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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审批权限.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以上的项目上报省发改委核准;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主河道上的项目逐级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凡未纳入流域规划的项目核准机关不得核准。
二、简化审批程序。根据《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精神。项目单位仅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发改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等程序。由市发改委核准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区发改部门对申请报告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市发改委核准。
三、水电项目核准文件的有效期限。项目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或未批准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行失效。
四、制止长期占有项目不开发。项目经核准后,企业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在规定的时段内完成相应工作时,可向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获得批准后可适当延期。没有在规定的时段内完成相应工作又未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开发权,并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择优选择新业主。
各县区要按照此规定对目前尚未开工的电站项目进行清理,对业主的开发实力进行考察。认为无实力开发的应收回项目开发权;认为有实力开发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限时完成相应阶段工作;时未完成的应当收回项目开发权。
为了使更多的投资者获得开发机会,一个业主原则上不得同时占有两个以上电站项目。业主确有实力继续开发的可在第一个电站完成80%的工程量之后,申报下一个项目。
五、已核准的水电项目的调整。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六、鼓励开发权有偿出让。为合理、有效配置资源,避免资源浪费,已形成竞争市场的县区可参照采矿权、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办法,对电站开发权有偿出让,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县区根据实际制定。出让开发权获得的收益上缴县级财政,实行市、县分成。
七、水电建设项目更换法人时要获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合资、合作项目在实施中,因原业主的投入未能达到控股或其他原因需更换法人时,必须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然后办理新的工商注册登记。
八、禁止倒卖项目批文或将无偿获得的开发权折价入股。无偿获得电站开发权的业主无实力继续开发时,应当将项目交县区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中合理补偿原业主所做各项工作的支出,禁止私自倒卖、转让或将开发权折价入股。
推行开发权有偿出让制度后获取的开发权允许作价入股与投资者合作。
九、推行水电建设项目资本金制度。申报水电站项目的业主,自有资金要达到项目总投资的20%以上以银行验资后出据的证明材料为准否则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十,优化项目建设环境.征地中为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征地补偿费取高限;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等形式参与电站开发、管理;鼓励业主采取招工等方式解决失地农民的长久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