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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为重点,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大力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与公共建筑,监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技术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科技的先导和支撑保障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资源条件,在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二)坚持政策激励与市场机制相结合。通过激励政策吸引企业加大投资,提高可再生能源产品科技含量和竞争力。
(三)坚持推广与监管相结合。加强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健全监督管理体制,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开展。
三、工作目标
(一)设计单位在进行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具体特点,实施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二)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安装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施工资质,并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规定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监理单位应做好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安装施工的监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杜绝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应用不合格产品现象。
(四)建设单位应向建筑使用方提供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的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管理的有关要求,提供产品供应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并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明确后期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各方责任。四、保障措施
(一)舟曲县可再生能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专家委员会及时对进入我县的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进行考察论证,保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
(二)住建、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制订经济扶持政策,采取减免相关规费,设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地方配套专项资金,争取可再生能源城市示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等形式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我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大规模应用。
(三)住建部门对按规定采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建设项目,要审查应用后的建筑外观效果。
(四)建设部门要将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应用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在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环节,对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应用进行专项审查,对应设计而未设计的,以及未按规定要求选用产品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要将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安装施工质量纳入质量监督范畴,擅自取消、更改可再生能源技术利用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或施工质量不合格、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表。
本意见出台前实施的房地产项目,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要求其采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相关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审批管理,已建或在建住宅小区,建筑工程如果没有进行可再生能源技术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拟增加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时,应视为改建工程,须按上述要求重新进行设计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