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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分工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1.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交通运输部、民航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先由铁道部提出改革方案。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编办、铁道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
3.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
4.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
5.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
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政府补贴。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建立收费补偿机制。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
7.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加快推行竞价上网,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积极推进电价改革。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
8.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
9.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10.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1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
12.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
13.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参与棚户区改造。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14.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
15.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
1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
17.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
18.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负责)建设旅游设施。
19.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体育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20.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21.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22.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23.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实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在国内合理流动。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以及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
24.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依法妥善安置职工,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
八)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25.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26.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搞好技术人才培训。增加技术储备。
27.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
28.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为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29.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淘汰落后产能,争创名牌产品。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加快技术升级。
30.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
九)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31.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开发战略资源。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32.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交流。为民营企业“走出去”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与有关国家建立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国际流动的政策磋商机制。发展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定、利用多边协定体系等。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十)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33.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
34.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35.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36.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简化环节、缩短时限。
37.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十一)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38.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
39.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及时向社会公开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负责)
40.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按照上述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对贯彻落实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部门间要密切协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地区在贯彻落实工作中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工作。
三)督促检查。跟踪落实。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并按年度将工作完成情况汇总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将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及时跟踪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