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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养老保险金缴纳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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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养老保险金缴纳工作意见

第一条为了解决我县临时聘用的部分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的养老问题,参照甘肃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县政府年2月28日第一次常务会议精神。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我县长期工作在计划生育第一线的劳动人事部门在册的临时聘用的计划生育专职干部。

第三条遵循的原则:坚持个人自愿申请、组织审定、严格标准、统一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保险金由县人口委、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第五条每位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数按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28%计入。即:年上半年每人每月应缴纳总计241.3元,其中:县人口委129.3元,所在单位43元,个人69元。以后每年按照省定标准推算计缴。

第六条缴费比例:1、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费。2、职工所在工作单位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5%的比例缴费。3、县人口委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5%的比例缴费。

第七条缴费时限:每年缴费两次,即于四月份缴上半年费用,十月份缴下半年费用。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第八条县人口委缴费部分由县财政纳入预算,每年根据实际缴纳金额由县政府解决,拨人口委具体办理。职工所在单位及职工个人承担缴费部分均按期交县人口委统一办理。

第九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参照甘政办发〔〕87号《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人口委、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