价格运行情况,提供价格信息服务。

三、进一步加强对化肥等农资价格的监督检查

各县区物价部门深入开展化肥等农资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化肥政府指导价,突破出厂最高限价;采取价外加价、多收运杂费变相提高出厂最高限价;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调价备案等价格干预措施;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进行价格欺诈;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层层加价等价格违价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对经销企业和经营户不提供真实的进货发票和真实的运杂费发票,以达到其变相涨价目的也要按《价格法》和《省价格管理条例》规定处罚,切实规范化肥价格秩序。

四、确保化肥市场价格水平基本稳定

要密切注视市场化肥等主要农资价格动态,宣传政府化肥价格政策,及时化解价格矛盾和涨价隐患。物价、工商、质监、农牧、供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明确任务、分工负责,责任到人,建立起监管联动机制,保持对化肥等农资价格和干预措施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保证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我市化肥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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