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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宜清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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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宜清理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遵循“规范、廉洁、勤政、便民、高效”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以前四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为基础,以机构改革后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事业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为重点,对县级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通过清理,使部门的审批事项和环节明显减少,审批方式明显改进,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审批责任和后续监管明显加强,机关工作作风明显好转,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得到优化。

二、清理范围

凡我县现行的县级行政审批项目均属清理范围。具体包括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和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的行业性组织以及社会团体,按照全面彻底、不留死角的原则。管理行政、经济、社会事务中所实施的审批事项,包括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经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许可、审核、登记、核准、批准、审查、同意、认证、鉴证、核发(证)照、备案等具体行政行为。

三、清理原则

按照科学、合法的原则,县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能够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事项,交给市场;能够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事项,交给企业;能够由社会中介组织解决的事项,交给中介组织;应当由政府承担的事项,政府切实履行职责。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由国务院各部委、省市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作为设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二)对已经按照行政审批事项公布。但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应作为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由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

三)对县级以下机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可以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予以下放管理。

四)坚持一个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按照相同或相近职能调整为一个部门承担;对确需由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明确审批的直接受理部门,并由直接受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批。

五)优化流程。压缩时限,清理审批前置条件,避免互为前置的现象。

四、方法步骤

一)启动部署阶段启动我县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做好宣传,营造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浓厚氛围。

参照省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县级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柞政发〔〕25号)提出拟取消、保留、增加、调整的清理意见。

二)全面清理阶段县级有关部门对其审批项目进行自查。并注明相关依据,报县政府法制办。

三)审议公布阶段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部门上报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意见进行汇总。提出需要取消、保留、增加、调整的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四)总结提高阶段县级有关部门认真总结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查找不足,落实改进工作的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县开展第五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促进科学发展和富民强县的现实需要。各镇、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提高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三定”方案,抽调熟悉单位业务、熟悉法规政策的骨干人员组成清理工作组开展工作。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同时要积极主动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对接,确保按期限、高质量完成清理任务。

二)制定方案。优化流程。县级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对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自查,提出拟取消、保留、增加、调整的具体意见。尤其是对拟增加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明确规定。对拟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条件等要向社会公示,听取企业、社会组织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把本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分解到具体工作岗位,落实办理责任,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工作流程。要注重实际,把能够下放的审批事项尽可能下放,能够相对集中的事项,尽量集中到一个部门实施。

三)严格审查。规范行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增加审批环节和条件,更不得自立审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也不能将与审批事项无关的收费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进行搭车收费。凡国家、省、市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作为建设项目审批或招投标的资格条件。要加强审批事项的监管,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努力提高我县法治政府的建设水平,为率先突破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