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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农村医疗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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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农村医疗管理工作意见

一、着力加强医药费用控制。确保农民群众真正受益

特别是县级平均住院费用之高已位居全省第一位。县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费用控制,针对我县平均住院费用增长过快。为了确保基金使用安全。今年平均住院费用以年度为标准,不得再增长,如有增长,增幅部分在年底将从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费用中予以扣除。

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理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医师要严格掌握入院指征。对符合入院标准的参合人员。方可办理住院手续(急诊除外)严禁将门诊患者转为住院治疗;经认真核对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

二)参合人员入院后。杜绝假冒顶替、挂床住院等违规现象发生。严禁弄虚作假套取新农合基金和挂床、累积药费、串换药品等变相报销基金;县合管办要不定期跟踪抽查住院治疗情况。

三)作好乡镇卫生院住院费用控制的同时。重点加强县医院、县中医院住院费用的控制。一要在临床使用抗生素方面。对临床一般感染病人,充分体现从临床第一线首选药品用药的原则。如无严重感染病情的不能选用高档抗生素。如发现使用高档抗生素的将按低价的同类抗生素费用给予核报。二要在辅助检查方面,进一步加大对过度提供医疗服务行为的处罚。三要在临床医用耗材使用方面,县医院、中医院向县合管办上报国产医疗耗材的明细价格,使用5000元以上的医用耗材时必须报县合管办审批备案。通过以上三种措施的落实更好地控制县级住院费用过快增长的问题,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实际受益程度;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将新农合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变通为范围内项目。严禁乱收费、超标准收费;更不允许分解在其他项目中。由物价部门负责对医疗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整顿。

五)严格执行新农合用药规定。严禁慢性病门诊开具目录外药品、住院超比例使用目录外药品(乡级5%县级10%将目录外药费转化成门诊费用、搭车开药、出院不按规定限量开药等;合理用药。

六)合理检查大型医疗器械和特殊检查(核磁共振、CT彩超、数字胃肠机、气钡双重造影、电子胃镜)检查阳性率不得低于70%

七)及时按规定给参合农民报销医药费用。严禁吃拿卡要、拖欠、挂帐报销医药费;

八)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和统一配送规定;

九)参合人员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综合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病区)就诊。只限于治疗本专科疾病及其并发症。经诊断为非本专科疾病的不得收治入院。住院后确诊为非专科疾病的要及时办理转院或转科手续。违反此规定的新农合不予报销;

十)严格执行新农合管理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按时上报有关信息资料。严格执行县新农合管理机构有关要求。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新农合管理机构会同县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经济处罚、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

三、贯彻执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健康体检及新生儿参合按以下规定执行。根据省上有关精神。

一)对健康体检费用和住院分娩系统化管理费在统筹基金中不再支付。健康体检费用在家庭门诊账户基金中支付。

二)当年出生的新生儿。享受医药费报销。出生一月内补办参合手续。逾期不予补办。

四、认真执行县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一)省上招标未实行前。严格执行县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落实“一价制”严禁私自从非中标企业进购中标药品,降低药品价格。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各级医疗机构对医疗耗材要进行院内询价采购。

五、全面加强乡镇合管办建设

一)有关部门要为各乡镇合管办配齐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乡镇合管办工作人员必须专人专职。

二)乡镇合管办要加强对本乡镇新农合的管理及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本乡镇住院病人的核查力度。严禁开具虚假证明,否则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

六、大力加强参合农民转诊管理工作

一)参加新农合人员转诊。须符合下列条件:

1定点医疗机构(含专科)无法确诊的疾病;

2定点医疗机构无条件治疗的疾病;

3危、重、急病人须转院抢救的

二)转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由接诊医师填写《县新农合转诊申请审批表》经科主任提出诊治意见后。报县合管办审批同意后转院治疗。未经审批转诊的参合人员医药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由院长签字。

三)外出发生急诊的患者可就近就医。要回到患者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但48小时内必须将详细情况及相关证明报所在县新农合管理机构。病情好转并允许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