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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思想认识
安生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近年来,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全县安全生产总体形势趋于好转,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呈下降趋势,但目前仍然存在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等突出问题。认真分析其原因,最重要的就是事前预防”中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突出表现为“四个不完全到位”一些部门、单位和企业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对“事前预防”重要性的认识不完全到位;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范、技术标准的落实不完全到位;对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防范措施和监督检查不完全到位;国家、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一些政策措施、决策部署的落实不完全到位等等。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证明:事故源于隐患,隐患不除,事故未已;事前预防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生产工作就是预防,就是对生产经营中的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诊断、识别评价、预测控制和补救预防的全过程,就是要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只有通过预防,才能真正有效地减少事故,降低事故损失,才能实现安全生产。因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思想上更加重视安全生产,行动上更加自觉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上更加扎实地落实安全措施,突出事故预防,坚决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全力推动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加强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的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突出分层督查、抓主抓重,突出各司其职、靠实责任,突出从严从细、力求实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的职责分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管局)依法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和宏观指导,对工矿商贸及其危险化学品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直接监管,并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负责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员密集场所及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公安、安监部门负责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城建部门负责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农机部门负责农业机械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水务、电力、邮政、林业、农牧、文体、旅游等部门负责本行业水利工程设施、电力设施设备、邮政通讯、林草、农药、文体娱乐设施、旅游景点等方面的安全监管。县属企业和省、市驻民单位、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直部门为主。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重点监督检查各乡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建立和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落实安全生产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活动、重大工作任务的情况;监控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情况等。
4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县上主要采取重点抽查的方式。县安委会办公室对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每半年不能少于一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煤管局)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危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每月不能少于一次,对综合监管的其他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每季度不能少于一次。县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每两个月不能少于一次。
各乡镇、各部门主要采取普查的方式。对辖区内行业和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的重大部署、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逐行业、逐企业、逐户进行普遍检查。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季度不能少于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采取经常性检查的方式。要认真落实岗位一天一查、班组车间一周一查、厂(矿)级一旬一查、公司一月一查的制度。
5监督检查的总体要求:监督检查要做到九要”即目的要明确、安排要周密、人员要过硬、重点要突出、记录要详细、意见要具体、反馈要及时、效果要明显、报告要全面。
三、强化信息通报
1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民单位每周星期三下午六时前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安全生产事故周报表、安全生产简况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周报表;每月2日前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上月各类伤亡事故统计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情况统计表、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情况统计表。
2实行安全生产“月通报、季”制度。县安委会办公室通过文件通报或新闻通报的方式,对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和省、市驻民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季度定期通报一次,并对安全生产重大部署、重大活动、重大任务工作进展情况以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适时予以通报;对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进度完成情况每半年定期一次。
3实行安全生产告知制度。监督检查人员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事故隐患根据有关规定当场下达安全监督检查指令,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实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依法明确责任,督促整改落实。
4实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报告制度。凡县上和乡镇、部门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结束后,都要及时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监督检查书面报告,对存在问题要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
5严格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已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者,要从严从重处理。
6落实安全生产旬报告制度。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于每月的9日、19日、29日将安全生产情况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于每月10日、20日、30日报县政府。
四、严格行政问责
1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情节轻微的实行约谈;情节严重的实行黄牌警告。1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责任制不落实或未完全落实的2未按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3未按本文规定的次数和要求认真开展监督检查的或监督检查走过场、没有及时发现已经存在事故隐患的或对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跟踪督促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4对按规定应当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生产经营单位项目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予以行政许可(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证照颁发、竣工验收等)5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对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到位的6拒不执行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监督检查指令的7安全生产重大部署、重大活动、重大任务落实不到位或不完全到位的8突破县政府下达的阶段性控制指标的
2约谈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进行,县安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事宜。被实行约谈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其分管领导要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检讨。约谈对象在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和县安委会提交整改报告。对无故不参加约谈、不按时提交整改报告、未按期进行整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
3实行黄牌警告。由县安委会下发黄牌警告通知书,同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开。黄牌警告期为半年。被黄牌警告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检讨。黄牌警告期内,被警告对象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由被警告对象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经县安委会验收合格后,撤销黄牌警告;验收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延长警告期3个月。安全生产出现重大问题、受黄牌警告的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工作实绩考核班子不得评为“好”等次,班子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同时取消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其他评先评优资格。
4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严从重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