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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企业发展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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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企业发展工作意见

一、税收减免政策

1、增值税优惠政策

(1)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

(2)自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企业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自年5月12日起,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自年5月12日起,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对年5月12日以后(含5月12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4、鼓励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

(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由企业、个人提供合法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由企业、个人提供合法凭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受灾地区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凭受灾地区有权接受捐赠的部门和单位出具的财产(物品)捐赠证明,由财产所有人提供合法凭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4)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凭交警和车船管理部门的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车船税;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5)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县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

以上优惠政策中,凡未注明优惠期限的,一律执行至年底。

二、土地及资源配置优惠政策

1、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商企业,原用地是划拨用地的,收回其原有土地后实行划拨用地;原用地是有偿出让用地的,办理出让用地手续,免收土地出让收入。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延缓征收土地出让金。

2、可以行政审批方式批准设置灾后重建急需砂石、粘土、石灰岩、块石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可边生产边办理手续。已设立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域,经原矿权人同意,可以重复设置砂石、粘土采矿权。经行政审批授予直接保障于灾后重建的采矿权,待重建任务完成后依法注销。

三、免收或取消各种规费

1、地震灾区地区的各类企业,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区重新建设或迁至异地(本省内)进行重新建设的,需要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占用国有土地的,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2、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免收环境监测服务费和排污费;对运往地震灾区抗震救灾物资的运输车辆凭县政府所开运送救灾物资证明免收车辆通行费;对地震灾区的收费许可证年审费及餐饮、娱乐、修理业登记评审费予以免收;对受灾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监督卡工本费、税务证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