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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巩固近年来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抓住当前影响肉品质量安全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集中精力进行治理整顿,大力强化企业责任意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积极探索构建肉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从根本上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整治任务
(一)扎实开展病死畜禽非法交易整治,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畜禽的非法行为。
(二)积极开展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整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监测条件,提高对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检测能力,防止喂食瘦肉精生猪进入屠宰环节。
(三)深入开展注水肉整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注水肉发生的规律,加强对注水高发区域和时段的巡查,依法严厉查处对生猪(牛、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场所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肉品水分含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羊)的行为;发现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牛、羊)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四)持续开展私屠滥宰整治。各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对私屠滥宰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严密监控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发现私屠滥宰、冒用或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要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严惩不法分子。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出借(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的行为,一经发现,报请县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对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责令改正、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五)认真开展屠宰企业畜禽肉品质量整治。县商务局要切实强化对定点屠宰厂(场),尤其是以代宰为主的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督促其严格执行入厂(场)检查验收、屠宰操作规程、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强化台账管理,完善内部可追溯系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确保出厂肉品质量安全。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具备基本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是否按照检验程序进行操作,是否按要求对不合格肉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检验证章的情形。对出厂(场)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产品的,要依法对屠宰厂(场)及其主要负责人从严从重处罚。
(六)切实开展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肉品质量整治。县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肉制品加工、肉品销售、餐饮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确保肉品均来自于定点屠宰厂(场),检验检疫合格;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肉品检验检疫证章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防私宰肉、含瘦肉精猪肉、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严厉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挂牌经营,落实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着责任,严把畜禽肉品质量市场准入关。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肉制品生产企业原料肉采购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使用不合格原料肉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餐饮企业采购的畜禽及其产品开展专项抽查,严肃查处采购、使用私宰肉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其产品等行为。
(七)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县商务、畜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社会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肉品安全案件,要协调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快速有效惩处犯罪分子。
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单位,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使用瘦肉精和制售病死病害畜禽肉、注水肉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查处阻扰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下对辖区乡镇屠宰点进行拉网式检查整治,对未经审批的非法屠宰点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从重处理。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制定实施方案,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顿阶段:组织各相关部门的执法力量,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落实各项整治任务。
(三)总结验收阶段: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并汇总上报专项整治总结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强化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上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县商务局局长、农牧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工商局局长、质监局局长、食品药品管理局局长为成员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由商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单位要明确责任,逐级落实整治任务。
(二)加强协作配合。县商务局牵头建立畜禽屠宰专项整治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切实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猪肉产销环节全过程的监管。
(三)健全长效机制。县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屠宰企业信用档案和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以及违规退出机制,根据企业信用记录状况实行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系统,强化溯源管理,打造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
(四)做好应急处置。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县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总体要求,明确职责分工、信息通报、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及应急保障等事宜,及时处置肉品安全事故。
(五)强化宣传教育。要通过媒体等各种方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专项整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调动共参与。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为群众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申诉、投诉和咨询渠道,拓宽专项整治案件线索来源,形成生产安全肉品、销售安全肉品、使用安全肉品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