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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就业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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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就业工作意见

一、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一)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把扩大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注重发展有利于增加社会就业容量和充分利用人力资源优势的产业和项目。抓住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振兴十大产业的机遇,深入实施州委发展战略,发挥投资和项目建设对就业的拉动作用。

(二)推动各类经济成分企业发展。积极创造条件,营造各类经济成分工商企业发展的宽松环境,落实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的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提供政策、资金、信息等专项服务,着力帮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扩大就业领域,增加就业容量。大力发展农牧村二、三产业,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吸纳农牧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三)加快发展服务业。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优势,大力发展传统商贸流通、餐饮业、市政公用事业等,重点开发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医护服务、物业管理等社区服务和农牧业技术推广、农用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现代服务业。积极开发文化、旅游资源,带动旅游产业和中介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

(四)鼓励企业吸纳就业。认真落实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年底。对各类企业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规定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者企业招用州内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达到10名以上,且签订三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可以申请最高额度2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要把聘用大中专毕业生作为评价州内企业对社会贡献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工作突出的进行表彰奖励。凡由政府人事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到州内注册资金达50万元以上的企业就业的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工作至合同期满的,分别由同级财政按每名本科生5000元、专科生4000元、中专生3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五)积极推进全民创业带动就业。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原则,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培训等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返乡农牧民工自主创业。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年底。

(六)发挥小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作用。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和担保机构、承贷银行等单位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要创新贷款管理模式,尽量简化贷款手续。降低反担保门槛,反担保人员可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允许经济基础好的创业人员之间实行“联保”,同时积极开展信用社区创建评选活动,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实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激励机制,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较好的社区、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工作奖励。州、县市财政要建立担保基金补充机制,不断扩大担保基金规模。要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将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带头人、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妇女等纳入政策范围,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可提高到5万元,期限为3年。经办银行可将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财政部门负担。要进一步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目标责任管理,确保实现年全州累计小额担保贷款900万元,力争突破1000万元。

二、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七)落实困难企业帮扶政策,缓解企业经营压力。对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年内可申请缓缴不超过6个月期限的社会保险费,适当降低企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积极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企业为稳定职工队伍,组织开展在岗培训经费不足的,可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具体办法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政府国资委、省经委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认真落实已批准实施的破产重组企业的税收减免等相关扶持政策。

(八)加大失业调控和劳动保障维权力度。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确保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并统一进行失业登记。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力度,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强协调,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职工群体性事件,努力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九)倡导和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各类用人单位要通过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竞争力,努力克服金融危机造成的影响。要采取在岗培训、轮岗轮休、降低薪酬等阶段性措施,合理安排生产,挖掘用工潜力,通过多种稳妥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尽最大努力不裁员或少裁员。要引导职工转变观念,认清经济形势,顾全大局,理解企业困难,努力工作,珍惜现有的工作岗位,与企业共克时艰,共渡难关。

三、以政府办实事为带动,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落实省、州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承诺。人事、财政、教育、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州政府办公室已印发的实施方案,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完成560名农牧村中小学教师和乡镇卫生院医疗人员的选拔录用和62名乡镇公务员的招考工作。通过事业单位缺编人员公开招考等措施,完成1500名左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任务。州、县市有缺编的事业单位,要将缺编员额的70%用于大中专毕业生公开招考。

(十一)鼓励引导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及州内企业就业。鼓励大中专毕业生积极参加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继续完善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体系,实施好“三支一扶”、“进村(社区)”、“农村特设教师岗位”、“省医疗卫生类大学生进农村”、“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志愿服务西部”等六大毕业生配置计划和为村级卫生室招聘医务人员计划。同时围绕面向基层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开发适合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并在社会保险和薪酬待遇等方面给予倾斜政策。

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到州内企业就业并与企业签订合同的,由政府人事部门为其提供档案托管、人事、社会保险办理和连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对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时间满2年且考核合格者,在报考州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笔试成绩加5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今后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企业工作的年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大中专毕业生到州内企业工作并签订3年劳动合同的,每人每月由同级财政补助300元,年底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落实。

凡到州内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优先评定各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对外语、计算机考试不作要求。具体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强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以提供就业信息、强化就业指导、实施技能培训和开展创业服务为重点,积极主动地对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开展全方位、一条龙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落实对登记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扶持政策。持报到证或择业通知书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一年后仍未实现就业的,由本人于毕业次年七月份起,自愿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按月享受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组织开展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提高就业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积极组织大中专毕业生参加社会实践,增加见习机会,提高就业能力。在企业单位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地见习,见习期间由同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生活补贴。通过组织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形势分析会、自主创业和在基层建功立业报告会等形式,进一步引导大中专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到中小企业、到非公有制企业、到基层就业。积极探索将创业培训引入大、中专学校校园,开展创业能力培养,提高大学生的创业、创新能力,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积极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对到基层开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士兵、回乡创业人员、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3年内免缴证照类收费,并依照现行有关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进行税收减免。对申请开办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其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可放宽到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20%,最低注册资本(金)为3万元。自主创业毕业生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2-5万元,贷款利息由同级财政贴息50%,贷款期限3年。加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权益维护工作,保障其就业权利不受侵害。

四、利用州内州外两个市场,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和农牧民工就业工作

(十三)多渠道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和农牧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开拓州内州外两个市场,不断强化劳务协作,搭建对接平台,拓展劳务协作网络。在巩固东部劳务市场的同时,大力开拓西部劳务市场。积极实施甘南州大中专毕业生跨地区就业“金桥工程”和农牧村劳动力跨地区对接工程,充分发挥广东东莞、江苏昆山两个人才输出服务基地的作用,帮助大中专毕业生及农牧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务工。凡是有跨地区就业工作经历一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州内招考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实行加5分的鼓励办法。对跨地区就业人员发放创业补助。凡参加跨地区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在企业工作满一年的,每人每月由同级财政补助300元,年底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落实,连续补助三年。对有跨地区就业经历一年以上的大中专毕业生通过州内招考录用实现就业后,参加工作时间从跨地区就业时间算起,将跨地区就业时间计算为工龄(间断半年以上的时间不计算工龄)。为跨地区就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保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连续参保三年。进一步拓宽转移就业领域,积极引导农牧村劳动力向家政服务、商业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业产业转移。结合农牧民定居工程、灾后重建、农田基本建设、特色产业培育、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危房改造等建设项目,组织农牧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落实全民创业相关扶持政策,强化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和创业宣传,鼓励和引导一批有资金、有技术的农牧民工返乡创业。

(十四)进一步提高大中专毕业生转移及劳务输出质量。加大大中专毕业生及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力度,进一步整合农牧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力量和培训资金,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资金的10%和就业再就业资金的10%用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要求,鼓励和动员各类培训机构,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劳务培训,不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进一步加强劳务基地建设,继续坚持“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方针,在巩固现有劳务基地的基础上,以政府驻外办事处、劳务办驻外劳务管理机构为依托,力争在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唐和新疆地区形成若干个有规模、有影响、相对稳定的劳务基地。在坚持政府推动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劳务输出市场运作机制,发挥农牧村能人带动作用,培育一批劳务经纪人、劳务带头人,鼓励发展劳务中介组织,努力形成多轮驱动的劳务输转机制。建立健全乡镇劳务工作管理机构,延伸劳动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组织劳务输转的工作职能。组织开展劳务品牌评选创建活动,按照“统一培训标准、统一鉴定发证、统一品牌标识、统一跟踪管理”的要求,巩固现有劳务品牌,重点扶持培育已经形成且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的优势工种,通过实施特色培训、强化营销宣传,打造一批新的劳务品牌。

(十五)加强大中专毕业生及农牧民工权益保障和就业服务工作。政府人事劳动部门督促用工企业依法与聘用的大中专毕业生签订并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根据企业工资制度和毕业生所在岗位合理确定其工资报酬,依法维护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执行《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理办法》规定,并逐步扩大到其他行业领域,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要进一步做好农牧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安全生产和参加工伤保险“平安计划”(二期)等工作。加强农牧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信息制度,及时提供有效岗位信息。建立农牧民工统计监测调查制度,逐步完善统计调查指标体系,深入开展农牧民工统计监测调查和分析研究工作。

五、加强与州内项目工程对接,扩大城乡就业容量

(十六)抓好项目带动就业工作。各县市、各部门要在实施各类建设项目时,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基本要求予以落实,做好统筹协调和具体安排。州、县市发改委、劳动保障、人事、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搞好配合,促进项目建设带动当地劳动者就业。特别要结合我州游牧民定居工程、灾后恢复重建和公路、水电站、市政设施、廉租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强与项目单位的沟通联系,积极推荐我州劳动力,使项目建设尽量多地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各县市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对项目建设地区劳动者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务工者技能水平,降低用工单位培训成本,缩短岗位磨合期,并配合业主单位做好劳务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七)加强项目建设供需合作。州内各有关行业企业要抓住扩大内需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利时机,加快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和价格竞争力,积极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为建设工程提供建材和服务,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就业容量,实现互利双赢。

六、加强职业培训,进一步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

(十八)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根据企业对大中专毕业生的技能要求,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委托有关职业技能学校,对拟聘用的大中专毕业生进行免费岗前技能培训。引导帮助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组织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组织返乡农牧民工参加实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帮助其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帮助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提升再就业能力。充分利用州内职业学校的教学、实训设施等条件,对农牧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以下简称“农牧村两后生”)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加强技能劳动力资源储备。

(十九)促进职业学校发展。加大校企合作力度,提高办学层次,大力开展“订单式”、“对接式”、“储备式”等职业教育培训。鼓励职业学校扩大办学规模,增加农牧村生源招生人数。年职业学校招生要面向“农牧村两后生”和符合条件的返乡农牧民工。鼓励各类职业学校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牧民工和“农牧村两后生”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其他相关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具体办法根据省上规定执行。

(二十)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方式,通过校企合作、地校合作、校校合作等多种形式,积极培养重大项目实施、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中急需的技术工人。积极推动我州公共实训基地建设。

(二十一)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充分发挥其对就业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建立职业技能鉴定多元化考核评价机制和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推进技能人才成长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加大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监察力度,规范职业资格认证市场,保障职业技能鉴定健康有序发展。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牧村劳动者和登记失业大中专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七、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积极开展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

(二十二)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着力提高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工作水平。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规划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州、县市两级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州、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城乡人力资源开发、做好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的重要载体和发展平台,在编制规划和项目建设上重点支持。

(二十三)完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农牧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登记失业范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二十四)积极开展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各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突出公益性特征,建立健全面向所有劳动者的就业服务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城乡就业援助、春风送岗位、民营企业招聘周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突出活动重点,创新活动方式,确保活动效果。

(二十五)继续做好地震灾区就业援助工作。要充分利用灾后重建的有利时机,落实灾区就业援助相关政策,不断扩大灾区就业规模。进一步强化就业服务,努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妥善解决灾区就业困难对象就业问题。落实同深圳市签订的对口就业援助协议,加强与深圳市及其他省市需求用工企业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岗位需求变化情况,及时供求信息,做好灾区劳动力组织服务工作,帮助灾区城乡劳动力实现省外转移就业。

(二十六)完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机制。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给予重点援助。各县市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八、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二十七)明确职责任务,强化协调配合。做好当前特殊时期的就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强化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要积极主动地搞好组织协调。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资金支出结构,为落实各项政策提供保障。同时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二十八)进一步加强形势分析预测和工作督查。各县市、各部门要研究分析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准确判断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完善政策。要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贯彻落实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工作任务。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九)切实强化宣传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开展生动活泼、深入细致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就业形势和各项就业政策,宣传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先进典型。对涌现出的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稳定就业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要重点宣传,深入推广。