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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不断强化政府职能,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省、市统一政策指导下。量力而行,稳步推进。
三)总体目标: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力争3年时间解决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的基本住房需求,从年起。做到应保尽保。此基础上,通过稳步实施廉租住房建设,逐步改善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建立完善的廉租住房制度。具体目标:年解决人均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问题,年解决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问题,年解决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问题。
二、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对象。且居住一年以上(未满1周岁家庭成员除外)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家庭成员为两人以上(无人赡养的孤寡、残疾、烈军属一人也可)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家庭无自有产权住房。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保障标准。3年内人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暂定为建筑面积8平方米,应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3年以后保障标准可适当提高。
三、廉租住房的资金筹集
一)廉租住房资金。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土地出让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社会捐赠的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二)要加大财政对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应根据我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及财政承受能力,县财政每年安排预算时。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可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10%核定,具体核定为城镇土地出让净收益的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还可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筹集一定数量的社会资金。
四、保障方式
一)实物配租。实物配租是指政府或单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直接提供住房。符合保障对象条件,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且为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实施住房保障的家庭,确认工作由县建设部门会同民政、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
二)发放租赁补贴。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规定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三)租金核减。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家庭给予租金减免。租金核减是指住房产权单位按政府规定。
经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政府审定后执行。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根据规定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按照市场平均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五、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住房二级市场上购买的符合条件的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兴建捐赠的住房)腾空的原有公有住房;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二)政府所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行政事业收费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建设、购买廉租主房的名义办理有关手续后又改变住房用途的应补交减免的全部税、费。
三)廉租住房的标准: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5-60平方米之间。应做到充分利用空间,新建廉租住房执行《省城镇住宅建设标准》一、二类户型。计划科学,经济实用。出资收购的普通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房屋内设施配套能满足住户基本生活需要,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六、廉租住房的管理
一)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县财政、民政、国土、税务、街道办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公示、审批制度。
应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户口所在街道社区提出申请,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填写《县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后原件退回)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居住地的住房情况证明和现住房租赁证明;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其他相关材料(残疾证、烈军属证件及其他
根据申请家庭填报的申请表》和提供的材料,街道社区收到申请后。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居住地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街道社区填写《县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街道办事处审查汇总后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每个申请家庭只能租赁一套廉租住房。
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与廉租房屋承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对获取实物配租资格的申请家庭。
三)廉租住房实行轮候制和退出机制。按照申请时间顺序结合家庭特殊情况(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排队轮候。对当年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人口数分中、小两种户型,登记后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廉租住房数量。同类户型的楼层房号的分配采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对已确定楼房房号而拒绝接受安置的家庭,取消当年资格,重新轮候。对轮候对象,由县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每年重新审定,经审检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对于已享受到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每年核查一次,退出低保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廉租住房,转租给其他廉租住房轮候对象。
四)廉租住房资金和廉租住房租金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廉租住房租金主要用于维修费、管和物业管理。理费以及特殊情况的租赁住房补贴。确保专项用于廉租住房补贴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城镇廉租住房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五)建设部门在图纸审查时。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建设中要进行工程招投标等制度,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要建立健全严格的申请、审核和退出机制及目标考核、办事公开、责任追究、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实施廉租住房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既要保证完成阶段性任务,又要考虑长远目标。
二)落实责任。廉租住房建设省政府已纳入对市、县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和管理。县政府成立廉租住房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廉租住房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矛盾和问题,及时总结实施廉租住房的经验,不断完善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建设、财政、民政、国土、税务、物价、街道办、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具体督办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强化宣传。县建设局、广电局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实施廉租住房的目的意义和政策,导舆论。使全社会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都关注和支持廉租住房建设。
四)严肃纪律。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建设、民政、财政等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理廉租住房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