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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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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意见

一、加强考核引导,完善考核办法。根据省政府对各市州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办法的具体要求,对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内容作相应修订。固定资产投资考核由投资增长率、县区完成投资对全市完成投资贡献率、投资目标完成率、引进区外资金实际到位占当地完成投资比重四项指标构成,总分100分。投资增长率,反映年度投资规模和投资增长的指标,使用前三年平均投资作为基数来测算投资增长率。投资增长率=[当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前三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平均数1]lOO%,指标权重分值30分;县区完成投资对全市完成投资贡献率,指在县区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除去中央、省属工业企业投资后的县区自身完成投资与全市县区完成投资总额同口径的比值。县区完成投资对全市完成投资贡献率=县区完成投资/全市各县区完成投资总额100%,指标权重分值15分;投资目标完成率,反映年度投资目标完成效果的指标。投资目标完成率=当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当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责任目标100%,指标权重分值25分;引进区外资金实际到位占当地完成投资比重,指各县区国内本地区以外招商引资实际到位数和实际利用外商投资数占本地当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引进区外资金实际到位占当地完成投资比重=当年国内招商引资及利用外商投资实际到位额/当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lOO%,指标权重分值30分。

二、健全统计登记制度,做到应统尽统。根据《省统计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以及国统字249号文件和甘统投109号文件精神,市、县区发改委、财政,扶贫、水利、交通等审批立项和资金管理部门向投资主体下发项目立项批复和资金文件时,必须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对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市、县区发改委、中小企业局等审批立项部门在建设项目立项批复下达前,必须要求建设主体单位在当地统计部门办理新开工登记手续,建立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送关系,否则不予办理批复手续。建设部门在向投资主体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检查是否办理统计登记手续,未办理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引进区外资金的统计工作,由市招商局会同市发改委、商务局做好引进区外资金的统计工作。要改进统计工作,做好半年统计的同时,建立月度统计制度。要加强引进区外资金项目管理,核实区外资金到位情况,防止漏统区外资金的情况发生。

三、强化工作责任,做好项目统计管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要实行领导负责制,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市上决定建立固定资产投资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发改委牵头,统汁、财政、扶贫、水利、电力、交通、文教、建设等部门参加,每季度召开—次联席会议,通报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寻找问题和差距,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凡当年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和行业,必须向发改委、统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报表,报表须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要建立投资项目统计台帐,发改委、统计部门要定期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完成进度进行定期核对。要保证投资统计工作经费,把投资统计的方法制度、报表设计、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和农村投资调查等纳入项目前期工作,从项目前期经费或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

四、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依法实施投资统计。要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统计法制意识,营造良好的统计环境,依法实施投资统计工作。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投资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开展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认真做好投资统计上报工作,确保投资数据的准确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