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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贷条件及程序。各乡镇、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要按民政发〔〕119号文件和有关补充规定严格把握申贷条件、规范申贷程序、做到申贷条件、项目、用途符合政策规定。乡镇依据实际情况掌控放贷次序,对新建设施农业急需资金的农户要优先放贷,做到贷款有序。
二、申贷额度。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要严格按需求核定,原则上,新建一座前庭后院式养殖暖棚贷款额度为2万元,新建一座日光温室贷款额度为3万元,新建养殖小区户均贷款额度为3-5万元,每人(户)最多不超过8万元;历建日光温室、暖棚养殖,原则上按新建贷款额度的50%核贷;特色林果业1000亩以上县级示范点,每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万元。
三、拓宽担保基金筹措渠道。担保基金,原则上通过以下四种方式筹措:一是从石羊河流域重点治理项目中用于设施农业建设的补助资金中解决,由农牧局、石管局、财政局、就业局衔接落实。二是县财政筹措200万元担保基金。三是从特色林果业项目补助资金中解决,由林业局、财政局、就业局衔接落实。四是非新建设施农业的妇女创业在风险共担的前提下,自愿联户自筹担保基金,由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负责落实。
积极探索用设施农业产权为抵押担保贷款,由农牧局核发《产权登记证》
四、扩大承办金融机构和贷款规模。一是将邮政储蓄银行纳入承办银行范围,承担三雷、苏武部分设施农业、农村妇女非设施农业其他微利项目创业及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以减轻信用联社、农行的工作压力,加快放贷速度,扩大贷款规模。二是县内整合调度存款资金,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资金整合力度,积极主动向上级业务部门争取妇女创业小额贷款指标,尽力扩大贷款规模,正确处理妇女创业贷款与农副产品收购企业贷款的关系,做到一视同仁,着力为妇女创业提供更多的贷款支持,一如既往地为地方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五、加强培训。一是妇联、就业局要对县、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认真学习相关文件政策,提高政策水平和服务意识,严格审查贷款对象、扶持项目,准确把握贷款额度;二是农牧、畜牧、科技、各乡镇要紧密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认真组织开展创业技术技能培训,积极延伸和拓展对小额贷款妇女的创业服务,坚持贷款扶持与技能培训双管齐下,提高妇女创业致富能力。
六、加强诚信教育。各乡镇、妇联、宣传、广电、金融等部门(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的意义、性质和用途,澄清部分农户对创业贷款与福利性救济款的模糊认识,提高贷款农户还贷意识、诚信意识,确保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良性运行。
七、妥善处理审核未贷的贷款。原则上,对于年已通过联合审核且联户缴纳担保基金而未放贷的233户953万元贷款,申贷资料、额度不变的情况下优先放贷,做到取信于民;对于已通过联合审核尚未缴纳担保基金的妇女,可在个人申贷资料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政策重新确定贷款额度、签订“借款合同”后,办理贷款手续。各乡镇要尽快向农户兑现设施农业补助,加快收缴拖欠担保基金进度,务于3月20日前将担保基金如数上建担保中心,同时做好个人“担保基金注入证明”核发工作。
八、加强协作,责任到人。此项工作涉及部门单位多,放贷面广量大,一是各乡镇、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必须配备专人,责任到人,加强协作,各负其责,尤其乡镇要加大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状况、创业项目(重点是设施农业建设)提供资料的审查力度;金融机构必须对申贷人贷款资格、信用状况进行认真评估,防范贷款风险,同时,上报贴息资料时,要认真核实,必须做到人员、贷款额度及其他信息准确无误;二是各乡镇、金融机构要准确、及时的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上报相关部门。妇联、担保中心、金融机构实行“周五”报告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报县委办、政府办。确保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还得上”
九、严肃工作纪律。承办小额担保贷款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规定办理小额贷款业务,严明工作纪律,不准利用农户名义自贷或为他人贷款;不准为了清偿不良贷款违规贷款;不准以种植、养殖名义向未从事设施农业者贷款;不准吃拿卡要,刁难申贷人员。违反规定,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沟通与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中存在问题。各乡镇、相关部门、单位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来抓,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确定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做好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